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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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执字【2012】2号

关于贯彻落实注册建造师签章制度的

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的通知》(建市监函【2008】49号),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签章制度做了明确规定。

2011年12月,我省新修订了《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也对注册建造师签章制度做了详细规定。

目前,我省工程项目管理中,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文件签章制度还未得到很好的执行,施工管理文件中有注册建造师签字但无盖章的情况比较普遍。

为认真贯彻落实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文件签章制度,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注册建造师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盖章是其做为项目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贯彻落实建造师签章制度是切实维护注册建造师权益的有力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组织学习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贯彻落实《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其新特点、新内容、新规定,提高思想认识,教育引导广大建造师从业人员自觉、主动执行签章管理制度。

各建筑业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签章制度文件,发挥监督职能,确保工程文件有效性,切实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要充分认识实施签章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履行职责。

二、强化内部联动机制,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各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企业资质审查、招标投标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高效联动的内部管理机制。

为确保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文件签章制度的顺利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确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先行在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中实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文件签章制度,视执行情况再在其它专业中逐步实施。

(一)注册管理部门作为建造师管理牵头部门,要把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文件签章制度作为建造师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主动与各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签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考核中,要对申报资料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一并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资格审查制度,在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中,注重对拟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进行审查。

(四)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审核管理文件中注册建造师签章的完整性,凡未按规定在相关管理文件上签章的,或仅有注册建造师签字而未同时加盖执业印章的,一律视为无效管理文件。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管理、施工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施工管理文件,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山东省注册建造师签章目录》(房屋建筑工程)(附后)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盖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文件。

未经注册建造师签字并盖章的文件,视为无效文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了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执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全面落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大宣贯力度,督促本辖区内相关责任部门,严格履行签章制度,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将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文件签章的检查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实行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日常督查与跟踪检查相结合,把建造师执业签章落实情况纳入各项检查工作中,省市两级注册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场监督管理的有利条件,坚持不定期、随机等日常检查方式,严格审查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文件签署的有效性,确保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文件签章制度的全面落实。

 

附件: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签章目录

 

具体样表请在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网()上下载。

 附件下载:

注册建造师施工签章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签章目录(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

文件类别

文件名称

签章人

表号(鲁)

1

施工管理资料

开工报告

注册建造师

JJ-006,ZJ-011

竣工报告

JJ-007,ZJ-012

开工/复工报审表

MQ-005

图纸会审记录

JJ-013,ZJ-006

工程洽商记录

JJ-015,ZJ-008

设计交底记录

JJ-016

质量事故报告

JJ-067,ZJ-014

工程质量保修书

MQ-031

2

施工技术资料

地基验槽检查记录

注册建造师

JJ-044,ZJ-036

地基验收记录

JJ-046

试桩记录

ZJ-023

3

工程验收资料

单位(子单位)工程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注册建造师

JJ-076.2~077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JJ-078

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检查记录

JJ-080,SN-040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ZJ-037,GG-047,MQ-020,SN-038~039,SN-041,DQ-032,TK-039,DT-037,DT-042~048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GG-048,DT-038

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

GG-049

抽检记录

GG-049.1~049.4

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GG-050,MQ-024,DQ-034,TK-038,DT-039

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

MQ-030

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DQ-033,TK-037

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DT-040

土建交接检验质量验收记录

DT-041

安装验收记录

DT-049~051

4

竣工验收资料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注册建造师

JJ-075,SN-037,DQ-031,TK-03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执字[2011]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

为加强对我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建市监函[2008]42号)、《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的通知》(建市监函[2008]49号),对《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鲁建执字[2009]7号)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制定了《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从事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执业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在执业活动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八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内容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大中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规模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规模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三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签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第十四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包含多个专业项目工程的,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聘用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者变更注册,变更注册须向注册机关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同时原聘用企业出具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无正当理由,原聘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注册材料,配合办理。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注册建造师申报注册材料,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直接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由注册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聘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聘用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组织施工,落实质量计划,控制质量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施工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噪音、扬尘、遗撒、异味、垃圾的有效控制,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合理布置施工现场,保证职工工作、生活场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最大限度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对环境保护承担施工管理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节地、节水标准组织施工,确保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十三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项目负责人已经变更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该项目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由注册机关作出处理。

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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