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初稿2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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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送审稿)

序言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3年,是新中国建立的第一所出版印刷类学校,原隶属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0年划归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建高校。

建校以来,学校坚持“立足上海、发展特色、依托行业、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技能型高等院校,使学校成为国家出版印刷人才培养基地、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基地、国际先进传媒技术推广基地。

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简称上海版专,英文译名为ShanghaiPublishingandPrintingCollege,简称SPPC。

学校网络域名为: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杨浦区水丰路100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的举办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是以培养印刷、出版、文化传媒等领域技术技能人才为核心的高等教育机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是学校的基本办学活动。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深化内涵、彰显特色、推进国际化的指导思想,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工文艺融合,注重学生专业技术技能训练,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人文素养、艺术眼光、创新意识的印刷出版传媒类高端应用技术技能型人才,服务国家和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培养技艺精湛的技术技能人才。

继续教育通过共享上海市高校及国内外行业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提高学习者的专业素质,同时为行业企业提供各类培训服务。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

学校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在招生、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技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学校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学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提出的要求,根据国家要求提供各种研究成果和社会服务,维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遵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各方的监督。

第二章学生

第一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确定的人才选拔标准自主招收学生。

第一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教学与生活服务,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和文化体育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和组织的培训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进行申辩,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十二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尊重他人,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努力学习并参加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和技术技能训练,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与特色发展;

(四)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与学术规范;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十三条学校确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按规定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违法、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校制定学生行为准则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运行。

第一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一十五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其他各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一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第一十七条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实施专业教师的“双师”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五)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灵活的聘任制度。

第一十八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规定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校内外的学术组织,参加教职员工团体与活动;

(四)公正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进行申辩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十九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践行师德规范;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遵循教学规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四)接受学校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考核;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校权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专业教师成长为“双师型”教师创设有利条件。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对于不具有学校教职员工身份的临时聘用人员,其享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权利并需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讨论决定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落实。

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技研发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带领学校创建特色,争创一流,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依据议事规则,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施二级管理,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设立系、部、中心。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组织机构以及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第三十二条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技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审议与监督机构,其人员由以下方面代表组成:

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师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的政府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代表;杰出校友、知名人士;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与重大改革举措;

(二)提供社会合作、校企合作与协同创新等方面的咨询建议;

(三)评议学校办学质量与办学特色。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委员由学校和行业领域内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构成。

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校与学术相关的重要事务与发展改革方案;

(二)审定相关学术标准,裁决学术争端、开展学术调查,建设和维护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声誉;

(三)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并指导协调其开展工作,受理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四)审议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五)审议由不少于3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六)承担校长或学校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审议机构,成员由学校和行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及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人才培养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定学生培养方案;

(三)审定课程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指导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

(五)指导学校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的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并根据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在系、部设立其二级组织。

第五章保障体系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对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实现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接受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校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实行学校和二级机构分级监管,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合理经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二级管理的有关要求,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部二级机构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

第四十三条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条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科学配备设施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建设便利校园和绿色校园。

第四十四条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文明校园建设,建设智慧校园与和谐校园。

第六章外部关系

第四十五条学校接受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学校办学必需的相关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利益,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

第四十六条学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实行校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合作,不断深化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建立有效的合作联动机制,在服务行业企业以及区域经济社会的同时,积极争取更多的发展机遇与办学资源。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导下,联合有社会责任意识的出版、印刷、文化传媒行业企业专家成立,依据其章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人才培养、科技服务、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依据其管理办法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或依规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有关教育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社会合作组织。

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七章学校标识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校标是红色的圆形徽标。

(一)内外圈之间的名称是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二)校标中的年份“1953”表明建校年份。

(三)校徽中间的字母图案为英文Publishing和Printing的缩写。

 

第五十三条校旗为长方形,中间印有校徽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校歌为《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校歌》。

第五十五条校训是“崇德弘文,笃行致远”。

第五十六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8日。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自核准之日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修订工作由学校党委提出,章程修订方案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学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本校和社会重新发布。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其他规章。

与本章程不相符合的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学校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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