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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科学部教学管理工作细则

基础科学部教学管理工作细则

 

 为确实加强基础科学部的教学工作,推进基础课程的建设,特制定此细则。

 1、配备优良的教学管理队伍,加强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

 2、制定完善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全体教师要遵章执行。

 3、成立教学督导小组,对授课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的工作进行督察。

 4、建立教学检查制度,在期初、期中、期末三个关键时期进行教学工作检查。

 5、进行教师评教和学生评教,将反馈回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将有关的资料上报教务处。

 6、加强日常教学的管理,保证教师授课的顺利进行。

 7、注重教师的师德建设,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8、加强教学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作到分类分盒、易查易找。

 9、加强与教务系统的沟通与联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10、注重教学秘书的工作职责,注意教学管理者与教研室的沟通和理解。

 基础科学部

 2018年10月

 为推动基础科学部科学研究的深入开展,保证各项目课题研究的顺利申请、进行并产生高质量的成果,提高我部教职工的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研究的实效性,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和提高师资水平的积极作用,特制定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科研、教研项目包括:

 1、国家各级(指国家级、国家部委、省级、厅局级等)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

 2、经学院批准,列入学院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

 3、经学院同意与有关单位协作并有计划、协议的科研、教研项目。

 第二条国家各级科研、教研项目,按立项单位的原则、程序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基础部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二、项目管理

 第一条本部鼓励并支持教师及有关人员承担校内外科研、教研项目、产出科研、教研成果,这是本部建设与发展的首要任务。

在积极支持研究人员从校内外有关部门承揽重要的研究、教研课题的同时,本部尤其重视省、国家项目的课题研究。

 第二条本部研究人员申报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均应遵守国家、学校和本部有关的科研管理规定,接受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各类项目课题申报者必须事先准备好相关课题申报所需要

 的所有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或粘贴好相应的表格,整理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第四条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进行教研和科研工作,并为其创造必要条件,对经基础科学部审核具备省级及省级以上教研、科研立项条件的教师的正常申报费用由基础科学部负责。

 第五条各类项目课题申报成功,需要报送基础科学部一份申请书以备案。

 第六条本部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凡本部研究人员所承担的各类各级项目,其课题负责人均应按照规定保证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内向科研处提交延缓的申请

 第七条各项目负责人应了解、掌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接受本部科研管理检查。

 第八条各项目课题承担者如期完成项目后,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结项材料和课题成果,作为鉴定之用。

 第九条各项目课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的财务制度,执行相关科研、教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规定

 第十条各项目结项后必须向本部科研管理人员提供课题立项、中期检查、项目总结报告、成果名录、成果鉴定等材料,作为科研档案管理之用。

科研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科研档案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三、学术行为规范

 第一条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二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

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5、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6、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宣传教育有纪律”的原则,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对于正在讨论中,尚不成熟、不宜公开的学术观点不在公开场合进行宣传,不在课堂上进行宣讲等。

 7、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行为: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本人同意或违背本人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5、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7、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包括在报刊上一稿多投而导致的一稿多用、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纵容学术违规现象等。

 第四条基础科学部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行为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教师学术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

 2、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和考核评估之前,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行为规范的情况。

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3、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基础科学部

 XX.5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第二部分 聘用程序

 第三条 公司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聘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表一),经公司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新进临聘人员原则上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 办理聘用手续时,新进人员应向公司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应聘申请表》(见附表二)

 2、身份证、职称证等各类有效证件或证明资料。

 3、提供近一个月内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第三部分 临聘岗位设置及上岗条件

 第六条 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原则上设置的临聘岗位有:

工程指挥长、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高级管理专责、中级管理专责、初级管理专责。

 第七条 临聘岗位上岗条件。

 1、工程指挥长:

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2、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

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3、高级管理专责:

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8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4、中级管理专责:

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品行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

 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4、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四部分 临聘人员待遇标准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临聘人员待遇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临时聘用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三);一类是《临时聘用非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条 公司应为临聘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创造劳动条件,同时为临聘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元的劳保费。

 第十一条 公司每月按临聘离退休人员基本聘金和岗位津贴两项之和的7.5%发给其医疗包干费。

若临聘离退休人员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类伤害(含生病、伤残、死亡)责任自负,并且所发生的治疗、住院等一切费用均由临聘离退休人员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执行国家工伤认定规定标准,下同),按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对应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

公司为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用于公司支付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的一切经济费用。

对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和报销一切经济费用的程序是:

先由临聘离退休人员到其原社会保险关系渠道办理和报销;不足部分由公司用为其办理相关保险的保险赔付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国家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规定,为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

公司临聘的非离退休人员应依法缴纳上述各类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办理有关就业登记和保险手续,以确保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在岗的,不享受合同中公司应支付的劳务费、各种津补贴,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发给其不超过三个月的生活费。

 第十五条 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医疗、工伤等一切保险待遇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临聘人员职责要求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八条 尽忠职守,服从公司和工程项目组织的指挥和管理,以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条 遵守公司和工程现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公司机密。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第六部分 临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临聘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

临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并由用人部门和临聘人员填写《考核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二十三条 季度考核。

用人部门应按季对临聘人员(含试用和正式聘用)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以此作为临聘人员月劳务费、各项津补贴发放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考核。

临聘人员合同到期,用人部门应对其全面考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公司办公室,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七部分 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在合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

 6、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务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临聘人员:

 1、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医疗期三个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临聘人员若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务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务合同期满或公司和临聘人员约定的劳务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合同即行终止;

 2、临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条 劳务合同期满,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务合同。

 第八部分 临聘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应承担法律和经济等一切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临聘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务合同或者违反劳务合同中约定的职责要求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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