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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国际贸易合同的问题

影响国际贸易合同的问题

篇一: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流程及管理也愈加繁琐,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极易在警惕性不高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欺诈问题。

本文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进行分析,再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进行分析。

关键词:

国际贸易;防范;合同欺诈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

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

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

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1)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

比如:

”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

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

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

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2)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

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1)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

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

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

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

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

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

内容合理合法。

(2)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

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

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

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

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3)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

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

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

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

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

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

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

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

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

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

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

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

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参考文献:

[1]李曦.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控[J].内江科技,20XX(12):

102-106.

[2]王步云.论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识别及防范措施[J].现代商贸工

业.20XX

(2);98-99.

[3]方春河.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J].中国储运,20XX(6).

(二)对外贸易非市场化方面

政府逐步放松对进出口自营权的控制,允许一部分优秀效率好的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经验权。

取消对拥有许可证管理和配额的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简化进口的相关程序。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

(1)政府方面:

政府应加大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在企业的经营中导入环保概念,研制和生产更多的环保绿色产品,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提高对外贸易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对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企业提供不要的对策和帮助,积极与国外沟通,了解国际化标准,尽快是本国标

准与国际化标准接轨,使科学技术含量升高。

加强对认证市场的控制,规范认证行业,完善认证体系,帮助企业树立产品质量认证意识,提高产品质量。

(2)企业方面:

①树立标准化意识,并逐渐强化,采用国际化标准,并且严格执行,从根本上保证产品的各项品质,提高企业的国际地位;②企业适当增加研究开发费用,不断提高自身环保意识,使产品成为国际认可的”绿色产品”,表面对外贸易争端的出现。

一旦出现贸易争端,应积极寻求政府帮助,通过政府交涉,尽量使自身利益降至最低。

(四)对外贸易摩擦方面

(1)政府方面:

①减少对经济的控制,取消市场经济标签,逐渐得到其他国家认可,为对外贸易创造更好的国际环境;②经过调研、讨论后方可制定产品出口价格,避免恶性竞争,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使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③建立完善的反倾销诉讼机制;④发生贸易摩擦时,政府应积极与外国沟通,对其他国家提出的反倾销进行严格调查,并提出异议,通过双边谈判,将问题澄清,尽量使其取消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降低企业损失。

(2)企业方面:

①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不断研发新产品,使产品科技含量增加,并增强品牌意识,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向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转变[10];②熟悉掌握国际惯例,对待反倾销可以依法应对,化被动为主动。

(五)服务贸易发展滞后方面

(1)完善服务贸易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培养相关法律人才,并加强对国际相关法律条款的研究,保障服务贸易养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11]。

(2)优化服务贸易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技术、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

(3)增强与国际的交流,与世界各组织和政府间建立紧密联系。

(4)加大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利用国际资源发展我国服务业。

四、小结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过程中问题也随之增多,增多目前对外贸易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应加强重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解决问题,使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真正转变为世界强国。

>参考文献:

篇二:

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

出口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

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

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

二、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

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

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

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如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三、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及规范

品名规格应表述完整规范。

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

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

企业标准。

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四、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应明确具体。

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

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五、产品不合格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

在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需方提供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天”。

六、定金和预付款

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

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

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

另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七、合同的完整性。

除确有必要库存的大宗商品可在没有外销合同的情况下先订立购销合同外,原则上所有的出口业务都须内、外合同同时签订。

如只有信用证而没有合同的订单,一定要补签外销合同。

因信用证不能作为诉讼的充分依据,当发生外商违约、撤销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而出口方已与工厂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定金的情况时,出口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八、收汇不着的风险。

d/P、d/a、装船后T/T等收款方式,不论贸易伙伴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会使出口方的安全收汇处于被动地位,尤其当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更为不利。

因此,除非确无洽商余地,每单出口业务都应力争以L/c方式成交。

在不得不采用上述收帐方式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措施,如投保出口信用险等。

在以L/c成交的情况下,外商也可能在L/c中订立种种软条款,如,(l)L/c中规定外商签发的某种单据做为出口方议付的必要单据之一;

(2)L/c的有效期规定在对方银行到期;(3)L/c中对承运货物的船公司、船龄、船籍等做出限制性规定;(4)L/c中要求1/3提单直接寄给外商,2/3提单作为议付单据;(5)L/c中规定一定比例的货款通过L/c议付,其余部分在外商实际收货后T/T支付;(6)L/c中隐含某些自相矛盾的条款,不仔细审证或不实际履行时无法发现。

以上条款,实际都由外商控制了付款的主动权。

在收到有类似软条款的L/c时,业务员应谨慎行事,尽量与外商洽商调整。

此外,即使收到的L/c的条款为可接受和可操作的,对开证行的资信,也应通过中行等机构,进行适当的查询。

对某些信誉不佳的小国银行开出的L/c,应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如接受,也必须要求由某一自己认可的银行对该L/c加以保兑。

在缮制L/c项下单据时,业务人员应仔细、认真、力争做到单证、单单完全相符,不给某些不法外商以恶意拒付的理由。

当货物采用航空方式出口时,因航空运单是直接随机寄达外商的,外商在货物装机后即取得了货权。

因此,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更要做详实、确凿的了解,并须要求对方开出简单易操作的L/c。

而在制作单据的时候更要滴水不漏,严格相符,尽量采取措施,防止客户提走货物后拒不付款。

九、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

相关人员应关注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不能以各方的前期合作及个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商业行为。

如尽管交易各方已就重要交易交款达成初步的共识,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中方企业在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达成正式生效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备货备料,后因境外交易方的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如期签约,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

很多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内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等,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并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很多合同签订后没有专人跟进,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的持续跟进,导致合同后续何时到期、到期后的处理、自动续展等都无从得知。

如果某一天企业突然想起终止合同,但该合同已自动续展,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操作目标的实现。

十、合同附件

我们往往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多也围绕主合同展开,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也容易发生重要主合同、轻合同附件的情况,上述情况极易造成合同条款重组或合同附件条款加重一方责任的法律风险。

某些境外厂商通过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合同条款与附件内容相冲突以附件内容为准”或通过附件条款细化、补充主合同的内容,影响交易对方的利益。

十一、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

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在接单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条款的风险,造成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却遭毁约,导致严重亏损的经营事件。

所以,请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

十二、违约赔偿的上限限制

很多涉外合同,特别是销售合同,都约定供货方应承担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

国内企业应高度关注该条款,据理力争,争取将相关赔偿事项能够限制在一定范围,否则,巨额损失赔偿情况很有可能发生。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解决部分最为关键的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律。

在争议解决的问题上,由于仲裁比诉讼更容易在国外获得承认和执行,涉外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应争取多采用仲裁并可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

因为该机构在国际上有较高的声望,其裁决在许多国家可得到认可并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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