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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盐业依法行政工作心得体会

盐业依法行政工作心得体会

盐业依法行政工作心得体会篇1

  xx年,党的xx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党和国家确立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保障。

党的xx大指出:

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xx大进一步提出了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xx年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标志着盐业管理与盐业执法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盐业管理部门作为依法成立、履行盐业市场管理的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如何不断加强和提高自身建设,完善对盐业行政执法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盐,笔者对此作一粗浅思考。

  一、盐业依法行政的实践

  盐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就是各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食盐专营和小工业盐计划管理的行政权力。

盐业部门既是盐业市场管理部门,同时又是食盐专营企业,除中央层面政企分开外,各省、市、自治区都是执法与经营合二为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企合一。

盐业行政权力来自于政府授权,就是依据盐业法规的规定,管理盐业市场,这种行政权力不同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权力或行政机关委托管理。

对盐业市场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对食盐进行专营,对小工业盐进行计划管理,以保障食盐安全,保证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人口智力,提升中华民族素质,促进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它的依法行政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盐业行政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有法可依。

盐业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是现行国家盐业法规和规章,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及其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盐业地方法规、规章是主体。

我国盐业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国务院xx年3月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xx年10月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xx年5月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有:

xx年9月原轻工业部颁布的《盐业行政执法办法》,3月国家计委颁布的《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属于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省、市、自治区还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了地方配套的法规、规章。

除此之外,还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也是盐业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可见,我国盐业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在这一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为盐业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制基础。

  2、盐业行政的职权法定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目前是国家发改委盐管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目前各省、市、自治区一般是盐务局或盐管办,是各级政府授权的盐业行政执法机关。

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包括独立行使盐政执法权,对盐业违法行为调查、询问、取证权,对涉案盐产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及运输工具的检查权,对盐业违法行为批评、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生产、运销、购进的原盐、加工盐,没收其非法所得等权利。

国家盐业法规、规章赋予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自辖区内盐业管理工作的权力,是一项法定授权,可以行使,但不得放弃,这种权力既是职权,更是职责,所以各级盐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代表国家对食盐专营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如不履行,就是失职,就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行政不作为。

  3、盐业行政的法制监督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盐业行政执法权力同样也需要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督促行为。

盐业行政管理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一方面实行罚缴分离,另一方面实行分级管理和层级管理。

各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盐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和盐政执法公示制等,对自身的盐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做到程序合法、公正执法,此为内部监督。

各级政府和上一级盐业主管部门是盐业违法案件复议部门,负责对下一级盐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各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还参与当地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此为外部监督,通过内外监督相结合,使盐业行政法制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盐业行政的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盐业行政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了食盐专营和小工业盐的计划管理(其目的是防止对食盐市场的冲销),保证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实现了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

但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盐业行政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的问题,影响了盐业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主要有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我国现行的盐业管理法规大多发布九十年代初、中期,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现行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在运行了十余年之后,需要对盐业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如《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但事实上,在生产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资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一统天下,可让民营资本进入盐业生产;还有,随着小工业盐市场的逐步放宽管理,为有效制止小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对食盐专营的管理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因此亟须制定一部《食盐专营法》;甚至出现了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盐业公司卖给私人的违法行为,也必须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制止。

  其次,在盐业法规的制订过程中,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是某些法规条文规定不具体,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如在碘盐零售许可证问题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对无证户的处理不明确。

二是某些法规条文规定较含糊,没有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给查处盐业违法案件造成了不便,如目前比较普遍的碘盐零售户不把私盐放在店中,而是放在家中或是寄存在他人家中,盐政执法人员因无权到店主家中或他人家中检查,难以依法处理,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是地方法和中央法不一致。

按照规定,应贯彻法律优先的原则,地方法服从中央法,下位阶法必须服从上位阶法。

不可否认,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盐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国家盐业法规体系作了补充和细化,但有的地方法,有将食盐专营扩大化之嫌,在两碱(纯碱、烧碱)工业盐放开经营,一些地区对小工业盐、多品种盐实行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

四是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最后,在行政法制监督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法制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着重解决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

一是由于各地盐政执法人员大多不是科班出身,素质参差不齐,人数又比较少,盐业市场管理幅度较大,特别是人民群众素质提高后,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顾及下级机关脸面,怕得罪或怕当被告而随意维护下级机关处罚决定的现象,即群众痛恨的官官相护。

三领导自身素质不高或本身不正,无法履行监督职能或自己的屁股红堂堂,造成当地盐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办事乃至违法办事而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是由于垂直管理,有所在地政府监督不能而上级又监督不到的现象。

  三、完善盐业行政管理的思考

  当前,加强盐业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盐业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

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盐业行政管理涉及到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等,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盐业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必须在法制建设方面不断地加以完善,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我国已加入wto,wto对我国食盐专营制度的影响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如何运用盐业法律武器,完善盐业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捍卫食盐专营制度,已是摆在我们盐业人面前不容忽视的问题。

  1、增强盐业法制意识,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加快盐业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盐业法制意识是盐业依法行政的基础。

首先,作为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盐政执法人员的盐业法制水平要提高,要从思想上重视、从制度上入手,全面提高盐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如对现有在职人员,有计划地进行法制培训、学习、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执法人员的待遇挂钩,以增强责任心,提高积极性。

  其次,在盐行业内部普及盐法,自身要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不能一方面你查处别人违反盐业法规的行为,另一方面你自身也在违反盐业法规,如不按计划调运,将不合格盐产品供应给消费者等。

要不断提高盐业各级领导干部和盐政执法人员法制理念和法律意识,在全行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最后,强化盐业法制和科学补碘知识宣传,营造食盐专营氛围是盐业依法行政的关键。

抓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运用现代宣传工具如网站、宣传画册、墙体标语等,同时,结合5.15消除碘缺乏病日,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开展联合宣传咨询活动,不断提高民众的盐业法制和科学补碘意识,使之具备较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食用合格碘盐,从而减少盐业违法案件发生,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不违法的社会氛围。

  2、坚持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依法行政,要做到自身的盐业行政行为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要根据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一是盐政执法队伍建设。

盐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盐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因为每个具体的盐政案件都要靠盐政执法人员去实施,因此要把好入口关,凡进必考,不合格者坚决拒之门外;立足当前,尽可能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选拔到盐政执法岗位,不能把老弱病残或其他部门不好安置的人员安排到盐政执法岗位。

同时抓好岗位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是制度化管理。

严格执法证件的管理,盐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特别是在脱装后,必须挂牌上岗、亮证执法,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执法种类、执法区域履行职责,以严肃执法纪律。

对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甚至与私盐贩子内外勾结的执法人员中的败类,坚决清除出盐政执法队伍,保持盐政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三是实行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如对盐政执法人员到达发案现场时间,盐政执法案卷质量进行量化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荐优、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是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分管领导甚至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必要时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因本人原因导致的相关赔偿费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有错必究。

  3、强化执法监督,保证盐业法规全面实施

  强化执法监督就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建设,一是落实层级管理。

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制约、约束机制,即在行业内,县一级对市一级负责,市一级对省一级负责,省一级对国家负责;在单位内,具体承办案件人员对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对主管负责人负责,主管负责人对上一级机关负责的机制。

二是实行官员问责制。

即当某地食盐市场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重大的违法违纪事件,借鉴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模式,由上级主管或分管领导承担责任。

三是建立备案制度。

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行上级备案监督管理。

四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方面强化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内部健全法制机构,强化法制机构的力量,加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素质高、专业性强的监督队伍,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和法律素质。

在内部实行较大案件通案制度,大、要案不搞一人说了算,实行集体研究定案。

另一方面完善外部检查监督机制,当地人大、检察院等法制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有计划地对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开展执法检查,以加强对盐业行政执法主体自身的约束。

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横向审核制度,加强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敢于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将一定时期、一定的工作及相关政策主动向社会通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实行公开,将盐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盐政执法公示制以及社会服务承诺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增强社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盐业依法行政工作心得体会篇2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进而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方案》出台众望所归,对此新时期的盐铁新论要认真学习领会,积极参与其中,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促进盐行业的发展,遏心尽力,也是盐业人走进新时代的一项利国利民且利企利已的光荣使命。

昨天下午5点过从中国政府网见到文本,与大家一样以急迫的心情加紧挑灯夜战通读学习,为进一步搞好盐政本职工作做好盐改新政贯彻上的工作准备。

现与盐政同仁共同理解和交流初学心得体会一二三四五:

  一、对关于食盐专营制度保持不变指示的具体实施理解。

  通过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具体实施食盐专营。

盐铁新法之食盐专营制度螺旋式循环变革前行的着力杠杆点,则是采取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共享食盐批发环节专营的革命性措施,在业内开展资本重组和有序公平竞争,促进实现产销一体,同时递进改进工业盐供销管理深化至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一并推出取消食盐准运证给力。

这供给侧结构性变法于盐业的盐铁新法,终结了几千年来盐商独占食盐批发运销和据盐引运盐的历史,赋予保持食盐专营制度的技术改造内涵,为可持续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及中国盐业生产力长远的整体发展,提供了最优厚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系列政策制约及保护的盐业生产关系新基础。

  ※名词解释摘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2、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

  3、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

盐业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同时,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二)两项食盐专营行权取消,对照《食盐专营办法》,除已取消国家对食盐生产、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方案》决定从xx年1月1日开始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这也是简政放权的大势所趋。

  (三)《食盐专营办法》的专营三脚鼎立基本支撑许可体系取消了其一,《方案》决定从xx年1月1日开始取消食盐准运证,对照xx10征求省意见稿新设取消食盐准运证行政许可项目,减少盐业主管最大的一项频繁行政事权,有利于促进创造条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四)《方案》体现了盐改对现有业内产销企业的保护和支持。

  1、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

  2、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3、对社会第三方企业进入食盐产销实行两鼓励,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4、在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方面,在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

的同时,对中盐系企业将解决中央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及或对地方盐企由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5、盐业公司承担的抽肥补瘦补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食盐的社会责任,改由政府部门分别承担,在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的同时,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安排好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

  引人注目的是,取消食盐准运证和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而后又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新的盐业生产关系下如何搞好盐政监管?

《方案》提出了推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亦是《方案》增强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的重要手段,对有违法失信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此举对法人行业禁入经营死刑的利剑高悬,将促使全社会经营盐的企业积极主动的诚信守法,履行经营产销合格盐产品承诺,自觉做到工业盐及非食用盐直接对口专卖不冲销食盐市场,也改变了盐政执法从行政处罚为主走向信用联动监管与行政执法并重的格局,开创伦理教育与违法惩戒相结合的新局面。

  特别关注的是xx10征求省意见稿提出的充分发挥商贸、供销社、邮政等流通体系作用,改为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肯定现行食盐产销企业对碘盐加工供应的作用意义重大。

  二、工信部主管盐业及食盐监管的责任加大。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食盐最低库存具体标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六)工信部作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

  (七)工信部作为有关部门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xx年12月31日,要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三、省及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和盐业协会的职责明确。

  

(一)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的职责,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二)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要变的方向,是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特别提示的是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的两翼与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单翼的区别,食盐供应安全即食盐专营流通管道的监管始终是盐业主管范围,近期及长远都不涉及移交的问题,这或是《方案》不再直接提政企分开,而是很有讲究的提出研究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职能剥离,创造条件移交仅是食盐质量安全单翼职能的源因所在。

  (三)采取保持价格基本稳定措施,对食盐零售价格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各级价格管理部门配合。

  (四)监督检查食盐储备,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审核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

根据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六)采取食盐市场应急措施。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七)监管食盐产销企业信用行为。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

  (八)监管碘盐和非碘盐供应渠道。

一是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

二是与有关部门一道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

  (九)作为地方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根据省级政府工作安排,一方面分解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的政府主管部门责任,参与本省实施盐业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制订或提出部门有关意见;另一方面就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参与并提出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的相关建议意见。

  (十)作为地方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承办部委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落地实施措施;同时依照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要求,按照《方案》及其部委配套文件、国务院后续对三个盐业行政法规有关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及或立改废的决定,跟进办理涉及现行地方性盐业法规、政府盐业规章、盐业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盐务工作。

  此外,中国盐业协会及各地盐业协会的中介作用得到明确:

  

(一)组织食盐供应稳定供应的持证食盐产销企业的储备库存标准订立工作,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配合食盐产销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并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四、初读《方案》遇上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理解难题。

  《方案》对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承接并扩展了国务院xx年批准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成果,直接作为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措施,进而简明扼要地规范了四个层次的主要原则,但在理解上可能出现了两个落地实施上的细节难题,一是对照xx10征求省意见稿放开时间好似待定,疑问是产生何时放开及或谁来决定?

二是工业盐产销监管主管部门是谁及或属于盐业主管范围?

  

(一)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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