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按字母排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169072 上传时间:2023-07-09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44.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法学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按字母排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电大法学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按字母排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电大法学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按字母排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电大法学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按字母排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电大法学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按字母排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大法学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按字母排序.docx

《电大法学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按字母排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法学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按字母排序.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大法学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按字母排序.docx

电大法学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按字母排序

五.案例分析

A34、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

2006年4月3日A苗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

(略)注:

D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

1.什么是优先权?

申请优先权应该提交什么文件?

答: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即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申请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申请优先权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优先权的声明;

以前申请书副本。

2.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

答:

D国商标管理机构不可以驳回申请。

因为本案例中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公约中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规定:

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生效。

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A62、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差价损失。

问:

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效,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答: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C23、C国航空运输公司一架重型航空运输机,2005年7月在J国机场抛锚,经检测,发动机发生严重故障,如果修复需要巨额资金。

C国航空运输公司决定将此重型航空运输机就地转让出售。

经拍卖,该船被G国一家航空运输公司买走。

试问:

C国航空运输公司的售船收入应向哪国缴纳所得税?

答:

对于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等所获的收益,各国协定一般都规定应仅由转让者的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

C国与J国、G国均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

因此,C国航空运输公司的售船收入应仅向C国缴纳所得税。

D56、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问:

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1、合同不能成立。

2、这涉及承诺问题。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

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按照传统的普通法理论,承诺应像镜子一样反射要约的条件。

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而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仍可构成有效的承诺,其合同条件以通知内更改的为准。

按照公约的规定,所谓实质上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

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未规定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承诺。

逾期做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考虑到交易的情况或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通常,承诺的传递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在未做出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

3、减价10%,是对合同实质的改变,对方没有知识回答接受,所以合同不能成立。

  E17、2002年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在NF国注册成立,总部机构也设立在NF国。

2006年,E国政府要求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

(略)试问:

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答:

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各国税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以下两种:

1)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而所谓法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通常就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

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采用这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而所谓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

中国和日本均采用此种标准。

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

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

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

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

本案法院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因此判定其为E国的居民公司,应就全部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E国税法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作为法人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之一,而公司董事会所在的地点,是判断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主要标志。

由于比利牛斯有限公司董事会多在E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也在E国作出,因此E国政府可以将其视为纳税居民,向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E24、2004年2月至12月,M国律师里根·爱德华来到C国,在C国JKL公司担任顾问。

为此,里根·爱德华获得劳务报酬20万美元。

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还从JKL公司收取股息5万美元。

试问1.C国应向里根·爱德华征收哪些个人所得税?

2.如果M国也向里根·爱德华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产生国际重复征税还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

C国应向里根·爱德华所获取的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所收取的5万美元的股息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M国也对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国际重复征税。

对股息的征收则既存在国际重复征税,也存在国际重叠征税。

  E29、2005年,P国加尔布雷斯电子有限公司在S国建立了一个专为该公司搜集当地电子业信息的办事处。

根据P国政府和S国政府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这种专门用于搜集信息、情报的办事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因而不承担纳税义务。

试问1.加尔布雷斯公司的做法属于国际避税还是国际逃税?

2.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

1.加尔布雷斯公司的做法属于国际避税。

2.应该修订《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及双边税收协定。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的规定,“辅助性或准备性”的场所,不属于常设机构。

实践中,纳税人经常利用这点来实施避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已在企业实现利润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不仅仅是“辅助性”的问题了。

常设机构的范围可以考虑加以必要的扩大。

本案加尔布雷斯公司是利用双边税收协定的不完善来进行国际避税。

应考虑完善双边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性质、范围进行更明确的界定。

E33、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

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

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

克雷嘉文厂认为,魁北克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

双方发生争议。

问:

1.该争议是否属于一般例外范围?

答:

该争议不属于一般例外范围。

2.该争议是否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

答:

该争议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

E39、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略)问: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

答: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合理的。

因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在这起买卖合同中,卖方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损失。

根据规定,违约给买方提供的救济方法中其中之一是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减少价金,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因此,买方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合理,贝佛里奇有限公司应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期交货的损失。

E44、2005年3月,中国通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印度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项购销合同。

通达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原料一批,合同规定信用证方式付款。

(略)问:

1、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否要求价格下调3%?

依据是什么?

2、如果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降价,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否拒绝付款?

3、如果通达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依据是什么?

答:

1、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要求价格下调3%。

本合同规定,货物品质以通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签订的1号合同关于货物质量条款为准。

该合同规定,货物标准含水量为5%,最高不得超过8%。

而且,在含水量超过5%时,每超过1%,货款单价下调1%。

2、如果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降价,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拒绝付款。

因为货物商业发票注明含水量5%,而货物商检证书注明含水量8%,不相符合。

3、如果通达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法律依据是:

在信用证方式中,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同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

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

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信用证上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

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E45、2005年,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从青岛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略)问: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

理由是什么?

答:

1、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2、理由:

本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

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而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

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

货物是在由香港至青岛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

同时,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E53、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的义务?

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F43、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和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大米CIF合同。

5000吨,分5批交货,每年6月15日前发货1000吨。

第一批货到货后,。

问:

1、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取消全部5000吨合同?

为什么?

2、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

1、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不可取消全部5000吨合同。

因为第一批大米不合格,不能表明下一年,第二批大米不合格。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就第一批不合格大米要求赔偿。

2、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也就是说,对该批货物的违反如不能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则合同当事人只能拒收该批货物而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2)如果从该项违反可以推断:

类似违反将发生于将来的几批交货,则受损失方可以取消合同。

这一规定实际是将先期违约的原则引入到分批交付的合同中:

如果前一批或几批交货与合同不符或支付迟延,即可构成一方判断对方是否存在先期违约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承担先期违约的义务,即将中止或解除合同的要求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了充分担保时,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判断对方是否先期违约发生错误时,自己承担责任。

(3)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在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H40、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同时又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套葡萄酒生产线的合同。

(略)问:

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

2、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

有几种主要类型?

答:

1、由于三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并且各方都签了字。

这个约定不为违反法律。

所以,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

2、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融资租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金融租赁

(2)杠杆租赁(3)卖主租赁(4)操作性租赁(5)售后回租(6)转租赁或再租赁;

  J18、甲国某公司的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

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

甲国46%、乙国60%、丙国30%。

试问:

1)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应分别纳税多少?

(2)若甲国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答:

1、该公司在乙国纳税12万美元:

20万美元*60%=12万美元。

该公司在丙国纳税6万美元:

20万美元*30%=6万美元。

2、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49.2万美元。

140万美元*46%-6万美元-20万美元*46%=49.2万美元。

3、采用综合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46.4万美元。

140万美元*46%-(12万美元+6万美元)=46.4万美元

  K20、跨国纳税人富珂珠先生2004年国内应税所得120万美元,在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25万美元。

居住国所得税采用扣除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税率为40%。

试问:

该跨国纳税人应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答:

扣除法是指:

居住国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纳税款视为一般费用支出从本国应税总所得中扣除。

富珂珠先生应向居住国缴纳税款38万美元。

(120万美元-25万美元)*40%=38万美元乙:

请您对于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用简单的例子解释一下好么?

甲:

好吧。

现在,很多国家都发现了双重征税的害处,但是由于涉及主权以及利益,所以很难解决,实践中是通过一系列协定来解决的。

简单说来,例如:

2006年间甲国居民赵某在乙国得到了一笔利息收入,如果甲国实行属人税收管辖原则,乙国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则甲、乙两国都可依法在该纳税年度内对赵某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

这属于重复征税。

再例如:

甲国的W公司持有乙国的H公司40%的股权。

2006年末,W公司从H公司分得了的一笔股息。

如果甲国实行属人税收管辖原则,而乙国实行属人或属地税收管辖原则,则乙国可依法对H公司在为股东分发股息前的应税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而甲国可依法对W公司从H公司所分得股息征收公司所得税。

这属于重叠征税。

M1、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

问:

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

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

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

故略。

F2、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

“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

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

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

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

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

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为新要约。

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

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

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W3、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

问:

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我国某公司不承担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的责任。

2、分析提要:

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此批棉布货物的所有权及其物货风险皆转移于进口商所有和承担,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处理的关键。

1、理由: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①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②过失划分原则。

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前提。

而本案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关于棉布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变质等损失均应由进口商承担,而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所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在交货风险转移于买方前存在着质量缺陷和违约责任的情况。

为此,本案的一切风险损失均由进口商自负,而我国某公司不承担退回全部成衣和重新交货的赔偿责任。

Y4、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机床一批。

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问:

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2、分析提要:

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件,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据不足,故我方(卖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赔责任的关键。

2、理由: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①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

②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要承担责任。

③《公约》还规定:

“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以及在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就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结合本案,我方(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于法国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国商人又将货物销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及欧洲国家,况且根据法国法律,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的要求。

为此,我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

W5、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

问:

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

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3、理由:

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辅导一自检自测:

B6、北京某贸易公司与美国达成一项纸张进口合同,由美方公司提供给中方公司纸张10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财会金融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