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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编号: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本)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

 

第一部分委托监理合同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委托人)与(以下简称为监理人)就本项施工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监理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公顷

4、工程总投资:

万元

5、工程总工期:

(2)监理范围: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3)监理内容: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报酬为(大写)元整,由委托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由监理人结算支付。

2、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

(2)建立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监理人义务

第三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四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入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六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

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监理人权利

第十二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发昀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入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

委托人权利

第十四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五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十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十九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和(扣除税金)。

l、监理单位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等依据,或者末尽监理合同义务实施监督管理而造成工程质量失控的,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工程承包人如何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给项目承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工程、设备材料、按照合格验收签认的,并谋取非法利益,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上述行为给项目承担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时,故意拖延时间,而影响了承包方的正常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和计量方面把关不严,存在过错或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合同价格调整等要求定夺不准、审查不严,给项目承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由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末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二十八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入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人发出指明共末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斗九条啥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条支付监理报酬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专用条款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地方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施工管理办法》、《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征求意见稿)、《土地整理项目田间道路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四条。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机构设置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监理人员进驻现场。

并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人员构成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土建、给水、电气监理或相关工程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当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当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及承包单位

第八条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尊位的职责。

监理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具备条件的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计算机辅助进行监理工作管理。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于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懑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承包单位负责整理设计交麻纪要,由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

监理规划

第十三条监理规划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制度,以便全面开展监理工作。

二、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组织编制,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后一个月内完成,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三、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颁布韵有关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文件

(2)项目审批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3)与土地开发整理项泪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4)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参加人员包括:

全体监理人员、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第一次工地会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三、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介绍项目总体情况和开工准备情况;

四、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五、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交底内容如下:

(1)明确适用本项目的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2)阐期监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3)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监理工作制度、流程和方法);

(4)提出报审的要求和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七.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16条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代表会签,分发各有关方。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一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二、承包单位现场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监控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三、施工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四、工期安排是否满足承包合同要求,进度计划是否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所需材料、设备的配置及人力的组织、安排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五.、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协调性。

六、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核查开工条件

第二十条项目开工

一、承包单位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二、承包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

经项目监理机构检查确认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下列开工条件:

(1)设计和施工图纸满足施工需要;

(2)测量基准点已移交;

(3)施工用地拆迁工作已完成;.

(4)按承包合同约定首次工程预付款已支付;

(5)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与承包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认定;

(6)承包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符合承包合同约定要求;

(7)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

(8)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渡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技术文件已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9)对于土地平整工程,应按单元工程测量原始地形高程,测量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现有田间道路、农田水利工程、防护林等工程,应于开工前记录原始状况,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项目施工前的原始影像资料应予以保留。

四、承包单位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及设计文件,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单元划分,经项甘监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3、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6、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_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工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进行施工,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第二十二对工程项目施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第二十三条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控制,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坚持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第二十五条坚持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序施工。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

第二十六条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材料合格证明等随《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二十七条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进场原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取样,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督促承包单位运离现场,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第二十八条对于承包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交货验收;对于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单位参加交货验收。

验收合格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基本程序如下: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巡视和检查,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抽检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令。

第三十一条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后难以检查的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如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下令停工和复工均需事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三条承包单位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未经承包单位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工序,项目监理机梅有权拒绝检验。

第三十四条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第三十五条隐蔽工程及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第三十六条在工程设各安装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工程并完成自检,由项目监理机构按单位工程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质量验收申请予以签认。

第三十八条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承包单位填报《竣工移交证书》,承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的项日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

第三十九条涤工程质量验收基本程序如下:

第四十条工程各项进度均需满足项目总体进度目标的要求。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四十一条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第四十二条控制性总进度计划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立项审批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并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十三条审批施工进度计划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二、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目标的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条件、环境因素是否存在冲突;

(4)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合同段相关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5)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冶合理性;.

(6)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7)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8)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进度控制的方法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协调各标段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工程造价控制

第四十五条应严格执行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和审核。

工程计量

第四十六条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对原始地面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进行测量,填写《施工测量报验表》,报项目机理机构审批。

第四十七条承包单位对已验收各格的工序(单元工程)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主程计量报验单》,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和测量器具的有效性,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第四十八条对承包单位以记日工方式完成的工作内容,应填写《记日工工程量签证单》,报项目监理机构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认。

第四十九条项目监理机构会同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并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计量结果进行审核,签署《工程计量报验单》。

第五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以便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分析、比较、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周报(报告)中向项目承担单位和雾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报告。

第五十一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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