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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预案4篇

卫生应急预案4篇

  2017-06-05本文目录卫生应急预案处理饮食卫生应急预案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了应对县卫生系统内部少数职工违反《信访条例》去市、到省、进京集访,对突发事件迅速作出反应,及时采取措施,把参加非法串联、聚会人员稳控在当地,将上访人员带离现场,确保聚会不成和零登访,特制定本应急工作预案。

  一、责任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将要形成的非法串联和已形成的去市、到省、进京集访,各单位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去市争取在2小时内到达,到省争取6小时内到达,进京争取20小时内到达,进行现场处置。

  二、组织领导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稳定工作应急小组,在接到上级通知本单位有去市、到省、进京上访的,要立即向主管局回报,同时按稳定工作责任制要求告之单位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由该单位应急工作小组派员前往开展工作。

  三、保障工作要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做到:

1、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可先由局财务垫支,后由所在单位支付;2、车辆保障,各单位做好车辆调配,确保及时派车;3、信息保障,各单位要按稳定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派员去现场劝返时,应及时向县主管局通报派员联系电话,以便主管局、县领导及时掌握信息和对有关问题的决策;4、力量配套,根据稳控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参加非法串联聚会或集访的重点人员帮包责任人一起前往做好劝返工作。

  四、通力合作一旦非法串联聚会、越级上访发生,各单位要向主管局报告,局办公室还要及时向信访、维稳办通报,特别是到省、进京集访,要请县信访部门与驻省驻京工作组联系,在劝返人员未到达之前,先做好接待,防止造成上访登记,对滞留缠访人员,请公安派员协助一同做好劝返工作,从而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处置好突发事件。

  五、劝返工作赴现场劝返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本着对上访人员深厚感情,教育他们要依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建议和想法,教育他们做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拥护者和推动者,不能越级上访。

  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在政策许可和职权范围内能答复的尽量给予答复,不能答复的,要把政策说清说透,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决不开空头支票,决不留尾巴。

  力争零登记,对已登记仍执意滞留缠访人员要依纪依法给予处置。

  六、一事一案对有迹象的越级上访苗头,要根据情况制定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本单位无越级上访或确保零登记。

  七、事后工作对被劝返的上访人员,局领导要以组织谈话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政策宣传和法纪教育,对个别仍坚持错误立场和做法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对凡因工作不力、不细,行动不迅速、措施不得力导致串联聚会发生或越级集访的,要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处理饮食卫生应急预案卫生应急预案

(2)|返回目录1:

出现食物中毒症状时,应多饮温开水或稀释的盐水,,然后进行催吐,在自救的同时报1202:

立即对食品调查,并对每项食物留样检查,以免造成多人发生中毒事故。

  3:

组织人员查明中毒原因,并对每项食物留样检查。

  [b]处理人身意外伤害及疾病应急预案1:

在活动中有出现摔伤、扭伤、撞伤或疾病,视情况能处理的处理,不能处理的报120。

  2:

有出现危险旧病复发或出现心脏病突发,边做紧急处理同时护送前往就近医院抢救治疗。

  3:

如遇溺水事件,立即组织有水性人员,进行现场抢救,并在第一时间,根据现场水域情况拔打110报警。

  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卫生应急预案(3)|返回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b.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b.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1.5工作原则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5.2部门联动,分级响应。

  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气象条件预报或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

  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5.3加强管理,规范有序。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5.4依靠科技,依靠群众。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2.1高温中暑气象等级根据温度、湿度等气象因子,结合地区气候背景资料,以及高温持续时间,划分为可能发生中暑、较易发生中暑、易发生中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

  具体分级办法参见中国气象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实施方案。

  2.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各级气象部门根据监测预报确定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适时开展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防范提示。

  3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预警3.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3.1.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单位a.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

  3.1.2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1.3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每年6月1日,各地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

  各地卫生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适当提前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的启动时间,或推迟事件监测、报告的终止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于当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

  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当日以最快方式将《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由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单位在当日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进行网络报告。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

00时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同时通知同级气象业务单位,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立即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确认,并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

  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缩短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

  3.2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预警建立高温中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分析,结合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预警发布的级别,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预警,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1一级预警(红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3三级预警(黄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4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3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通过有关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相应提出防御措施。

  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启动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各级卫生、气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4.2应急响应措施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合作联动,向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提出事件的防控建议,指导、督促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气象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2.1一级预警响应措施a.积极主动地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及早发现病例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b.主动接受上级气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加强指导,及时发布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c.强化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防暑动员;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2二级预警响应措施a.进一步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并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b.组织加密气象观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c.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强化全体社会公众防控高温中暑的意识;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3三级预警响应措施a.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b.加强气象监测分析,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c.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做好老年、儿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温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识;d.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并指导用人单位向高温环境作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

  4.2.4四级预警响应措施a.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b.加强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c.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高温环境下作业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

  4.3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由发布预警的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

  应急响应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并预测在短期内预报级别不会明显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应急响应终止,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应急响应终止,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保障措施5.1组织保障卫生、气象部门与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成立应对高温中暑事件专家组,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提出发布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建议,拟定相关防控工作建议内容,负责开展针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等。

  5.2物资保障各级卫生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3技术保障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为高温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

  5.4通讯与信息保障各级卫生、气象部门结合本部门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响应的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5.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级卫生、气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6附则6.1名词术语中暑:

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

  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

  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

  常呈对称性。

  时而发作,时而缓解。

  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6.2预案管理和更新本预案由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制定,并共同负责解释。

  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6.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卫生应急预案(4)|返回目录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食品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制定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和《咸宁市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草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食物中毒、食品污染事故和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ⅰ级)xx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的食品卫生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较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一般食品卫生突发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全市、全省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五)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食品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食品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食品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食品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食品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食品卫生事件。

  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食品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成立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

  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食品卫生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应急处理办事机构职责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内设综合、信息等若干应急处理专业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组。

  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预算和资金调拔计划;承办各种会议;负责秘书、文件和机要工作;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财产;协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外籍人员及台、港、澳同胞提供预防和医疗服务。

  2、信息组。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动态,设立食物中毒报告电话,及时报告辖区内食品卫生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协调流行病学专家研究制定预防控制方案;掌握各地预防控制工作情况,编写、报送工作信息等相关资料。

  3、医疗组。

  负责制订定点医院的标准,确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并督促落实各项准备措施;制定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例转运、救治预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准备措施;协调做好临床专家会诊、治疗和护理等工作;组织、管理和调遣市医疗应急救治队。

  4、现场调查组。

  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取证采样及临时控制措施的实施。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造成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采取控制措施,追踪已售出或外运被污染食品的去向或溯源,采取样品并送检。

  现场调查组由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小组和现场卫生监督小组组成。

  

(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小组:

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食物中毒采样、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中毒诊断并出具食物中毒诊断报告。

  

(2)现场卫生监督小组:

由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事件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对事件现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对违法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医疗救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专家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专家组。

  其职责为:

1、指导对食物中毒的诊断和处理;2、提出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各地的医疗救治工作;3、分析事件动态,向指挥部提出事件分析、预警和终止预案的建议;4、指导或参与流行病学调查、事件现场处置;5、承担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三、运行

(一)应急准备和预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测、抽检、预警工作。

  1、健全食品污染物检测网,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卫生监督,对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装食品、熟肉及制品、乳及制品、糕点、饮料、水发产品等进行日常监测并加强抽检工作;2、加强食物中毒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保证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及时、准确;3、组织各项信息的汇总,通过对常规监督、监测、抽检等综合信息或食品卫生突发事件预警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变更或结束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二)事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发生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2)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4)市卫生行政部门。

  (5)市人民政府。

  (6)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7)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2、报告时限规定

(1)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按如下要求实施:

①对于一般食物中毒突发事件(iv级),应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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