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规程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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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地申请
第三章 报批方式与用地指标
第四章 报件目录、报件技术、质量要求
第五章 审查报批
第六章 批准用地
第七章 批后实施
第八章 备案与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1.2 适用范围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的,其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均应按本《规程》执行。
1.3 审批原则
审查报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与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必要的建设用地相结合;依法规范与简化、高效相结合;集体会审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1.4 质量保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用地报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审查中发现存在大重大问题未能解决的其用地不得呈报审批。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审查下级呈报的建设用地时,发现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符合报批要求的,应将报批材料退回。
问题较轻的应及时通知补件或改错。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予发补、改。
逾期未能补、改或补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将报件退回。
省国土资源厅将按季通报各地建用地合格率情况,并作为建设用地管理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 建设用地申请
2.1建设用地项目预申请
2.1.1 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2.1.2 申请时间: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
无可行性报告的,应在立项批复前。
2.1.3 申请形式:
以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见附件1)的形式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2.1.4申请受理:
由与批准立项机关同级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预。
受理机关为省综合利用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时,项目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用地初审意见书。
2.2 单独选址(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2.2.1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划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2.2.2申请时间:
需初设的应在初设批复后;勿需初设的应在可研报告批复后;无可研报告的应在项目预审后。
2.2.3申请形式:
以填写《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见附表2 )的形式提出申请。
2.2.4申请受理:
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2.3临时用地申请
2.3.1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2.3.2申请时间:
因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前.
2.3.3申请形式:
以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见附件3 )形式提出申请。
2.3.4申请受理:
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报批方式与用地指标
3.1报批方式
3.1.1 按批次用地方式 报批: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留用地范围(以下简称“圈”)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的;
2) 选用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在待置换建设用地和上述建设留用地上选址的。
3.1.2 每个批次包含的建设用地项目或地块原则上不少于2 个。
每个市、县使用计划指标的,报批 批次原则上不多于5 个批次。
每个市、县使用折抵指标的,报批批次原则上也不多于5 个批次。
3.1.3按单个项目用地方式报批:
1)占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圈”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具体建设用地项目用地;
2)使用“圈”内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集体建设项目用地;
3)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环保等确需使用“圈”外土地的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用地;
4)符合“圈”外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同时占用部分“圈”内土地的建设项目用地;
5)临时用地。
3.1.3水利水电
3.1.4 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等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应一次报批;对已经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的大型、特大型水利水电水电工程,一次性报批确有困难的以有批准权的机关同意,坝区、库区移民配套设施用地可以分别申请和报批。
3.1.5 需要批准深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一并报批。
3.2 指标的使用
3.2.1 “圈”内批次用地使用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亦可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3.2.2 “圈”外单独用地项目须使用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3.2.3使用待置换区建设用地的,原则上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3.2.4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批次须使用同一种指标。
3.2.5 年度计划一般使用至当年12月15日止,遇节假日顺延。
超期结余指标待次年核准后再结转。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可以跨年度使用,但每年使用截止日期同计划指标。
第四章报件目录
4.1预审申请用地报件目录:
1)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批复;
3)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4)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
5)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是否压覆主要矿藏的说明;
6)报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附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4.2 批次建设用地报件目录:
1)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农用地和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见附件4至附件4-4);
2) 农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台账或农村土地整理账册(见附件5)
3) 实地踏勘表(见附件6)
4) 征用土地调查表(见附件4---4---2)
5)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如被征地单位已在征用土地调查表上盖章确认,此件可省);
6)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情况表或使用集体土地被偿情况说明(见附件4—4—3);
7) 批次用地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
8) 省辖市土地行下主管部门对下组长呈报材料的审查意见;
9)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土地勘定界图;
10)土地利用现状图(如勘测定界图已能反映土地利用现状的,则此图可省);
1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可以是局部图);
12)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可以是局部的);
13)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见附件4--6);
14)报国务院批准的的需有下级政府给 上级政府的批次用地请示。
4.3 单独选址项目报件目录:
保留批次报件目录中除土地整理账册外;同时还需增加:
1)土地供应方案(见附件4--5);
2)有有偿使用附草签的合同(有偿使用方案)、地价评估报告或地价确认依据;
3)迁建用地的有关说明;
4)具体建设项目用申请表;
5)建设用地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
6)可行性报告批复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复或其它有关设计批准文件(有初步设计批复的,前项内容可以省略);
8)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9)块状工程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的平面图和标准横、纵断面图;
上述4—9荐材料由建设用地单位提供。
4.4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目录;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2)供地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4)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5)建设单位资证明;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它立项文件;
7)初步设计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复文件(有初步设计批复的,前项内容可省略);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项目用预审意见;
10)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偿使用合同草案及地价评估报告或其它地价依据;
12)缴纳有关规费凭证(复印件);
上述(4—11)的资料由建设用地单位提供。
4.5临时用地目录1)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临时用地申请表;
3)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协议);
4)临时用地位置图;
5)土地复垦费收缴凭证。
第五章报件技术、质量要求
5.1报件质量的基本要求
5.1.1 程序内容的合法性。
报件时序要体现法定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形成时间不应早于各方案形成时间,各方案形成时间不应早于方案附件材料形成的时间。
报件实体内容如行为主体,用地位置、补偿标准及及建设内容必须具备真实性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5.1.2 土地分类在的统一性。
土地分类应以土地现状调查或变更登记调查为依据,以土地资源调查规程确定的8大类、46小类为标准,进而归并入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大类。
支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划区定界确定的基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
5.1.3 报批面积 的正确性。
确定征地面积必须以宗地的勘测定界为依据,面积 精确到平方米。
严格区分权属和地类,原则上应征求被 征地单位的意见,否则必须另行担供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
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汇总。
5.1.4 报件数据的一致性.在报件中,数据应依据报批要求分另按地类、权属和供地方式汇总。
每一种数据应具有单一性,各种数据之间应具有内在一致性。
5.1.5 部门之间协调凡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报件中庆附具本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并注重时间的合法性。
5.1.6 报件装订规范性。
报批材料应按报件目录顺序规范汇总装订。
可将图件和文件归类一起装订,也可将图件和文件分开装订,但无论那种方式,原则上须按省厅规定的顺序装订,必须列出报批材料时细表。
5.2用地报件质量要求:
5.2.1 预审报求
1)建设用地项目预审申请表:
由省国土资厅统一监制。
按设计栏目填写,字体端正,字迹清楚,空白处加一横杠,修改处加加盖(出具)单位校正章。
原件(以下所有表格填写要求同此)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常内容外,还应包括建设项目规拟定选址地点;建设项目拟用规模,其中占用耕地情况;耕地补偿途径及费用安排等。
原件
3)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
用地位置应标注地1:
1万乡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图上。
复印件。
4)初审意见书:
应就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指标安排和用地定额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原件。
5.2.2 批次报件要求:
1)“一书三方案”。
报国务院批准的,需一式三套,其中省厅规档一套:
*由市、 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统一编号。
*计划指标和折抵指标 分设序列号编号。
*面积和资金单位分别为公顷和万元,各保留4位小数。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指用地面积中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和未利用 土地面积之和。
*“补充耕地地责任单位”指申请建设用地单位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垦造耕地任务的部位。
*“补充耕地方式”一栏中“自行补充”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补充耕地的方式。
*被 征用土地权属单位在“乡、镇”一栏填写名称,“村”一栏中填写村的个数。
*“征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费倍数”、“费用标准”可以填写幅度。
*“征地综合标准‘指支付给被征地部位费用总和折算到 每公顷土地上的单价,部位为万元/公顷。
*“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等。
按实际安置途径具体填写。
*农用地转 用面积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依据,按土地类别和土地权属进行归类。
各数据相互之间应有内在的逻辑性。
2)建设用地审批台账或农村土地整理账册:
可以是复印件,但局章不能复印。
3)实地踏勘表:
踏勘人须如实填写并签名,不准漏填。
报省厅须原件。
4)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
可以委托征地事务杨构填 写。
一村一表。
应征求被征地单位意见。
被 征地单位 在意见栏内加盖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或村民委员会公章,可作为被 征土地权属证明。
5)土地权属证明:
征地调查表上无征地单位章的须附具土地权属证明。
该证明可以是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也可以是由市 、县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乡(镇)政府出具的的权属证明无效。
书证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土地权利人(明确到乡、村、组)、用地面积、土地类别(按土地资源详查8大类区分)、土地权属(国有、集体)情况、其他需说明的部题、出具证明的时间、部位、公章。
报省厅需原件。
6)批次用地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
部门主要指城市 规划、林业、水利、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指意的总的原则认同书面意见。
报省厅需原件。
7)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组长呈报材料的审查意见:
主要内空为建设用地依据及土地开发利用情况概述;农用地转用方案概述;补充耕地方案概述;征地方案概述;结论。
报国务院审批的,需正式文件形式,原件。
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其成果资料主要内容有:
*勘测定界工作说明。
包括工作依据,工作时间、技术指标和其它需要说明 的问题;
*建设用地地理位置图,可与规划图合二为一。
标明建设用地区域位置;比例尺为1:
1万或1:
5万。
*勘测定界图。
按国家的统一制图标准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绘制。
图上段标明建设 用地范围、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界线、四邻四至。
测量精度等技术指标,具体按照《浙江省土地勘测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
*面积汇总表,包括土地总面积地类分解表、农用地转面积地类分解表、征用土地面积地类分解表、国 有土地地类分解表。
地类分解按土地详查规程。
面积计量单位用公顷,取4 位小数。
*勘测定界坐标表,包括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表。
测量坐标系暂不作统一规定。
9)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1 :
1万标准分幅图,可以是复印件,但右下角须加盖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间门公章。
10)补充耕地位置图或土地开发整理图:
前图可以直标注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后图为1:
1分幅图。
11)政府请示:
必须符合公文格式。
报国务院项目的请示须由政府法定代表人签以。
标题为“**市报请国务院批准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编号与报省政府审批的批次号分开。
5.2.3 单独选址报件要求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件中涉及的“一书三方案”及附件的技术质量要求在批次报件中已明确,故本小节公对“供地方案”及附件补充要求。
1)土地供应方案 :
*“本期供地”中“功能分区”栏目必须严格按照用地指标规定的名称的内容准确填写。
*用地面积按功能分区的不同分栏填写。
适应相同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名称和内容准确填写。
“面积(公顷)”栏填写,用地面积之和。
“数量”栏填写功能分区的个数或填写线状工程有关工程段的段数。
*改、扩建、增建工程项目等,需在原有建设有地基础上申请新增建设用地外,除“本期拟供用地”中“新增用地” 栏填写本次申请用地外,还应在“原有用地”栏栏填写原有各功能分区的用地面积,如本次申请用地用地中没有而原工程中有的功能分区的用地面积,亦应在“原有用地”中如实填写。
*表中“指标控制面积”是指建设用地指标 值计算的用地面积;“指标对应条件”栏 填写选用该建设用地指标所依据的条件。
*当实际面积大于指标控制面积时 ,应在“建设用地指标适应情况汲说明”栏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提供方式”栏填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供地方式。
“评估价格”按土地评估报告评定的价格填写。
以协议方式供地的,拟价格应按草签合同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初步达成的出让价格(或出资额)填写;以招标拍买方式供地的,可以填写底价的内容。
*表中“设定用途”是指土地估价时所设定的用途。
2)草签的有偿使用合同(有偿使用方案)、地价评估报告:
:
以国地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重新公布的范本为依据,印刷品;原件。
3)迁建用地的有关说明:
需迁建项目的个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拟迁建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面积、地类、耕地补充途径、建筑面容积率等。
4)具体项目建设用地申请表:
原件。
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即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企业的批准证书,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是政府批准成立业主单位(如筹委会、指挥部等)的批准文件。
可以是复印件。
6)可研批复或其它批准文件:
报省厅可以是复印件。
7)初步批复或其它批准文件:
报省厅可以是复印件。
8)用地初审意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指标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措施是否或行等。
报省厅需原件。
9)块状工程的总平面图和线性工程的总平面图、横断面图:
*总平面图需按国家统一的制图标准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绘制,蓝晒图或电脑图均可,并须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绘制加盖出图专用章;
*扩建、续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须包括已建工程平面布置,注明已建和待建项目。
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另附地理位置图。
比例尺可以是1:
1万。
*块状工程平面图的比例尺为:
10公顷---30公顷不小于1:
1000;30公顷以上的不小于1:
200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区、矿产开发项目开采区等大规模用地项目,比例尺可采取1:
10000。
*线性工程平面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
1000,不小于1:
2000;横断面图比例为1:
500。
10)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内容包括:
规划 建设用地错位、不足的调整和补划基本农田的说明及规划图件。
5.2.4具体项目供地报要求
具体项目供地报件与5.2.3的基本要求相同,因此可以照上述要求准备报件。
其中征地祉偿安置方案批复应为市 县政府正式文件(原件。
)包括:
1、批复名称,即是关于那批次或项目的征地[站偿安置方案批复;
2、程序认定即该方式是否经过“二公告一登记”的法定程序;
3、补偿安置途径认定,即是否与批准的征地方案相一致;
4、方案批复应以政府有效文件形式下达,加盖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5.2.5 临时用地项目组件要求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由土地行政主客部门填写。
原件。
2)临时用地申请表:
由用地单位填写,盖章。
原件。
3)临时用地合同(协议):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与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 订。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临时用地的面积、位置、期限、费用及合同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等。
合同应当使用文字打印,报批时应提供原件。
4)临时用地图件。
实测图或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位置与范围。
第六章审查报批
6.1审查依据
1)《土地管理》、《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所在地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技术规范;
5)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书。
6.2 审查程序
6.2.1 所有建用地报件均由用地地统一受理;
6.2.2 由窗口按内部职责分工将报件转耕保(科、股)审查;
6.2.3 由主办科室提出(汇总)审查意见,拟文报领导和政府审查可或批准。
6.3 审查时限
6.3.1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 的建项目设用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在5个工作 日内完毕。
6.3.3 省国土资源厅对爱理的建设项目用地,在15个工件日内审查完毕。
6.4审查内容
6.4.1预审申请用地项目的审查报批
1)审查报批主体: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要点:
*报件是否齐全且质量符合要求;
*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申请用地资格;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拟建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的是否可以调整;
*拟建项目选 址是否外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压覆重要矿藏;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用地指标是否落实;
*涉及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是否已足额和科学合理等。
*建设用地项目面积是否符合额定和科学合理等。
6.4.2批次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1)审查报批主体:
组织用地报件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要点:
*报件是否齐全且符合技术质量要求;
*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各种数据是否清楚、准确;
*征地补偿费用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占用林地、水域等是否已经林业、水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审核同意;
*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其它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审查方式:
凡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必须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6.4.3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1)审查报批主体: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要点:
除按6.4.2的要求审查外,还需审查以下情况:
*建设项目是不足具备申请用地资格;
*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规定的的有关建设程序;
*建设用地是否在项目可行性阶段通过预审;
*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藏的,是否经有权批准;
*建设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是否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危险性评估报告等。
*允许作规划局部调整的,有否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是否符合要求;
*征地补偿落实。
6.4.4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1)审查报批主体: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要点:
*参照6.4.2和6.4.3的有关要求审查办理外,还须审查:
*征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实偿措施是否落实;
*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供地价格的依据是否充分和合理。
6.4.5 临时用地审批
1)审查主体:
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要点:
*报件是否齐全且质量符合要求;
*临时用地是否确属必要;
*使用面积和时间是否合理;
*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
6.5建设用地报件不予受理或退回报件:
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予受理或退回报件:
1)建设用地项目不具备申请用地资格的;
2)呈报土地权属不清、面积不准的;
3)征地站偿标准不符合法定标准的;
4)劳动力安置途径不落实的;
5)建设用地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用地计划不落实的;
6)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
7)供地方式不合法的;
8)申请用地用地超过国家已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而无充足理由的;
9)报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10)未按法定程序呈报的;
11)发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12)其它不符合法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退件以《退件通知书》形式,书面千知退件理由。
6.6 建设用地报批
6.6.1 呈报主体: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需上报审批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
2)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
3)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同级有民政府审查批准;需上报审批 的,由市、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
6.6.2 呈报形式:
1)预审申请用地和临时用地以《申请表》及附件的形式上报;
2)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用地、具体项目用地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