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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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和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规范、细化原则。
项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项目要素的支出细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
“款”级科目(部分到“项”级科目);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要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明细项目。
(五)完整性原则。
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考评,实行完整的项目流程管理。
(六)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成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七)追踪问效、绩效考评的原则。
市财政局或一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第六条经常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支出。
具体包括:
(一)会议、培训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举办学习班开展培训、研讨活动等项目。
(二)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课题调研,规划,引进学科带头人等项目。
(三)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
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有线网络信息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四)经常性印刷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每年均印制的,规模、数量相对固定的,同一用途的印刷项目。
(五)宣传、活动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宣传、活动项目。
包括:
在媒体刊登广告、制作宣传资料、举办记者招待会等。
(六)房租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正常工作,承租办公场所的房租项目。
(七)执法办案类项目:
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
(八)其他经常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经常性支出项目。
第七条一般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
具体包括:
(一)工程修缮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对自管房或本单位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及房屋配套专项设备及附属设备修理、维护,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前期费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所发生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等项目,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前期费用支出。
(三)购置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办公车辆购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大宗货物购置项目。
(四)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五)大型会议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召开的全国性、全市性会议、培训项目。
(六)大型活动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活动项目。
(七)一次性印刷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经常性印刷类项目以外的印刷项目。
(八)经济结构调整类项目:
是指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九)环境综合整治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项目。
包括:
居民拆迁、单位拆迁、拆除工程、拆除服务、拆除评估、市政修复等费用支出。
(十)基本建设类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十一)其他项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一般性支出项目。
第三章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业务数据系统。
项目库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统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文本,并实行动态分级管理。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包括:
部门上报项目,是指项目单位申报,经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上报市财政局的项目。
部门备选项目,是指项目单位申报,经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因资金来源及其他因素未能上报市财政局的项目。
财政下达项目,是指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同意下达资金的项目。
财政备选项目,是指经市财政局审核,预算综合平衡后未下达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项目排序原则
(一)市委市政府已确定、需由市财政资金重点保障的项目优先排序。
(二)上年度已实施的延续项目优先排序。
(三)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排序。
(四)市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款(项)级科目、结合当年财力状况合理排序。
第十一条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当年和以后年度的项目,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的项目,除市委、市政府批办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库后,市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从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财政备选项目中确定下达项目;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预算单位要根据单位情况,从备选项目中选择项目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连续两年未安排的备选项目不再滚动。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和财政资金供给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规划。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指本年度新增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预算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执行。
每年均发生的经常性项目不属于延续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要有充分、合理的立项依据,编制要规范、细化、完整,不漏报、不虚报。
(二)申报项目按类别填报,已有项目类别可以涵盖的,不能使用经常性项目中的“其他经常性项目”或一般性项目中的“其他项目”。
(三)新增项目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填报相应项目申报文本并附项目申报依据等相关材料。
申报500万元(含)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并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项目资料前期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提前做好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所需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依据等前期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延续项目的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明确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需求时间,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六)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要按照绩效考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内容要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七)基层预算单位要在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数据上报一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项目审核
第十六条一级主管部门项目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单位工作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是否按要求规范、细化填报,申报预算是否合理,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绩效考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
(三)一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
(四)组织项目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根据部门工作重点、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门历年结余资金情况,择优遴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排序方案。
(五)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的项目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预算单位,但要注明项目退回原因及修改建议,同时负责指导、督促单位重新规范填报项目。
(六)在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数据上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项目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部门工作任务和单位发展规划。
(二)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是否按要求规范、细化填报,申报预算是否合理,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绩效考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填报。
第十八条一般性项目、专业技术复杂以及市财政局在审核中认为有必要评审的项目,都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对于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情况的项目,市财政局注明原因后,可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特殊项目,市财政局也可改为在项目实施中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或项目结束时进行项目决算评审。
第十九条在市财政局项目审核环节中,如发现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上一环节,但要注明项目退回原因及修改建议,同时负责指导、督促预算单位重新规范填报项目。
第六章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和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对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市财政局结合部门收入来源和年度财力等情况确定预算建议数,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款(项)级科目排序、汇总,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审定。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一级主管部门要依据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和经过财政投资评审出具的审核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预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审批。
同时,申报的新增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七章项目决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工程修缮类项目应编报竣工决算,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市财政局将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项目的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年度预算安排实施绩效考评项目,由市财政局或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绩效考评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将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和一级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纳入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类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执行本办法有关项目申报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同时废止。
(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申报文本
(项目编号)
项目申报单位:
一级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年度:
年
项目申报时间:
年月日
(项目申报单位盖章)(一级主管部门盖章)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
一级主管部门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电话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电话
项目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类别名称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项目属性
(新增/延续)
是否涉及政府采购
是否财政评审
是否经过专家
论证或评审
有无可行性报告
是否绩效考评项目
绩效考评年份
项目优先属性
单位统计口径
财政统计口径
不进行政府
采购理由说明
项
目
申
报
理
由
及
主
要
内
容
绩
效
考
评
目
标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项目名称:
单位:
万元(保留六位小数)
明细项目
名称
明细项目
类别名称
支出功能
分类科目
支出经济
分类科目
资金来源
预算外收费
项目代码
预算外收费
项目名称
是否政府
采购
集中目录及
标准
采购数量
需求时间
预算申请数
注:
项目申报文本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可导出打印;填报口径说明及要求详见市财政局编制的《部门预算编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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