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局关于如何保密工作交流材料与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职尽责实施方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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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局关于如何保密工作交流材料与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职尽责实施方案汇编

保密局关于如何保密工作交流材料与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职尽责实施方案汇编

 

保密局关于如何保密工作交流材料

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必要性

有利于防止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

当前,我国的保密工作存在着“乱定密”等定密随意性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工作秘密概念不清则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正是由于工作秘密概念界定不清,把本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从而导致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既管不了又管不好,致使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胁。

准确界定工作秘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降低保密成本,使真正的国家秘密保得住,保得好。

有利于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

实施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由于对工作秘密的概念不清,造成了一部分本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保密顾虑而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使一些有利于机关单位工作开展的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公众对此不理解、有怨言。

准确界定工作秘密,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解除顾虑,积极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另一方面也能使公众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宜公开,自觉限制自己的知情权,从而有利于积极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有利于保障机关单位正当行使职权。

工作秘密是有机关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公开或泄露将直接导致妨碍本单位相关职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公共利益,降低或减损其治理社会的效果,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机关单位有义务、有责任严加保护。

同时,工作秘密的确定是一项行政自由裁量权,这项权力的滥用将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机关单位应当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力。

所以说,准确界定工作保密,就能使机关单位明确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守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既是权力又是职责,保障其正当行使职权。

二、工作秘密的概念分析

工作秘密作为秘密的一个重要分类,其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

权威部门、地方法规和学界对工作秘密的界定主要有三种。

一是《公务员法》起草部门的界定,其含义为:

(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

二是《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界定:

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三是学界的界定:

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中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这三种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工作秘密的内在和外在特征,但它们又分别存在以下的缺陷:

一是把工作秘密的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把某些事实上拥有工作秘密并需要准确界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排除在外;二是没有指明工作秘密的本质特征在于保障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正当行使职权;三是没有归纳出工作秘密的程序特征,从而导致实践中确定工作秘密的随意性;四是运用“否定式”来界定工作秘密并没有说清工作秘密是什么,包含什么,工作秘密的界定必须是一个肯定命题。

基于此,笔者认为,从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来看,所谓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为了保障其职权的正当行使,依据简易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三、工作秘密的特征分析

(一)主体的广泛性

毋庸置疑,各级国家机关是产生工作秘密最多并需要严加规范的最重要的主体,但是,除了各级国家机关以外,某些得到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产生工作秘密并需要严加规范的主体。

实践中,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某些企事业单位获得委托授权以从事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活动,这些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的工作秘密存在着与公共利益和公民知情权发生冲突的可能,所以,对此类主体的工作秘密也必须予以重视并准确界定。

(二)职权的正当性

行政机关、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和外部管理事项,无论是内部事项还是外部事项都和机关单位的正当行使职权有关。

根据现代国家发展民主政治的要求,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公开,以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但是,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有些事项的确不宜公开。

对这些事项,世界各国都把它作为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的一项行政特权予以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项特权只

能仅限于保障行政职权和授权职权的正当行使,而不能试图掩盖行政违法或行政错误。

与此不同,国家秘密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如果泄露将会直接导致国家整体安全和利益的损害,是宪法赋予的最重要的行政特权。

(三)程序的简易性

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过多、过滥的工作秘密就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程度的降低。

因此,除了对工作秘密进行实体上的限制外,还必须对其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也就是说,工作秘密的确定、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标示、涉密、解密等具体程序必须有明确规定。

但是,基于保密成本的考虑,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不宜等同于国家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而应突出其简易性的特点。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省略、简化或合并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某些步骤和环节,在较短时间之内确定与保护工作秘密的程序。

简易性不是随意性,而是相对于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法定性、严格性而言,适当降低其标准。

(四)内容的保密性

一个事项被确定为工作秘密后,相关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应参照关于国家秘密保护措施的管理规定,对工作秘密涉密载体的产生、保存、流转和销毁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划定接触范围。

但是,保守工作秘密与保守国家秘密稍有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是最高目标、最高原则,对此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工作秘密则涉及到利益平衡或损害衡量原则,即当保密与公开的边界出现模糊,不容易确定时,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对社会的损害与效益分析,决定是否应该保密和公开。

(五)责任的行政性

保守工作秘密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一般由《公务员法》予以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

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规定得更加宽泛,涵盖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比如法国1983年颁布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6条规定,公务员对在执行职务当中或因执行职务关系所得到的秘密、所知悉的事实、文件和报告都有保密义务。

如果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或授权单位的办事员不经授权泄露工作秘密,就违犯了《公务员法》,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职尽责实施方案

矿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职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3】6号)文件精神,经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全矿继续开展以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为主要内容的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职尽责主题实践活动(以下简称主题实践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职尽责为主题,以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为目标,广泛深入宣贯《七条规定》,对照《七条规定》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严格遵守《七条规定》,切实落实矿长职责,有效遏制和防范事故,切实维护矿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强力推进我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扎实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职尽责主题实践活动,兴运煤业成立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秦书杰

副组长:

刘新亮杨书彬王营超冯春生景全营

成员:

王玉涛冯国洲焦振涛梁得森温和民

鲍春亮刘振立刘根成刘新卫王晓明

焦光伟陈晓楠刘贤哲于继亭刘银朝

耿冠周刘蒙召梁治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矿长刘新亮同志兼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方案制定、牵头组织集中培训、开展相关活动等具体工作。

各科队成立相应的主题实践活动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七条规定》的宣传贯彻和落实,统一部署本部门主题实践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安全科报告活动进展情况。

三、主题实践活动内容

为确保《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严格贯彻实施,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开展贯彻执行《七条规定》以下活动。

(一)开展一次学习宣传活动

公司组织五职矿长和班组长以上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开展一次《七条规定》学习宣传活动。

同时,要利用LED电子屏、宣传排版、横幅、标语、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

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耳熟能详,人人皆知。

确保从业人员知晓率达到100%。

(二)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活动

公司组织五职矿长和班组长以上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开展一次为期1天的集中培训,发放宣传手册,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暂停任职资格,进行再培训,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有关任职资格。

(三)签定一份承诺书

公司组织五职矿长和班组长以上安全管理人员集中签定严格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并由安全科存档。

(四)开展一次自查自纠行动

公司各单位认真对照《七条规定》集中开展一次自查自纠行动,深入分析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对达不到《七条规定》要求的,必须逐一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措施、资金、人员、时限、责任等五落实,认真组织整改。

通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四、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步骤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3〕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3〕23号)及金丰集体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在开展贯彻执行《七条规定》活动基础上,从2014年2月下旬开始,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具体分为集中宣传、自查整改、检查抽查和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一)集中宣传阶段(2月下旬-5月)

矿长召集各分管副矿长,面对面发放、宣讲发放《七条规定》,当场考核并签订承诺书,启动主题实践活动,启动主题实践活动。

矿长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七条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致矿长的一封信,向矿工宣讲《七条规定》,并组织考核,所有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与矿长签订承诺书。

安全科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组织宣传贯彻,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动员全矿职工共同学习,依靠广大职工共同监督落实。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9月)

安全科要对照《七条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排查安全隐患,逐项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人,全面开展整改。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工进行整改。

安全科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选树正面典型,查出并剖析反面典型,适时召开现场会,交流工作经验,褒扬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单位,鞭策问题严重、进展缓慢的单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

各单位对照《七条规定》完成隐患整改后,要报请安全科组织审核,安全科要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层层签字,落实管理责任,并按照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安全科将组织对各单位贯彻执行《七条规定》的情况进行逐条检查落实,进行重点检查抽查,对组织主题实践活动不认真、工作推动不力、整体效果差的责任人,严格按照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2月)

安全科总结活动成果及经验,推荐落实《七条规定》的优秀科队长和先进组织单位,分析问题和差距,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并对下一步煤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总结材料,于11月底前上报金丰公司安全部。

12月,公司将评选落实《七条规定》的优秀科队长和先进组织单位,并通报表彰,年底作为晋升、提薪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1、加强宣传贯彻。

确保煤矿从业人员《七条规定》知晓率100%;形成宣传贯彻落实《七条规定》良好氛围。

2、加强培训考核。

确保安全管理人员100%参加《七条规定》集中培训、100%考试合格、100%签订承诺书。

3、提高思想认识。

深刻认识《七条规定》的重要意义。

《七条规定》是对近年来煤矿安全事故,特别是对重特大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梳理、归纳、提炼确定出台的,字字重千金,句句都是生命线、底线、红线、高压线,条条大如天,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着力之处,是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具体表现,是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铁律。

五职矿长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4、注重结合。

把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要把落实与隐患整改、瓦斯防治等专项整治、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机械化改造、安全技能培训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部署。

要把落实《七条规定》与节后复工复产培训工作结合起来,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准上班。

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xx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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