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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责任保险

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没有实体的各种民事法律风险,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从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来看,它在承保时一般根据业务种类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可以采用独立承保、附加承保或与其他保险业务组合承保的方式承保业务。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采取独立承保方式承保的责任保险业务,是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如建筑工程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被称为建筑工程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在业务性质和业务处理方面,与独立承保的各种责任保险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只是承保的形式。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如船舶的责任保险承保就是与船舶财产保险承保相组合而成的,即仅作为综合型的船舶保险中的一类保险责任而承担下来即可。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的特征

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业务相比,责任保险的赔偿要复杂得多。

第一,每一起责任保险赔案的出现,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受害的第三者,从而表明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并非像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一样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第二,责任保险的承保以法律制度的规范为基础,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是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第三,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第四,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支付给了受害方。

可见,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具有自己明显的特色。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

作为一类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即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具体而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

括如下几类:

一是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二是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是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四是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五是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六是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风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风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风险,如企业等单位亦有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可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团体组织和所有的社会成员。

在承保责任保险业务时,保险人有必要对投保人的资信、风险状况等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风险评估,根据不同业务采取相应的承保方式,确保业务素质良好。

(二)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

人们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就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这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对责任保险而言,一方面,其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绝对除外不保的风险责任,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明显地小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责任保险又可以承保着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如在航空事故中,即使民航公司无任何过错,只要旅客在飞行中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航空公司也会承担起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这种无过错责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但保险人通常将其纳入承保责任范围,可见,责任保险在某些情况下承担的保险责任又超越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根据前述分析和责任保险的国际惯例,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第一,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一项责任是基本的保险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险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由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

第二,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同时,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若干除外责任。

见后述各节。

(三)责任保险的费率

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通常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

不同的责任保险种类,制定费率时所考虑的因素亦存在着差异,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人在制定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的影响凶素应当包括如下几项: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如影剧院的责任风险是公众责任风险,企业的责任风险主要是产品责任风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是对雇员的责任风险等。

不同业务性质的责任保险业务,具有不同的责任风险,从而是制定责任保险费率时必须着重考虑的因素。

(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法律制度规范越严格,表明风险越大,费率亦越高;反之亦然。

(3)赔偿限额的高低。

即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的高低对责任保险的费率有客观影响,赔偿限额越高,保险费绝对数越高,但保险费率相对比率会越低,因为责任事故越大而出现的概率就越小;反之亦然。

此外,承担风险的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及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亦是保险人在制定责任保险费率时必须参照的依据。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非有固定价值的标的,且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因此,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

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两项。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从国际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国家的责任保险保险人对人身伤亡不再规定赔偿限额,或者仅规定一个综合性的赔偿限额。

在责任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确定赔偿限额来明确自己的承保责任外,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

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是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的财产是否全部损失或受害人是否死亡,免赔额内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

免赔额的确定,一般以具体金额数字表示,也可以规定赔偿限额或赔偿金额的一定比率。

因此,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超过免赔额之上且在赔偿限额之内的赔偿金额。

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

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例如,某人到某企业办事,在该企业厂区内受到了依法应由企业负责的损害,即是该企业承担的公众责任。

因此,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

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风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等。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则包括:

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②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③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④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⑤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⑥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⑦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害或其财产损失,他们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获得保险;⑧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险种承保;⑨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等。

对于有些除外责任,经过保险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特别条款予以承保。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

保险人在经营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时,一般不像其他保险业务那样有固定的保险费率表,而是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定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与所收取的保险费相适应。

按照国际保险界的习惯做法,保险人对公众责任保险一般按每次事故的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分别厘定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项保险费率,如果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需要增减时,保险费率也应适当增减,但又非按比例增减。

以美国ISO制定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规定(参考性)为例,人身伤害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为l0万美元时,按费率表费率的l26%计算收费;当责任限额提高到20万美元时,则按139%计算保险费。

公众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一是以赔偿限额(累计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即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X适用费率;二是对某些业务按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险费,即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保险场所占用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

例如,某影剧院占用面积1000平方米,根据其风险大小及特点,保险双方协商约定每l0平方米收保险费l.5元,则该笔业务的应收保险费为:

应收保险费=1.5X(1000/10)=150(元)

无论何种方式计算保险费,保险人原则上均应在签发保险单时一次收清。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

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的确定,通常采用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方式,既无分项限额,又无累计限额,仅规定每次公众责任事故的混合赔偿限额,它只能制约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对整个保险期内的总的赔偿责任不起作用。

当发生公众责任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的理赔应当以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为前提,以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并根据规范化的程序对赔案进行处理。

公众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包括七个基本的步骤:

一是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或索赔要求时,应立即记录出险的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单号码、出险原因、出险时间与地点、造成第三者损害程度及受害方的索赔要求等;二是进行现场查勘,调查核实责任事故的相关情况,并协助现场施救;三是根据现场查勘写出查勘报告,作为判定赔偿责任和计算赔款的依据;四是进行责任审核,看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受害人是否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或起诉;五是作好抗诉准备,必要时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或同被保险人一起出面抗诉;六是以法院判决或多方协商确定的赔偿额为依据,计算保险人的赔款;七是支付保险赔款。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之一,在公众责任保险项下,它又可以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四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保险险种,它们共同构成了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体系。

(一)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业务,它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从国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践来看,保险人在该种保险中除一般公众责任外还承担着包括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预防责任、完工责任及个人伤害责任等风险。

因此,它是一种以公众责任为主要保险风险的综合性的公共责任保险。

(二)场所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的业务来源,它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别,场所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宾馆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以及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责任保险。

以英国为例,根据其《l956年旅馆业法》,保险人承保的法律责任范围包括房屋缺陷、食品和饮料供应、商店出售的商品、收货或交货风险、停车场的风险、顾客存放在保管处的财产灭失、雇员的过失、理发厅营业等所导致的索赔。

(三)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包括土木工程师、建筑工、公路及下水道承包人以及油漆工等。

在承包人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对承包人租用或自有的设备以及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合同责任和对分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等负责,但对被保险人看管或控制的财产、施工的对象、退换或重置的工程材料或提供的货物及安装了的货物等不负责任。

(四)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

依照有关法律,承运人对委托给他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送的安全负有严格责任,除非损害货物或旅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军事行动及客户自己的过失等,否则,承运人均须对被损害的货物或旅客负经济赔偿责任。

与一般公众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障的责任风险实际上是处于流动状态中的责任风险,但因运行途径是固定的,从而亦可以视为固定场所的责任保险业务。

此外,个人责任保险作为西方责任保险市场上的一类独立业务来源,也可归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范畴。

它以家庭或个人为保险对象,承保其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一些直接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如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等;后来,承保范围逐渐扩展,各种日用品、轻纺、机械、石油、化工、电子工业产品以至于大型飞机、船舶、成套设备、钻井船、核电站、各种航天产品等均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即只要投保人有投保要求,其任何产品均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产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

当然,武器、弹药以及残次品等,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

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责任为保险风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化妆品因不合格或存在着内在缺陷而造成的对人体皮肤的损害,电视机爆炸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汽车因缺陷而致车祸等,均属于产品责任事故,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均应依法承担起相应的产品责任。

在此,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装配者:

产品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出口商、进l5商等各种商业机构,如批发站、商店、进出口公司等;产品修理者指被损坏产品或陈IH产品或有缺陷的产品的修理者。

此外,承运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产品并因此导致产品责任事故,亦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产品责任。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地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风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在国际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最为严厉,对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采用的是严格或无过失责任原则,赔偿的金额往往也是世界上最高的,因此,美国便成了世界上产品责任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不但本国的各种产品需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而且各国出l51到美国的各种产品也莫不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为条件。

在我国,每年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众多,产品责任保险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虽然有所发展,但尚未构成自己的业务体系,因而是一个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责任保险市场。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风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

不过,保险人承担的上述责任也有一些限制性的条件,例如,造成产品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供给他人使用即用于销售的商品,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销售该产品的场所范围之外的地点,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保险人就不承担责任;对于餐厅、宾馆等单位自制、自用的食品、饮料等,一般均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附加责任扩展承保。

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如下几项:

一是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人的责任;二是根据劳工法律制度或雇佣合同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三是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除外不保;四是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仍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的责任事故除外不保;五是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的损害事故;六是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不保;七是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去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时造成的损害事故等。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

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的拟订,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如药品、烟花、爆竹等产品的责任事故风险就比农副产品的责任事故风险要大得多;二是产品数量和产品的价格,它与保险费呈正相关关系,与保险费率呈负相关关系;三是承保的区域范围,如出口产品的责任事故风险就较国内销售的产品的责任事故风险要大;四是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五是赔偿限额的高低。

综合上述因素,即可以比较全面地把握承保产品的责任事故风险。

当然.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中,保险人一般事先根据各种类型产品的性能等,将其按照风险大小划分为若干类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泰ACE保险公司等在承保出口产品的责任保险时就将各种产品划分为一般风险产品、中等风险产品和特别风险产品等,并以此作为确定各具体投保产品的费率的依据。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

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人的责任通常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

如在保险生效前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只要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并导致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予负责;反之,即使是保险有效期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如果不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保险人则不会承担责任。

对于赔偿标准的掌握,仍然以保险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的赔偿限额为最高额度,它既可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标准,也可以累计的赔偿限额为标准,在此,生产、销售、分配的同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均被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适用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第四节雇主责任保险

一、雇主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在许多国家,雇主责任保险都是一种普遍性的责任保险业务,也是一种强制实施的保险业务;也有一些国家将类似业务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即以工伤社会保险取代雇主责任保险;在日本,则是工伤社会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并存,前者负责基本的保障,后者负责超额的保障。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经营,都表明雇主承担着相当的民事责任风险,在没有工伤社会保险或工伤社会保险不足的条件下,均需要保险公司开办雇主责任保险业务。

一般而言,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乃至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并非与此相一致,即均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而主要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或者将无过失风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即只有雇主才有解雇该雇员的权利,雇员有义务听从雇主的管理从事业务工作,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均通过书面形式的雇佣或劳动合同来进行规范。

下列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

①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②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③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未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即为过失。

凡属于上述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图的均属于雇主的过失责任,由此而造成的雇员人身伤害,雇主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许多国家还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员承担无过失责任,即只要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不是其自己故意行为所导致的,雇主就必须承担起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此,雇主责任相对于其他民事责任而言是较为严厉的,雇主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责任范围亦超出了过失责任的范围。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导致这种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但下列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通常除外不保:

一是战争、暴动、罢工、核风险等引起雇员的人身伤害;二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三是被保险人对其承包人的雇员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四是被保险人的合同项下的责任;五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六是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而施行的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害等。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费率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根据一定的风险归类确定不同行业或不同工种的不同费率标准,同一行业基本上采用同一费率,但对于某些工作性质比较复杂、工种较多的行业,则还须规定每一工种的适用费率。

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香港保险公会制定的雇主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中,对码头、仓库业的费率就是按照工种规定的,分别为:

码头装卸工为5.25%、搬运工为4.25%、运货司机为2.25%、理货人员为1.75%、其他雇员为1.25%;再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经营涉外的雇主责任保险中,对旅馆业的费率规定也是按工种订定的,其中内勤人员为1.2%~2.4%、电梯司机为1.6%~3.2%、锅炉工为2.4%~4.8%等。

可见,雇主责任保险的费率制定必须以工种与行业为依据,同时还应当参考赔偿限额。

雇主责任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保险费=A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B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X适用费率)+…

其中:

年工资总额=该工种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l2

如果有扩展责任,还应另行计算收取附加责任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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