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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问答题

刑事诉讼法问答题

问答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①控审分离②控辩对等③审判中立

3、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①.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通缉在案的;③越狱逃跑的;④正在被追捕

4、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15、对审判公开原则应当怎样理解和贯彻才是正确的?

①审判公开是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的过程和结果,除法庭评议外,都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的一项诉讼原则。

1法律依据:

是《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是少数,具体指是三类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④不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的宣告都一律公开进行。

3对于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采取可以使群众知道的适当方式、方法,向群众、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有可能前来旁听。

人民法院能否做到这一点,是衡量是否依法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标志。

必须杜绝"先判后审"的作法。

⑥意义: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它可以带动辩护、回避等各项审判制度的贯彻执行;有助于法院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有效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扩大法院审判工作的教育作用,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8、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事原则。

①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13、试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①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概念(略)

②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Ⅰ款的规定,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据此,

这一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能由国家的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必须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分别行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混淆,也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由某一专门机关全部包办。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别由公、检、法机关行使,这既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同时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实行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

有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9、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则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10.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①贪污贿赂犯罪。

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1、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2、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①依法管辖的原则②准确及时的原则③便利诉讼的原则④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⑤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4、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①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

证言或者作为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2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④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按时出庭,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羁押场所的规定等。

⑤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务。

⑥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⑦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

15.试述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①职务保障权。

②阅卷权。

③会见、通信权。

④调查取证权。

⑤提出辩护意见权。

⑥获得出庭通知权。

⑦出庭辩护权。

⑧拒绝辩护权。

⑨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⑩其他诉讼权利。

16、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①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相同,凡是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用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而用之。

17、试述逮捕的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事逮捕的证据条件。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犯罪,这事逮捕的罪责条件。

③有逮捕必要,这事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

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依法逮捕。

18、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9、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①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

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死亡的。

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况。

②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诉讼终止是对案件的终结,不在进行诉讼活动,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诉讼中止则只是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

③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

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依照有关中止诉讼的程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

20、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①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

②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③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④有赔偿请求权人在行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要求。

21、立案有哪些条件?

①有犯罪事实。

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也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立案的罪责条件③符合管辖的规定。

这是立案的管辖权条件。

22、简述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

①控告人如果对司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②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3、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①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②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③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④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24、简述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

①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②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④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5、简述通缉概念和条件。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条件

①实质条件,罪该逮捕或者犯有依法应该逮捕的罪行②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确已逃跑

26、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

①犯罪事实查清。

②证据确实,充分。

③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④法律手续完备。

⑤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7、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8、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条件。

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②证据确实、充分;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9、试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①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一罪和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0、试述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①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②条件:

1.《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1、试述裁定、判决和决定的区别。

①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具有:

1.强制性。

2.稳定性。

3.排他性。

三个特性.

②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其与判决的区别为:

a在适用对象上。

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b在适用范围上。

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终结时,可适用判决。

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

c在适用的方式上。

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d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e在数量上也不同。

一个审判程序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却可以有多个生效裁定。

③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决定和裁定的共同点是都可以适用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涉及到上诉、抗诉问题。

适用决定解决的程序问题,不准上诉、抗诉;凡是不涉及到上诉、抗诉的程序问题,最好采用决定解决。

32、试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①时间不同。

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②原因不同。

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③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3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3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除外。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5.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是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

36.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①案件的来源不同,第一审程序的案件来源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来源则是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或者是有上诉权的诉讼参与人依法提出的上诉。

②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审理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诉讼要求,其内容集中反映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之中,第二审程序则是审理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其内容集中反映在一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之中。

③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任何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夫权审理第二审案件。

④审理案件程序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第二审、程序除必须遵守第一审程序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以外,还有某些特有原则,第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中有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审程序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⑤判决和裁定的效力不同,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只有在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以内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

37什么是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与刑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法律根据不用。

3.适用主体不同。

4.适用对象不同。

5.使用时间不同。

6.稳定程度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法律依据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适用对象不同。

5.稳定性不同。

38试述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次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1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但它们同时又都属开刑事法,所以它们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2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国家的基本法,同时又是完全独立、自成系统的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走平等、并列关系。

3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只有刑法而没有刑事诉讼法,则谁犯罪,如何实施犯罪,如何追究犯罪等问题就无法解决,刑法的任务就不可能实现,反之,只有刑事诉讼法而没有刑法,对被揭露的犯罪分子就不知过如何定罪,给予什么惩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不可能实现。

所以刑事诉讼法同刑法又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应当受到重视。

2弹劾式诉讼有哪些特点?

弹劾式是一种不告不理,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可以互相辩论,法院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的诉讼形式或模式。

是奴隶制社会普遍采用的一种诉讼制度。

其特点是:

不不理00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1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

②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会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2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④审判一般公开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3、纠问式诉讼有哪些特点?

纠问式是法官主动追究犯罪,被告人不享有诉讼权利,只是被拷问的对象,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均集于法官一史的一种诉讼形式或模式。

盛行于封建专制时期。

其特点是:

1法官主动追究犯罪,不告也理。

2受害人和被告人实际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客体,司法机关和拥有司法权的官史事有各种权利。

3控诉讼一般是秘密的、不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

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①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

3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工具,

4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④贯穿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

5、简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三个方面:

1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这是刑事诉讼法设直接、最具体的任务,这项任务就是要从程序上保障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或不枉不纵的方针,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得到全面切实的贯彻。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这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棍术任务或目的。

6、如何理解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

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最直接、最具体的一项任务的两个方面,它们互相作用、互为实现的条件和保障。

如果其中的某一方面任务没有完成,那么另一方面任务的实现也就失去了保障。

惩罚犯罪分子是重要的,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同样重要。

因此,刑事诉讼法这项任务的两个方面,部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

7、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1)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权利自行侦查权。

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取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逼供、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人民检察院有权立案、侦查,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逮捕等。

(2)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得请批捕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提起公诉。

(4)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按照上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5)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及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改造罪犯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还应明确,人民检察院的这些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如果依法应当行使而不行使,就是失职。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主要是:

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决不允许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8、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那些诉讼权利?

负有哪些义务?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主要的侦查机关,其职权主要有:

1对它管辖的案件有依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预审,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有权块定撤销案件。

2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留、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3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媒疑人,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对,检查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和复核。

4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起诉的案件,写出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和复核。

5负责执行逮捕和对在押犯的看管。

6负责某些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

公安机关的这些诉讼权利,同样具有职责和义务的性质。

其主要义务,与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义务相同(略)。

9、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哪些特点?

第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1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控诉(原告)或者被告地位,执行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

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关系,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

3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诉讼参加入。

第二,当事人不包括公诉人。

1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并且独立执行控诉职能。

但他作为国家追诉权的具体执行者,是在依法履行职责,他木人同案件事实并无切身利害关系。

②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他参加刑事诉讼不仅是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特点也是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10、何谓法定代理人?

何渭诉讼代理人?

他们在享有和行使诉讼仍利上有何不同?

①法定代理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参加诉讼的人。

2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一些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等。

法定代理人享有这些诉讼权利不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委托,而是基于自己的身份由法律规定,具有独立的法律性质,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即使被代理人不同意,也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3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或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是基于人民法院的指定。

且只能在法律规定和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在诉讼中主要是享有被代理人的某些诉讼权利。

12、怎样正确理解末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①这项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2务的规定,即"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②该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

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

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有定罪或判罪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有罪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为有罪,也就是不得将任何人视为罪犯或作为罪犯对待;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这项原则也可以理解为,实质上就是无罪推定原则。

4实行这一原则,对于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其能够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促进文明司法、民主司法和防止有罪推定等,均有重要意义。

514、简述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内容。

4公检法机关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应给予保障。

5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审讯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时,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③漏诉讼参与人对审判人质、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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