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章 仲裁员受到当事人攻击如向法院申请赶走的应对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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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仲裁员受到当事人攻击如向法院申请赶走的应对资料

第四章仲裁员受到当事人攻击(如向法院申请赶走)的应对

1.当事人去法院寻求赶走仲裁员或对裁决书的救济应否通知受影响的仲裁员

本章所针对的问题不像有很多资料或探讨。

这方面问题也没有在1996年《英国仲裁法》中有明确针对,更加不会在相对没有那么广泛的《香港仲裁条例》中有针对。

事实上也很少有文章针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好像是仲裁员受到一方当事人的攻击去法院寻求救济可以去怎样应对。

又或是,一方当事人去法院寻求救济是否可以去传召受到攻击的仲裁员作为事实证人。

其中是仲裁员受到一方当事人的攻击去法院寻求救济如果是发生在作出裁决书(特别是最后裁决书)之后,会是可以感觉置身事外不必太过担心。

但如果仲裁员是在仲裁程序的中途就受到攻击,例如一方当事人去法院寻求救济是发生在仲裁程序的中途,这往往是涉及要去把仲裁员赶走,那么该仲裁员就不是这么容易去置身事外了。

本来一贯的说法是仲裁员中途就受到攻击要去把他赶走会发生的机会很少,不论是在1996年《英国仲裁法》生效前或生效后。

原因是几个方面,对寻求这种救济的当事人而言,他要冒很大的风险就是如果不成功的话,他就很难安心去继续参与及推进该仲裁程序,因为被他公开甚至过火被攻击的仲裁员还是继续作为仲裁庭成员之一甚至是独任仲裁员将去决定他的生死。

所以,当事人会去提出这种救济往往是孤注一掷。

对英国法院而言,它的矛盾也是在多方面。

第一就是会干预仲裁程序,例如本来就很快要开庭,但由于这一个申请而被押后。

第二就是今天的大气候就是法院尽量不要去干预仲裁,除非是一个十分极端的情况。

这种极端的情况是要法院认为仲裁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至法院相信他是没有办法公正与恰当的完成这一仲裁。

(Hecouldnotbetrustedtocompletethearbitrationfairlyandproperlyevenwiththeexaminationofhisconductbythepartiesandtheirrepresentativesandguidancefromthecourt.:

H.H.JudgeBowsherQ.C.inGroundshirevVHEConstrction[2001]B.L.R.395)。

光是一方当事人对该仲裁员失去了信心是不足够去说服法院去把该仲裁员赶走:

ConderStructuresvKvaernerConstructionLtd.(1999)A.D.R.L.J.305.。

对受攻击的仲裁员而言,由于去把他赶走的申请往往会涉及申请人/原告会作出过火或夸大的指控,所以需要去参与以及向法院作出解释或反驳的必要性也大大提高。

这是相比已经作出了裁决书但败诉方向法院根据Section68的仲裁程序上“严重不正常”(seriousirregularity)申请把裁决书撤销而言仲裁员不需要太过担心。

在本文,就是去探讨仲裁员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去应对。

1.1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去法院寻求赶走/挑战仲裁员

1.1.1在仲裁程序中途

其实这个问题的危险性一直都有甚至很高,首先会出现在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途对个别或者全体仲裁员不满意的情况,所以去英国法院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之Section24申请赶走该个别或者全部的仲裁员,进而重新委任其他仲裁员。

该条文如下:

“24Powerofcourttoremovearbitrator

(1)Apartytoarbitralproceedingsmay(uponnoticetotheotherparties,tothearbitratorconcernedandtoanyotherarbitrator)applytothecourttoremoveanarbitratoronanyofthefollowinggrounds—

(a)thatcircumstancesexistthatgiverisetojustifiabledoubtsastohisimpartiality;

(b)thathedoesnotpossessthequalificationsrequiredbythearbitrationagreement;

(c)thatheisphysicallyormentallyincapableofconductingtheproceedingsortherearejustifiabledoubtsastohiscapacitytodoso;

(d)thathehasrefusedorfailed—

(i)properlytoconducttheproceedings,or

(ii)touseallreasonabledespatchinconductingtheproceedingsormakinganaward,andthatsubstantialinjusticehasbeenorwillbecausedtotheapplicant.…”。

(加黑是为了强调本章所要针对的课题)

1.1.2在仲裁庭作出了中间或最后裁决书之后

第二种情况是在仲裁庭作出了中间或最后裁决书之后,败诉的一方不满意裁决结果,去向英国法院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之Section68以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或裁决书中有严重不正常的行为,要求法院作出救济,把该裁决书撤销。

该条文如下:

“68Challengingtheaward:

seriousirregularity

(1)Apartytoarbitralproceedingsmay(uponnoticetotheotherpartiesandtothetribunal)applytothecourtchallenginganawardintheproceedingsonthegroundofseriousirregularityaffectingthetribunal,theproceedingsortheaward.…”。

(加黑是为了强调本章所要针对的课题)

会有情况是不满意的当事人会把2种申请走在一起,比方说当事人会把仲裁的中间裁决书撤销,而又不想仲裁庭继续审理下去。

在上述2种情况的有关条文中,都有明确规定向法院作出申请的一方要“通知”受到攻击的仲裁庭或仲裁庭个别成员。

而一般的通知做法,就是申请方/原告,在“仲裁争议申请表”(ArbitrationClaimForm,相等于之前的传票或英文的NoticeofMotion)去把对方当事人列为第一被告,而受到攻击的仲裁员就列为第二被告。

之后就是去把该申请表“送达”(service)给所有的被告,这就完成了通知的要求。

1.2仲裁员在受到攻击时是否会出庭抗辩的常理分析

显然,对方当事人作为主要的被告,去把申请表送达给他是完全有必要与恰当,因为他显然是不认同原告的做法。

如果被告是认同与不作出争辩,在仲裁程序中途就完全可以与原告达成协议,受到攻击的仲裁员就非走不可了,根本不必花钱去英国法院把该仲裁员赶走。

同样是在裁决书撤销的申请,如果被告也是认同与不作出争辩,就完全可以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例如只需要支付裁决书判下来一半的金额,或是不理会双方认为判错的裁决书应该在另一个新成立的仲裁庭去重新再来,反正是双方有订约自由,无须花钱去法院寻求撤销裁决书的救济。

既然第一被告是利益相关而必须作出对抗,所以作为仲裁员的第二被告事实上是没有必要去参与法院的诉讼。

毕竟,仲裁员会要委任代表律师,这可不是一笔小钱。

针对原告申请去把他赶走,该仲裁员还会是比较关心。

但针对原告申请把败诉的裁决书撤销,该仲裁员恐怕会是漠不关心。

当然,不去出庭的话就会有机会让原告取得一个缺席的法院判决。

除了是把仲裁员赶走或把裁决书撤销(这2个后果有关的仲裁员会是准备接受法院的决定),但表面看来,怕是有更严重的后果。

(一)是法院可能听了原告的一面之词而第一被告也没有大力或正确的作出抗辩,法院会在判决中讲一些对于仲裁员过度严厉与不公平的指责,这对一位继续想在仲裁领域有所发展的人士或者是一位已经有一定声望的仲裁人士是巨大的打击。

(二)是诉讼费用会是要该仲裁员承担或共同承担,毕竟是在原告申请获得成功下。

1.3要求正式通知与送达给仲裁员的先例:

PortSudanv.Chettiar

有关对受影响的仲裁员的通知,在1996年以前的1950年《英国仲裁法》是没有针对应该怎样做,例如可否去非正式地发一个电邮告知仲裁员?

这在普通法还是有所针对,是在PortSudanCottonCo.v.GovindaswamyChettiar&Sons(1977)1Lloyd’sRep166先例中有涉及。

该先例的案情是把“利物浦棉花协会”(LiverpoolCottonAssociation)的机构仲裁的裁决书撤销。

有关法院的撤销行动应该怎样通知棉花协会,Donaldson大法官是这样说:

“Thefirstquestionwhicharisesiswhetheranarbitratororumpireshouldbeservedwithanoticeofmotion.Inthepresentcasetheboard(棉花协会)wastoldinformallyofthenoticeofmotionandwasgivenacopy.Thiswasregardedbythebuyers’(申请撤销裁决书的一方)solicitorsasgoingfurtherthanwasstrictlynecessary,becauseRussellonArbitration(18thed.)statesatp.413that:

‘Noticeofmotionmustbegiventothepartiesaffected…Thisnoticeneednotbeserveduponthearbitrator,anymorethannoticeofappealisserveduponajudge.

Nopossiblecriticismcanbemadeofthebuyers’solicitorsforactingonthisstatementinsowellknownatextbook.

TheauthorityforthetextissaidtobeViceChancellorSirRichardMallinsinMoseleyv.Simpson,(1873)L.R.16Eq.226at237.WhatthelearnedViceChancellorinfactsaidwas:

‘Iambynomeanscertainthatitwasnecessarytoserve[theArbitrators]withthemotionatall.ThisisthefirstinstanceIhaveknownofarbitratorsbeingserved,andIthinkthatarbitratorswhosedecisionsareappealedagainstforirregularityarenotnecessarilyparties,anymorethanajudgewhosedecisionisappealedagainst…[Ihavesuppliedtheemphasis.]’

Thisseemstometobeaverytentativeexpressionofopinionandonewhichintermsisnotofuniversalapplication.…

Themodernpracticeisforanoticeofmotionallegingmisconduct,whethertechnicaloractual,tobeserveduponthearbitratororumpireconcerned.Hethenhasachoicewhetherto(a)takeafullpartintheproceedingsasanactivepartyor(b)tofileanaffidavitsettingoutanyfactswhichheconsidersmaybeofassistancetotheCourtor(c)totakenoaction,inwhichcaseitwillbeassumedonlythathehasnowishtodomorethanacceptthedecisionoftheCourt.Thispracticeisbasedupontheconsiderationofnaturaljusticethatnooneshouldhavehisconductcriticisedwithoutbeinggivenanopportunityforreplyingorexplaining.”。

以上Donaldson大法官的判决内容大致上是说申请人/原告非正式地通知了棉花协会的仲裁员,根据的是一本权威著作的说法,这说法是基于一个1873年的案例,说是在法院的上诉也没有必要去正式通知第一审法院的法官,所以仲裁对裁决书的上诉或提出质疑,也没有必须去正式通知仲裁员。

但Donaldson大法官对这种做法好像不太认同,原因也可以估计到,就是非正式通知的话会导致受到攻击的仲裁员难以去维护他自己的名誉并参与法院有关程序,他会先要向法院申请批准他去参与作为第二被告,这样才有机会出庭作出抗辩。

上面节录的最后一段是说:

现代的做法是针对仲裁员或者公断人的不良行为,传票是要送达给受影响的仲裁员。

他就有一个选择去(a)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全面与积极的参与法院的程序;(b)提供给法院一份有关事实的宣誓书;(c)不采取任何行动去参与,可被假设为他接受法院最后做出的任何判决。

这一个做法的原因是根据自然公正,就是不能去法院攻击仲裁员的行为,但却不给他一个解释与回应的机会。

其中(a)的选择,也已经在1996年《英国仲裁法》之Section24(5)有去明示规定,说:

“Thearbitratorconcernedisentitledtoappearandbeheardbythecourtbeforeitmakesanyorderunderthissection.”。

估计在现实中,受到攻击仲裁员选择(a)做法不应该是太多,因为要积极参与法院程序会要委任昂贵的代表律师与要占用仲裁员的时间,但毕竟还是有可能去这样做,请参阅MillerConstructionLtdvJamesMooreEarthmoving(2001)2AllER(Comm.)598与NorbrookLabratoriesLtdvTank(2006)2Lloyd’sRep485。

另要去说明的是受到攻击仲裁员固然要正式收到有关申请的通知,但其他仲裁庭的成员即使不受到攻击也应该去向他们送达。

毕竟他们会关心这一个法律的行动,因为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之Section24(3),说明即使向法院作出申请去赶走仲裁员,仲裁庭还是可以继续推进仲裁程序并作出一个裁决书。

所以,会有情况是在开庭前的几天,其中一方当事人,例如是被告,向法院作出申请要把其中一位仲裁员赶走,并同时向仲裁庭申请把开庭押后。

这一来,即使是没有受到攻击的仲裁庭成员也会希望知道多一点有关法院申请的资料,以作出决定到底开庭是推进还是押后。

1.4涉及国际仲裁员的通知如何去送达申请书

涉及国际仲裁,通知仲裁员还有一个困难就是仲裁庭的成员可能来自不同国家,所以送达给他们可能会带来延误与困难。

把“仲裁争议申请表”(ArbitrationClaimForm)或以前称为的传票去送达给英国以外的当事人是需要先取得法院的允许:

CPRr.62.5

(1),这方面可参阅ValedaDoceNovegavcaovShanghaiSteel(2000)2Lloyd’sRep1。

所以有判例说是即使没有把传票送达给仲裁员,法院也会在这种情况下有裁量权去允许把仲裁员赶走或/与把裁决书撤销的申请去推进并处理。

例如在BankMellatv.GAADevelopment(1988)2Lloyd’sRep.44,就涉及了一位仲裁员是来自伊朗,另一位仲裁员是来自瑞典,仲裁庭只有一位仲裁员才是住在英国的御用大律师。

显然,只有把传票送达给住在英国的一位仲裁员才是比较容易。

在裁决书作出之后向英国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的行动中,法院就允许申请去推进而不必去把传票送达给仲裁员。

Steyn大法官是这样说:

“Itisnownecessarytoexaminethemeritsoftheapplicationtosetasidetheawardonthegroundofmisconduct.ButbeforeIdoso,Imustpointoutthatduringthehearingaproceduraldifficultyarose.ThereisaruleofpracticethatsuchanapplicationshouldbeservedonthearbitratorsinordertoenablethemtoplacebeforetheCourtevidencerelevanttothechargeofmisconductiftheyshouldconsideritappropriatetodoso:

seePortSudanCottonCo.v.GovindaswamyChettiar&Sons,[1977]1Lloyd’sRep.166.Inthepresentcasetheapplicationunders.23

(2)wasnotservedonthearbitrators.DespitethisproceduralflawIruledthatthehearingtosetasidetheawardonthegroundofmisconductshouldcontinue.Thisrulingwasbasedcumulativelyontheexpenseanddelay,whichwouldhavebeencausedbyanadjournment,andaprovisionalviewthattheapplicationoughtnottosucceed.Needlesstosay,ifthefluctuatingfortunesofadversarialargumenthadsubsequentlyrequiredanadjournment,Iwouldhavebeenpreparedtotakeadifferentcourse.”。

1.5申请救济如果成功把仲裁员赶走或把裁决书撤销的诉讼费用会否要仲裁员承担?

这带来了一个关心就是如果受到攻击的仲裁员选择上一段第(c)的做法,也就是不去理会法院的诉讼,会否有一个危险被视为是缺席,而面对在申请人如果成功去把他赶走或者把裁决书撤销的同时,要该仲裁员承担法院的诉讼费用。

这在PortSudanCottonCo.v.GovindaswamyChettiar&Sons(1977)1Lloyd’sRep166,Donaldson大法官也有解释说:

“Sofarascostsareconcerned,itisnotthepracticetomakeanorderagainstanumpireorarbitratorunlessthefactsarewhollyexceptional,e.g.,fraudbythearbitrator,orhetakesanactivepartintheproceedingsasthepartiestothearbitration.Ipersonallyhavenorecollectionofanysuchordereverbeingmade.MerelyattendingbyCounsel,aswaseventuallydoneinthiscase,orgivingtheCourtinformationwhichisthoughttobehelpfulwouldnotinanywayinvolvethearbitratorinanyriskofliabilityorthecostsoftheproceedings.Indeed,inappropriatecases,itwouldbemorelikelytoearntheappreciationoftheCourtwhichIshouldliketoexpressinrelationtothecourtesyoftheboardinattendingtheseproceedingsastheydid.Incasesinwhichapartyimpugnstheconductofarbitratorsinotherthanthemosttechnicalrespectsandthecomplaintfails,thearbitratorswillbeentitledtoanorderforcostsiftheyappear.”。

有关这一个诉讼费用的问题,根据这一个先例,Mustill&Boydon《CommercialArbitration》第二版之553页的脚注有进一步分析说:

“Iftheallegationofmisconductfails,thearbitratororumpirewillbeentitledt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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