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执法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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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执法职责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执法职责
一、执法主体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
二、执法依据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3.1
国家主席令
第81号
2
农业机械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11.1
国家主席令
第16号
3
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5.1
国主席家令
第8号
4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8.3.1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
5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9.9.24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6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7.1
农业部令第38号
7
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农业部令第43号
8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农业部令第42号
9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9.1
农业部令第41号
10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部
2005.11.1
农业部令第54号
11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3.9.1
农业部令第29号
12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
1999.4.30
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3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盘龙区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龙区人民政府
2005.1.20
盘政办通(2005)56号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农村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的维修等级和修理范围从事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
因维修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返修并赔偿经济损失。
”
(2)《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的,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2、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3)《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操作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械考核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并接受其定期审验。
”
(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3、联合收割机牌、证及驾驶证核发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领取牌证,并接受其定期检验。
转让、出卖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不得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对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检查。
”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
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4、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牌、证核发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2)《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领取牌证,并接受其定期检验。
转让、出卖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 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不得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对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检查。
”
(3)《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5、农业机械操作证核发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理。
”
第二十四条“驾驶、操作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并接受其定期审验。
”
(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十三、市农业局下放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7项):
3、农业机械操作证”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6、农田作业操作证核发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理。
”
第二十四条“驾驶、操作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并接受其定期审验。
”
(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十三、市农业局下放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7项):
4、农田作业操作证”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7、农田作业驾驶证核算发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理。
”
第二十四条“驾驶、操作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并接受其定期审验。
”
(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十三、市农业局下放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7项):
5、农田作业驾驶证”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8、农田作业行驶证核发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理。
”
第二十四条“驾驶、操作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并接受其定期审验。
”
(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十三、市农业局下放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7项):
6、农田作业行驶证”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9、上道路各型拖拉机的号牌及行驶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理。
第二十四条“驾驶、操作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并接受其定期审验。
”
第二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的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
(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十三、市农业局下放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7项):
7、公安委托上道路各型拖拉机的号牌及行驶证”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二)行政处罚(共34项)
1、未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农村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营业,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附: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农村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2、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3、不按规定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
4、未参加定期检审从事作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参加定期检审从事作业的;
5、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
”
6、违反《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一)至(四)项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一)至(四)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附: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
第十条“农业机械作业时,其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
”
第十七条
(一)至(四)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携带与驾驶、操作机械类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
(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7、违反《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附: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封存、报废的,其所有者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和继续使用。
”
第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农机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十一条第一款“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认可的农机培训机构培训,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并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教育、检查。
”
第十二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审验。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操作。
”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
第二十条第一款“发生农机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伪造、破坏和逃逸现场。
”
8、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9、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0、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1、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2、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
13、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14、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15、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的;”
16、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
17、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五)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
18、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六)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
19、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七)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
20、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八)有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
”
21、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22、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23、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24、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25、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
26、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的。
”
27、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一)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
28、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二)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29、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挪用、转借牌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三)挪用、转借牌证的;”
30、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31、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使用失效牌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五)使用失效牌证的;”
32、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六)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33、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