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度守信企业公示工作安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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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度守信企业公示工作安排

北京市2005年度“守信企业”公示工作安排

各工商分局、各行业协会:

为做好2005年度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工作,现将公示工作安排下发,请遵照执行。

一、公示的方法和原则

“守信企业”公示的方法是:

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的原则为:

企业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二、申报条件和公示标准

(一)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满两年;

2、2005年工商年检通过A级;

3、无经营性亏损;

4、无失信违法行为。

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二)“守信企业”应达到以下标准: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银行、质量信用良好;

6、在同行业企业中,经济效益良好。

已制订行业信用标准的,该行业的“守信企业”应达到所在行业的“守信企业”公示标准标准(行业“守信企业”公示标准可在“首都工商”网站首页查询)。

以下行业协会已建立行业“守信企业”公示标准:

北京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北京市商业联合会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北京经纪人协会

北京广告协会

北京市场协会

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

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

北京勘察设计协会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

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北京家具行业协会

北京电力行业协会

北京建材行业协会

北京包装技术协会

北京市矿业协会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

北京印刷行业协会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北京公路学会

北京金属学会

北京拍卖行业协会

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

北京市茶业协会

北京燃气协会

北京饮食行业协会

北京水泥工业协会

北京物业管理协会

北京西餐业协会

三、公示程序

一、新申报企业

(一)第一阶段:

申报、受理、考核、推荐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

1、申报

企业应对照“守信企业”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检,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从“首都工商”(WWW.BAIC.GOV.CN)网站首页右侧下载填写《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一式二份),到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2004年度上半年、2004年度全年及2005年度上半年《利润表》(或《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5)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及信用管理自查报告;

(6)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受理、考核

行业协会接到企业申报后,应按照“守信企业”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受理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行业协会受理企业申报后,应按照“守信企业”标准进行考核,从“首都工商”(WWW.BAIC.GOV.CN)网站首页下载填写《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考核表》(一式二份),按照考核记分标准对申报企业打分,总分满80分的为达标,在《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中“行业协会推荐意见”一栏填写:

“经考核,该企业达到“守信企业”公示标准,同意推荐”。

总分不满80分的,填写:

“经考核,该企业未达到“守信企业”公示标准,不同意推荐”。

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

考核的两个绝对指标:

第一,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第二,企业无经营性亏损。

凡申报企业出现以上两种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推荐。

3、推荐

行业协会将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向企业住所地的工商分局推荐(区县属行业协会将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区县工商分局,市属、国属行业协会采取集中报送方式),并报送企业申报材料及考核表。

(二)第二阶段:

复核工作,由各工商分局负责。

1、分局对行业协会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对推荐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不良行为警示记录进行复核。

3、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

4、对推荐企业征求工商所(征求意见函附后)、法制科、各业务科、执法队及12315、区(县)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意见。

5、对推荐企业征求区(县)属税务、质量监督、物价等执法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函附后)。

6、经复核合格的,在《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中“工商分局复核意见”一栏内填写:

“经复核,该企业符合“守信企业”公示标准,建议予以公示”。

经复核不合格的,填写:

“经复核,该企业不符合“守信企业”公示标准,不予公示”。

7、经复核符合标准的,向市局报送复核意见;不符合标准的,填写《“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报材料驳回通知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退回行业协会。

(三)第三阶段:

征求社会意见和公示工作,由市局负责。

1、征求社会意见

市局收到分局复核意见后,对拟公示的“守信企业”通过“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

对社会各界对企业提出意见并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公示资格。

2、公示

市局对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良好信息系统”中,颁发北京市“守信企业”证书,并通过“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对2004年度已公示的“守信企业”进行复查

(一)第一阶段:

申报、受理、复查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

1、申报

企业应对照“守信企业”标准进行自检,从“首都工商”网站首页自行下载《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年度复查表》(一式二份),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到原推荐行业协会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复查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开具的《名称变更通知》。

2、受理、复查

行业协会接到企业申报后,要按照“守信企业”标准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内容如下:

(1)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2)企业无经营性亏损。

经复查,企业未出现以上情况,符合“守信企业”标准的,行业协会在《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年度复查表》中“行业协会复查意见”一栏内填写:

“经复查,该企业符合“守信企业”公示标准”。

企业出现以上情况,行业协会在《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年度复查表》中“行业协会意见”一栏内填写:

“经复查,该企业不符合“守信企业”公示标准,建议撤销”。

行业协会将通过复查的《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年度复查表》(一式二份)、名单,未通过复查的《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年度复查表》(一式二份)、名单报送企业住所地的工商分局(区县属行业协会将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区县工商分局,市属、国家属行业协会由市局统一组织,采取集中报送方式,具体报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第二阶段:

对通过复查的“守信企业”的复核工作,由各工商分局负责。

工商分局在接到《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年度复查表》及名单后,要按照“守信企业”公示标准复核,重点复核以下内容:

(1)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2)企业无经营性亏损;

(3)企业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经复核,企业未出现以上情况,符合“守信企业”标准的,在《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复查表》中“区(县)工商分局复核意见”一栏内填写:

“该企业符合“守信企业”标准,建议公示”。

经复核,企业出现以上情况,不符合“守信企业”标准的,《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复查表》中“区(县)工商分局复核意见”一栏内填写:

“该企业不符合“守信企业”标准,建议撤销”。

各分局将通过复核的企业名单、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名单报送市局。

(三)第三阶段:

征求社会意见和公示工作,由市局负责。

1、征求社会意见

市局收到分局复核意见后,对拟公示的“守信企业”通过“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

对社会各界对企业提出意见并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公示资格。

2、公示

市局对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良好信息系统”中,颁发北京市“守信企业”证书,并通过“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需明确的问题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单独申报“守信企业”。

分支机构在申报时,如不能出具《企业资产负债表》等盈亏证明材料的,可由其上级公司出具该分支机构经营及盈亏情况的证明。

2、连锁经营企业在申报“守信企业”时,公司和分店分别申报。

3、企业应向所属行业的行业协会申报,如同时是几个行业协会会员的,尽量选择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申报,不得重复申报,造成数据不准确。

4、已建立行业“守信企业”公示标准的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在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时,应按该行业公示标准进行考核,区(县)属行业协会按照其所属的市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守信企业”公示标准进行考核。

五、时间安排

2005年度“守信企业”公示工作,从现在开始至2006年1月底结束。

(一)各行业协会于2005年9月初前完成“守信企业”受理、考核、推荐工作。

2005年9月初,将推荐“守信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一式二份)、《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考核表》(一式二份)、2005年度“守信企业”推荐名单、2004年通过复查“守信企业”名单、2004年度未通过复查“守信企业”名单、2005年度“守信企业”情况统计数据,报企业住所地的工商分局,届时市局统一组织,采取集中报送方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各工商分局于2005年11月1日前完成对“守信企业”的复核工作。

2005年11月1日前各分局将2005年度“守信企业”统计表、2004年度“守信企业”复查统计表书面报市局,同时通过办公系统报一份。

2005年度“守信企业”统计表包括:

2005年度各行业协会“守信企业”情况统计表、2005年度各分局“守信企业”情况统计表、2005年度“守信企业”未通过复核情况统计表、2005年度“守信企业”分类统计表、2005年度“守信企业”通过复核名单、2004年度各行业协会通过复查“守信企业”情况统计表、2004年度各分局通过复查“守信企业”复核分类统计表、2004年度未通过复查“守信企业”情况统计表、2004年度通过复查“守信企业”分类统计表、2004年度“守信企业”通过复查名单、2004年“守信企业”未通过复查名单。

(三)市局于2006年1月底前完成对“守信企业”征求意见,正式公示工作。

1、在《中国工商报社》和“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站发布北京市2005年度“守信企业”公示公告。

2、将“守信企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良好信息系统”中。

(四)各分局于全市2005年度“守信企业”公示工作完成后,将企业申报材料:

《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申请书》(一式一份)、《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考核表》(一式一份)、企业营业执照(一式一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复查表》(一式一份)退回行业协会。

六、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积极发动,使更多的优秀企业、龙头企业参与到“守信企业”公示中来

各行业协会要向企业广泛宣传开展“守信企业”公示,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发动,精心组织,把行业内的优秀企业推荐到工商部门。

各分局要把开展“守信企业”公示,做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积极争取区(县)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把辖区内的龙头企业吸纳到“守信企业”行列中。

2、严格公示标准、保证公示质量

各行业协会在考核推荐“守信企业”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守信企业”标准或行业信用标准进行考核,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审查申报企业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经营资格、资质和经营行为的信用记录,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有不良行为警示记录和企业出现经营性亏损的,一律不得予以推荐。

在保证不出现以上两种情况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守信企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确保推荐质量。

各分局在对行业协会推荐企业复核工作中,要按照“守信企业”标准认真复核,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不良行为警示记录情况认真核实,对企业申报材料及考核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推荐企业进行检查时,做好检查记录。

对企业存在严重违法经营、异地经营行为,投诉集中情况,及不符合“守信企业”标准的,不得通过复核程序,要严格把关,保证公示质量。

3、各分局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与培训

各分局在2005年度“守信企业”公示工作中,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与培训,要对行业协会“守信企业“考核推荐工作做具体指导。

已经与有关行业协会建立了固定指导关系的分局要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做好指导培训工作。

没有建立指导关系的分局要做好对区县(属)行业协会的指导培训工作。

通过指导培训工作,增强行业协会参与“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守信企业”公示质量。

4、认真做好2005年度“守信企业”情况归集工作,确保报送名单、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各分局、各行业协会在填报“守信企业”名单、统计数据时,要保证及时性、准确性。

特别是“守信企业”名称一定要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不得多字、少字、错字,确保“守信企业”公示公告不出现差错。

5、在开展“守信企业”公示工作中,工商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新申报“守信企业”应刊登公示公告、制作牌匾、证书,通过复查的老“守信企业”应制作证书和桌牌,并自愿刊登公示公告,成本费用由行业协会代为收取,统一将交到《中国工商报社》。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2005年“守信企业”公示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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