歌舞娱乐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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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附件1

龙岗区歌舞娱乐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

考评

类目

考评项目

达标标准

标准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

得分

备注

一、企业依法生产经营(65分)

1.1资质证照

1.1.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消防批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

30

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未重新申请不得分;发生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的,不得分。

1.2工伤保险与安全费用

1.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0

未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每发现一人扣5分。

1.2.2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费用、设置安全基金,安全费用的使用应有安全生产台帐。

15

未按照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费用、设置安全基金或无安全生产台帐,不得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当,或台帐不明,每发现一处扣5分。

 

二、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120分)

 

二、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120分)

 

二、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120分)

2.1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2.1.1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15

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配备但未持证上岗,或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不得分。

2.2人员资质和能力

2.2.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5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或未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得分。

 

2.3安全管理制度

2.3.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

(1)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4)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5)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16)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8)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1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0)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21)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制度;

(22)外单位演出安全管理制度。

20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分;每发现缺一项扣2分;

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的,酌情扣分。

2.4安全生产责任制

2.4.1企业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0

无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签署安全、消防任命书、责任书不得分,每发现缺一人扣5分;职责不完善、不明确的,每发现一人扣3分。

2.4.2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20

无安全主任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签署安全主任安全、消防任命书、责任书或未签署从业人员责任书不得分;每发现缺一人扣5分。

2.4.3建立安全管理履职考核、奖惩机制。

20

无定期考核记录扣10分;未实行奖惩并存档扣10分。

2.5安全操作规程

2.5.1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或悬挂)在设备显眼处。

10

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

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音控房、电梯),不得分;未张贴(或悬挂)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每发现一项扣2分。

三、安全教育培训(80分)

3.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3.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安全知识培训。

20

新员工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扣5分;培训时间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人扣3分;未进行多种形式经常性的日常安全知识培训,扣10分。

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3.2.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得分。

3.2.2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5

无特种作业人员台帐,不得分;台账不健全,酌情扣分。

3.3安全教育培训效果

3.3.1各岗位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岗位风险、危害,并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具备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

20

各岗位人员不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每发现1人扣5分;不了解岗位风险、危害,未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每发现1人扣3分;不具备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每发现1人扣3分。

3.4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3.4.1建立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进行规范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培训计划、教材、签到表、考核试卷及图片等。

20

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不得分;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不全,每缺一项扣5分。

 

四、严格用电/用火/用气/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安全设施管理(250分)

 

四、严格用电/用火/用气/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安全设施管理(250分)

4.1安全用电管理

4.1.1配电间(配电柜)符合标准规范要求,配电总箱及末端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25

配电间(配电柜)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配电总箱及末端用电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安装不符合要求(每一楼层的配电总箱漏电保护器要求≥50MA,0.2S;末端漏电保护器要求30MA,0.1S),每发现一处扣5分。

4.1.2采用TN-S或TN-C-S。

10

未采用TN-S或TN-C-S,不得分。

4.1.3值班照明应设置单独回路。

10

值班照明未设置单独回路,不得分。

4.1.4明敷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性套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

10

每发现一处扣3分。

4.1.5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可燃和易燃性材料上。

10

每发现1处扣5分。

4.1.6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性材料上。

15

每发现1处扣5分。

4.1.7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不燃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和易燃装修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隔热。

10

每发现一处扣5分。

4.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备用电源或发电机或双回路)。

35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1.9定期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等。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

4.2安全用火管理

4.2.1加强日常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审批,杜绝违章燃放烟花爆竹。

10

未实行动火作业审批、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得分;动火作业审批存在缺陷的,酌情扣分。

4.3安全用气管理

4.3.1有关燃气应有入库、使用管理制度、检测记录。

10

没有相关记录的,不得分;记录存在缺陷的,酌情扣分。

4.4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4.4.1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

10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4.5安全设施管理

4.5.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完好有效、位置醒目且便于取用。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4.5.2室内消火栓数量、水压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齐全好用。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4.5.3自动消防设施、火灾事故应急广播运行正常。

10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火灾事故应急广播,不得分;运行不正常,每发现一处扣5分。

4.5.4灭火器检查、消火栓试压和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记录齐全。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4.5.5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自动扶梯、锅炉等)定期检验,持证运行。

10

特种设备无证运行,每发现一处扣10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记录不符合扣5分。

4.5.6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要熟知熟记《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并对消防控制室的设备能够熟练应用、正确操作;消防控制室应有设备运行、交接班等情况记录。

15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不得分,每发现缺少一人扣5分;对消防控制室的设备不能够熟练应用、正确操作,每发现一人扣5分;未执行不间断值守岗位,不得分;火灾事故应急广播、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应设在一起,不符合要求扣15分;无运行情况记录或交接班记录扣5分;记录不完善酌情扣分。

4.5.7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音控房等应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0

未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不得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现场未进行标示,每发现一处扣5分。

4.5.8建立重要设备设施(包括备用发电设备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的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记录。

10

无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记录的,不得分;同没有资质的维保单位签订外包协议的,不得分;记录存在缺陷的,酌情扣分。

 

五、经营环境管理(135分)

 

五、经营环境管理(135分)

5.1设计、布置

5.1.1经营场所应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条(具体内容附后,见注1)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要求;场所设置合理,无“二合一”、“三合一”现象。

30

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条(见注1)达不到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存在“二合一”、“三合一”现象的,列为否决项。

5.1.2安全出口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生产和经营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堵塞、占用、锁闭,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

20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

5.1.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要求并且完好有效、不被遮挡。

25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5.2安全警示标识

5.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5.2.2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

6

未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5.2.3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最大容纳人数警示标志(营业期间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10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2.4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0

未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不得分;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5.2.5在醒目位置设置针对消费人群的安全提示、告知的牌匾或宣传栏或多媒体显示屏。

10

未设置的扣10分。

5.3危险作业管理

5.3.1对危险作业进行辨识,列出危险作业清单(如涉及应至少包括: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设备的检维修等),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4

无危险作业清单,不得分;危险作业清单每少1项扣3分;危险作业没有按制度执行,每发现一次扣7分。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80分)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80分)

6.1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

6.1.1结合经营单位特点,明确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

15

未明确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组织对电气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得分;内容不全,每发现少1项扣3分。

6.2隐患排查的时机、频次

6.2.1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隐患排查的时机与频次。

(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综合的安全隐患排查每月至少一次。

5

未明确开展隐患排查的时机与频次,不得分。

6.3隐患治理

6.3.1针对查出的隐患,应规定时限、明确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专列整改经费,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或进行有效控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0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项内容扣5分。

6.4定期上报

6.4.1每季度在季度结束前把本季度每月综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均通过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http:

//183.62.232.229:

8081/)上报。

10

查资料并进入网站检查:

由企业通过网站进入系统,查询是否上报检查记录,每缺少一个季度扣5分。

6.5存档记录

6.5.1每年的安全工作方案;

6.5.2每2小时巡查记录;

6.5.3每月防火检查记录;

6.5.4每月综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

6.5.5每月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6.5.6火灾情况记录。

20

每发现缺一项扣5分。

七、职业健康管理(30分)

7.1职业健康检查

7.1.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30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发现一人次扣5分。

八、事故管理与应急救援(150分)

8.1事故管理

8.1.1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0

发生轻伤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扣5分。

8.1.2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15

未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的,不得分。

8.1.3事故统计及事故档案管理。

5

未对事故进行统计并归档管理,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或有遗漏,扣1分。

8.2应急救援

8.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应急预案的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30

未编制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有预案但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无保障的要求(如:

存在无联络电话、周边协议、疏散图示等)的酌情扣分;预案符合要求且有经营单位内部论证的得15分;预案符合要求且经外部论证的得20分;预案经“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在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得30分。

8.2.2按要求配置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装备及物资,根据人员数量,配备逃生绳、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等辅助疏散逃生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以保证其有效。

20

未配置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物资、辅助疏散逃生器材的,不得分;未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物资、辅助疏散逃生器材进行检查、维护的,每发现1次扣5分。

8.2.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演练前全员培训记录、演练记录、演练图片、演练总结、参演人员签到表等;通过培训和演练,每个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都能清楚了解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和本人在应急处置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60

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不得分;演练频次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现1次扣30分;演练记录每缺一项扣5分,记录不完善的酌情扣分;抽查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对应急处置本人职责不清楚的,每发现一人扣5分。

九、安全档案(50分)

9.1安全档案

9.1.1安全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专人保管;安全档案中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书等应永久保存。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等的基本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灭火器档案;安全疏散指示图等。

50

未建立安全档案的,扣50分;档案内容不全、保管不善的,每缺一项扣2分,最高扣30分。

十、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40分)

10.1绩效评定

10.1.1企业应每年组织1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并编写自评报告。

20

未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或未编写自评报告的,不得分;自评报告针对性不强的扣10分。

10.2持续改进

10.2.1企业应根据绩效评定发现,对不足标准要求的,进行整改完善。

20

未根据绩效评定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完善的,不得分;整改不彻底的,每发现1项扣5分。

注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条摘抄内容。

8.1 通则

  8.1.1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4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8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A.1.1.1.2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A.1.1.1.3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A.1.1.1.4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4 公共娱乐场所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4 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5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注2:

2.1本《评定标准》共包括10个要素,当企业不涉及相关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

考评总分需按以下公式换算成百分制:

 

式中:

—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2.2按照《评定标准》评审后,达标企业需满足:

考评总分须在85分(含85分)以上。

2.3本《评定标准》的各单项扣分后不出现负分,如扣分出现负分,则该项按照0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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