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评审案例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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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评审案例讲解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
[背景]
某地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施工招标。
依据相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制)编制。
招标人共收到了16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
中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收到。
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了
资格审查:
(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审查委员会由
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技
术、经济专家3人。
(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外封装进行检查,发现2份申请文件的封装、1份申请文件封套盖章
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这3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
审查委员会认为只要在
资格审查会议开始前送达的申请文件均为有效。
这样,2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
请文件,由于其外封装和标识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为有效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发现有1家申请人使用的施工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
还有1家申请人为联合体申请人,其中联合体1个成员又单独提交了1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审
查委员会认为这3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4)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审查委员会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
的初步审查事项,发现有一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超岀了有效期,于是要求这家
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的原件进行核查。
在规定的时间内,该申请人将其刚申办下来的营业执照副
本原件交给了审查委员会核查,审查委员会确认合格。
(5)审查委员会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确认了通过以上第2、第3两步的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通过了审查,并向招标人提交了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确定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问题]
(1)招标人组织的上述资格审查程序是否正确?
为什么?
(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3)如果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确定7名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是否可以在上
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0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人参加投标?
为什么?
应该怎样
做?
(1)本案中,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不正确。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同时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载
明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圭寸装和标识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应当向招标人了解有关情况,同时书面要求给予相关资
格预审申请人给予必要的说明,以保证所审核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确实是资格预审申请人递交的
文件。
本案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装和标识进行检查,但未经过必要的
核实、澄清或者说明工作直接判定申请文件是否有效的做法不妥。
(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第1、第2和第4步的做法不正确。
第1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构成比例不符合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
家库确定的技术、经济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因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评审,视同招标
人代表。
(2007
第2步中对2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评审为有效申请文件的结论不正确,不符合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版)的规定;
第4步中查对原件的目的仅在于审查委员会进一步判定原申请文件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
有效与否,而不是判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是否有效。
1
(3)招标人不可以在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0名申请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
名申请人参加投标,因为这些做法不符合评审活动中的择优原则,限制了申请人之间平等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
如果招标人仅需要确定7名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需要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进一步的排序方法,以便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申请人的排序,进而推荐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本案中,招标人不能
再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或方法,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工程施工招标联合体资格条件
[背景]
某建设工程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为:
①本次招标的资质要求是主项资质
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②有同类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③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A建筑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具有多个同类工程业绩;B建筑公司具
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但同类工程业绩较少。
A、B公司都想参加此次投标,但
A公司目前资金比较紧张,而B公司则担心由于自己的业绩一般,在投标中处于劣势,因此,
两公司协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被确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三级。
[问题]
(1)什么是联合体投标?
A、B怎样组成联合体投标?
如果中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2)法律对联合体有何规定?
A、B组成的联合体资质等级是如何确定的?
[参考答案]
(1)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并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A、B双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如果A、B联合体中标的,双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
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规定是: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
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
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我国法律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是按照联合体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依据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相同专业施工的二级资质单位和三级资质单位联合后,联合体在该专业的资质等级为三级,从而A、B组成的联合体资质等级确定为三级。
投标文件的受理条件检查
[背景]
某工程货物采购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现场门
口安排专人接收投标文件,填写《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分开包装,并在封套上标记’正本盖投标人法人章,否则不予受理”用档案袋封装的投标文件,一共有带投标保证金支票;2
'或’副本’字样。
同时在开口处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加投标人A的正本与副本封装在了一个文件箱内;投标人B采
5个档案袋,上面没有标记正本、副本字样;投标人C没有
投标人D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问后1分钟送到;其他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本项目一
共有6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对上述四份投标文件接收时,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1)A、B、C、D的投标均可以受理,因为仅有6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如果均不受理,
则最多有两个投标人投标,直接造成本次招标失败,浪费了人力物力,不符合节俭经济的原则;
(2)D的投标不可以受理,其他的均可以受理,其中c虽然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让该投
标人在开标后再提交,不影响其投标有效性。
[问题]
(1)分析以上两种意见正确与否,说明理由。
(2)招标人应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处理上述投标文件?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两种意见均不正确。
第一种意见的岀发点是好的,但并不正确。
投标人A、B的
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D的投标文件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1分钟,如果受
理,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逾期送达的
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C的投标文件可以受理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其认为A、B的投标文件可以受
理,以及可以让投标人C在开标后补交投标保证金的意见并不正确,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而其让投标人C在开标后补交的观点,实际上
许可了该投标人二次递交投标文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关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的规定,对其他按时投标的投标人不公平。
(2)招标人可以受理A、B、D之外的投标文件。
对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应允许其进行
重新封装或标识。
只要投标人A、B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就应当接收。
C的投标文件可以直接接收,无需查对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等,因为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三种
应当拒收的情形外,本案中其他判断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作应当属于评标委员会
职责范畴。
投标文件接收与唱标
[背景]
某工程货物采购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了投标人A、B、C提交的三份投标文件。
投
标截止时间后1分钟,投标人D向招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
招标人接收了这四份投标文件,并按以下程序组织了开标:
(1)宣布收到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2)介绍有关嘉宾、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名单;
(3)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均符合要求;
(4)组织唱标,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次序,唱标人依次唱岀了投标人A、B、C、D的报价、
投标保证金的合格与否、供货期等内容,并记录在案,其中投标人B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
标人宣布其投标为废标;
(5)主持人依次询问投标人A、B、C、D无异议后,要求其在唱标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6)宣布注意事项,开标结束。
3
[问题]
(1)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什么?
(2)指岀招标人开标组织中存在哪些问题,给岀正确做法。
(1)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确认拟开标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受理的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2)本案中,招标人在开标组织过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投标人D递交投标文件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属于依法应予拒收的情形。
招标人对其进行
了受理并纳入了开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的规定。
2)第4步中,对投标保证金唱岀了合格与否,并宣布B的投标为废标属于招标人的越权行为。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在受理投标文件时,需要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受理条件,检查投标文件的
密封情况。
投标人D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超岀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应拒收。
然后组织A、B、C三个投标人参加的开标会议。
唱标时,招标人应采用不加评判的语言进行唱标,对投标保证金,仅能唱出递交与否,不能唱合格与否。
开标组织过程及特殊事件处理分析
[背景]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
共受理了6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
件。
有一个投标人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还有一个投标人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
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
招标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A、B、C、D组织了开标。
投标人A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当场宣布A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唱标
程序。
唱标过程中,投标人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一个报价进行唱标;投标人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工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
值进行了唱标;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唱标后,当场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
这样仅剩B、C两个人的投标,招标人
认为有效投标少于三家,不具有竞争性,否决了所有投标。
[问题]
(1)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2)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3)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是否有权否决所有投标?
为什么?
给岀正确的做法。
(1)本案中,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
。
所以投标人参
招标人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后,先行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原件并以此确定进入开标的投标人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加4
开标是一种自愿行为。
投标人参加开标的权利是监督招标人开标的合法性,确保投标人递交的投
标文件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是同一份文件,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
如果投标
人不参加开标,视同其放弃了这项权利,不能以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而判定其投标的有效无效或其资格合格与否,更不能作为确定是否对投标进行开标或唱标的判断标准。
(2)招标人开标过程中对一些特殊情况处理不正确。
针对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
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
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原则;针对
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须去查对工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针对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章,同
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仅需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内容进行唱标即
可,招标人唱标后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属于招标人越权。
(3)招标人在开标会议没有权利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投标法》将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权
利依法赋予了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
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本案中,招标人否决所有投标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规定。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应组织接收的6份投标文件开标,翔实记录开标唱标过程中发现的特殊事件或问题,然后将这6份投标文件及开标结果交由其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权限分析
[背景]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涉及市政道路、隧道施工技术和造价等主要专业)
开标后,招标人组建了总人数为5人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为建设合同管理专业,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为市政工程造价专业,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3人,专业为市
政道路工程施工。
该项目评标委员会采用了以下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和比较: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2)选举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3)学习招标文件,讨论并通过了招标代理机构提岀的评标细则,该评标细则对招标文件中评
标标准和方法中的一些指标进行了具体量化;
(4)对投标文件的圭寸装进行检查,确认圭寸装合格后进行拆圭寸;
(5)逐一查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部主要
人员执业或职业证书、合同及获奖证书的原件等,按评标细则,依据原件查验结果对投标人资质、业绩、项目管理机构等评标因素进行了打分;
(6)按评标细则,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打分。
此时评标委员会成员赵某在完成其评标工作前突发疾病,不得不紧急送往医院。
其他人员完成了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工作;
(7)除赵某外的其他人员按评标细则,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打分;
(8)进行评分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工作,其中赵某的签字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代签;
(9)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束。
[问题]
(1)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存在问题?
为什么?
(2)上述评标程序是否存在问题?
为什么?
5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由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派了1个人参加评标,所占比例超过了总人数的1/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即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技术、经济方面的
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
此外,招标人确定的评标专家专业中,仅选择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专业的专家评标不符合《招标
投标法是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规定,因为招标人代表为
建设合同管理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为市政工程造价专业,招标人须从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中
确定市政道路工程、市政隧道工程专业的专家参加本项目评标。
(2)在评标程序中,第3、第4、第5、第6、第8步存在问题。
第3步中讨论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提岀的评标细则的做法属于评标委员会越权,违反了《招标
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原则,即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
比较,评标时不能采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案例中提及的在评标阶段讨论通过的
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依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4步对投标文件外封装检查的职责属于招标人,不属于评标委员会。
第5步中应依据查对有关证明、证件原件的结果,判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件是否有效,进而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而不能对该类证明或证件原件直接打分,因
为此处查对的原件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5-7步中,评标委员会依据其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进行打分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
如上述,该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依法评审投标文件的依据。
第6、第7、第8步中,赵某在完成其对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前突发疾病,应更换一位满足要求的成员替换其评标才能完成整个评标工作、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
本案由剩下的4
位成员完成了评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而由评标委员
会主任在赵某没完成的评审表格和评标报告上代签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
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由更换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
[背景]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燃油锅炉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
锅炉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使用环境、参数、热效率等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以下两项澄清,要求投标人A做进一步说明:
(1)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浮1%〜3%;
(2)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A及时进行了回复,承诺如果中标,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下调2%,
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喷油嘴,因为其价格太贵。
但承诺可以优惠20%提供一套供货范围之外的
喷油嘴。
招标人对投标人A的回复较满意,于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投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问题]
6
(1)评标过程中,《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是否有限制?
(2)本案评标过程是否存在问题?
为什么?
(3)本案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有很明确的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
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岀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岀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特
别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改。
(2)本案中,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A发岀的两项澄清内容,即①如果中标,在现有
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调1%~3%;②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等,为《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实质性内容,属于《招
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允许澄清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代替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A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了谈判,许可了投标人A二
次报价,二次递交投标范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规定。
(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其的职责,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重新进行评标或重新进行招标。
评标汇总后违规重新发放评标表格
[背景]
某工程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完成了各自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
比较后进行打分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工作。
汇总完成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
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提岀在听了其他成员介绍的情况后,需要重新核对一下自己的打分结果,
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
为此,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其评
标活动,于是就是否重新发放评标表格,征求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
存在两种意见:
第1种意见:
依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既然有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不同意最终的评标结论,可以向这部分成员重新发放评标用表格,然后再重新汇总,推荐中
标候选人,而不能要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
第2种意见:
依据《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有权利
决定评标的方式与方法,因为对评标结论依法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所以应通过举手表
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发放空白表格。
最后,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举手表决是否发放
空白表格,进行重新评审。
超过2/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从新发放空白表格,招标代理机构于
是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了空白表格,评标委员会重新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和比较,推荐了中标
候选人,签署了评标报告。
7
[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评标组织程序是否有问题?
为什么?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两种意见是否正确?
为什么?
(3)如果你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会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组织程序存在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地位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一条规定的错误理解,导致了其违规组织评标活动。
在评标汇总结果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