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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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doc.docx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doc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

“小作坊”)备案工作,依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备案工作。

第3条纳入备案的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工艺简单、低风险、传统性等特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的品种目录。

第4条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1、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2、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3、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第五条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小作坊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

对符合目录管理要求,且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以下简称:

《备案证》,样式见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第8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告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遵守有关规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就履行责任和义务做出从业承诺,保证遵规守法、诚实守信,保证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第9条小作坊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证》。

《备案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备案证》:

1、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2、申请人不再加工备案产品的;

3、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

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备案证》的编号格式如下:

豫坊备字(XXXXXX)YYYY号(XXXXXX指申请人所在区、县的行政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十二条《备案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备案证》格式;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备案证》的印制、打印、发放和管理,并建立小作坊档案。

第十四条对未依法进行备案的小作坊,依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申请书

名称(盖章)

产品类别及品种

生产地址

经营者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打印或用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申请书封面须加盖公章(公章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类别及品种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的内容填写。

5.生产地址按营业执照经营产所地址填写。

6.经营者姓名按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姓名填写。

7.提交本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本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申请者自留一份,备案部门留存一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情况

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经营者姓名

从业人数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产品类别及品种

产品执行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本人承诺对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在生产经营中承诺遵规守法、诚实守信,保证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承诺人:

备案部门意见:

备案号:

豫食坊备字()号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案机关印章)

从业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从事岗位

文化

程度

健康证编号

附件2: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

编号:

豫食坊备字(XXXXXX)YYYY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产品种类:

(备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

(副本)

编号:

豫食坊备字(XXXXXX)YYYY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产品种类:

(备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须知

1.《备案证》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备合法生产资格的凭证。

2.《备案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备案证》的正本应当悬挂在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备案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5.《备案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

6.《备案证》被依法注销后,不得开展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并及时将《备案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备案机关。

7.《备案证》的正本或副本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证。

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证》载明食品品种范围生产。

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保障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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