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入罪解读.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8148577 上传时间:2023-07-08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8.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docx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醉酒驾车入罪解读.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docx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表明,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

而在我国,每年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50%以上都与醉酒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关于醉酒驾车行为的立法规定应运而生。

 

  但新增的立法本身存在的不足,不能完全体现出本立法所要达到的预防和震慑醉驾行为,所以立法的完善势在必行。

 

  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对醉酒驾车入罪立法规定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指出立法尚存在的不足;同时提出完善意见,形成一个有效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刑事立法系统,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对醉酒驾车入罪立法规定的解读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醉酒驾车的立法规定为: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认为是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公共安全属于极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2.客观方面,本罪应为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单纯地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

而立法中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可以构成本罪。

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因为醉酒驾驶行为具有极高的公共危险性,一旦实施就会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

所以必须进行保护前置,用有效的刑法手段去遏制存在的危险,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法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还应当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再结合《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的原意理解,这其中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即只要是驾驶机动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而本罪的故意内容应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去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心态应为故意,至少是一种放任的心态,即间接故意;第二,饮酒行为根据原因自由说是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应为故意犯罪。

 

  

(二)本罪的刑罚 

  本罪的主刑单一,只有拘役。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本法同时要求并处罚金刑。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还有一个补充为: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这里,对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大致可以根据情况分为两种: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醉酒驾车入罪立法规定的缺陷 

  

(一)主刑过轻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本罪的主刑只有拘役一种。

笔者认为本罪只规定一种主刑,明显过轻。

理由如下:

 

  1.纵观我国1997年《刑法》中规定得最轻缓的一条是第252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作为一种对法益危险极大且涉案量大涉案率高的醉酒驾车行为,主刑只规定拘役显然无法达到立法应有的目的。

在刑法进行修改之前大部分人敢于实施醉酒驾车的行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违法成本低”。

将醉酒驾车行为放入刑法调控的范畴,以刑罚来威慑危险驾驶行为人,使其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

 

  2.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的一项法律规定,醉酒驾车入罪的立法确实应当参照交通肇事罪,并且低于交通肇事罪。

同时作为一项直接从行政法过渡到刑法的立法规定,主刑确实不宜过重。

但只规定一种主刑拘役却又过轻。

而另一方面,全国各拘役所、看守所在收押犯人程序中都要进行全面的体检,收押程序较为困难。

同时因受过刑事处罚会造成影响的人群,大部分应为公务员、相同性质的公职人员或希望以后报考公务员的年轻人。

而对占醉酒驾车者多数的私营业主、商人、自由工作者,只处于拘役并没有实质性的威慑力。

 

  

(二)造成危害结果后的处罚不合理 

  前文中已经提到,根据立法规定,本罪在“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这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年5月7日杭州“胡斌飙车案”被判处交通肇事罪,6月30日南京司机张明宝醉驾酿成5死4伤的案件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月4日杭州“魏志刚案”被判处交通肇事罪。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于醉酒驾车事故判决“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驾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为醉酒驾驶肇事后继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行为,引发了学界对其合理性的争议。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醉酒驾车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依然无法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做出合理的判决,容易造成司法裁判混乱,从而直接损害法律的尊严,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对醉酒驾车入罪立法规定的完善 

  醉驾案件作为工业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社会通病,在世界各国中都普遍存在。

因此,合理地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将有助于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一)合理提升主刑的量刑 

  有观点认为,醉酒驾车行为只是行为犯,是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不需要再设置其他主刑,拘役足矣。

笔者对这种观点无法认同,因为实践中会出现一种不合理的情况。

举例说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的主刑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醉酒驾车引发重大事故的标准是指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假设,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任何后果,但态度恶劣,被判处了本罪最高刑拘役6个月。

同时,乙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两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

但因为只造成了轻伤无法适用交通肇事罪,在刑法的范畴内,只有用醉酒驾驶的立法规定进行处罚,判处拘役6个月。

显然乙造成的危害要大于甲,但也判处拘役,显然不够合理。

 

  

(二)增加醉酒驾车行为结果加重犯的处罚规定 

  前文中已经指出对于醉酒驾驶行为造成危害后,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的判决出现了个案参照不同罪名定性的“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情况。

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同样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

而在修正案出台后,对于醉酒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刑罚规定,而前文也已论证醉酒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后无论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

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在立法中必须要使用两种标准去进行判断:

一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大小;二是主观方面恶性的大小。

采取这样的评判标准既结合了交通肇事罪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优点,又采取互补的方式,弥补了两罪的缺点。

 

  (三)慎用死刑的建议 

  由于实践中醉酒驾驶尤其是造成恶性事故后人员伤亡较多,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非常之大,以至于民众的愤怒达到了一定的程度。

所以很多学者认为在未来立法成熟时应当将某些特定的情节特别恶劣醉酒驾车恶性事故考虑设置死刑,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

 

  死刑废除运动起源于18世纪末,经过200年发展,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总数的70%。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盲目追求以暴制暴,其国家心态必然是病态的。

所以现阶段我国的死刑制度,为“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对待醉酒驾驶造成恶性事故的案件,也应当少杀、慎杀。

体现我国刑法对于某些恶性犯罪,提高生刑,慎用死刑的态度,笔者认为立法应当将醉酒驾驶造成恶性事故的案件列入限制减刑的范围,在保护社会法益的同时也尊重人权,体现我国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和顺应轻刑化的国际趋势。

 

  刑法既要保护法益免受实际的侵害,同时也要保护法益免受危险的威胁,醉酒驾车立法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

通过分析这些缺陷,结合我国的实际,做出改善: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事故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恶性事故的,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预防犯罪和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文章来源:

北京画心调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法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