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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国网(基建/3)188—2019《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输变电工程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启动验收,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及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输变电工程验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严格执行公司验收责任量化清单,落实各级人员责任,规范程序、逐级验收、严密把控,保证全过程质量管控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一节 公司总部

第四条国网基建部职责

(一)归口管理输变电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制定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相关制度、标准。

(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三)负责与国网设备部共同组织常规跨区域、跨省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工作.

(四)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常规跨区域、跨省输变电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协调公司总部层面工程验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国网特高压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直接管理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国网设备部共同组织直接管理项目的启动验收工作。

(三)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直接管理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国网设备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各级运检单位参加基建工程验收。

(二)负责与国网基建部门共同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基建工程的启动验收。

(三)参与公司总部直接管理基建工程的整体竣工验收.

第七条国网办公厅职责

(一)归口管理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二)组织公司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三)参与公司总部直接管理基建工程的启动验收、整体竣工验收.

第八条国网科技部职责

(一)归口管理公司电网建设项目环保、水保验收工作。

(二)牵头组织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建设项目环保、水保验收。

(三)参与公司总部直接管理基建工程的整体竣工验收。

第九条国网物资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各级物资供应管理单位参加基建工程验收。

(二)参与公司总部层面组织的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整体竣工验收.

第二节 省公司

第十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直属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建设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所辖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设备部门共同组织省公司直接管理项目的启动验收工作。

(三)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省公司直接管理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工作。

(四)协调解决所辖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省公司设备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省公司运检单位参加基建工程验收。

(二)与基建部门共同组织省公司直接管理项目的启动验收工作。

(三)参与省公司直接管理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省公司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省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工作。

(二)组织省公司层面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三)参与省公司直接管理项目的启动验收、整体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省公司科信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省公司电网建设项目环保、水保验收管理工作.

(二)组织省公司层面重大建设项目环保、水保验收工作。

(三)参与省公司直接管理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省公司物资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省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单位参加基建工程验收。

(二)参与省公司层面组织的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整体竣工验收。

第三节 参建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负责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启委会负责组织工程启动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建设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职责

(一)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工作,受委托组织开展启动验收。

(二)配合验收组织单位(部门)开展环保、水保、档案等其他验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审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组织工程中间质量抽查监督.

(二)参加隐蔽工程及设备材料进场验收。

(三)参加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及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并组织问题整改消缺。

(四)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质量三级自检,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监理验收工作,督促勘察单位参加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督促设计单位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协调运检单位参加基建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审核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并按照业主审批的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监理验收。

(二)负责组织隐蔽工程及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参加中间质量抽查监督。

(三)参加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及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四)负责对验收、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督促整改闭环.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编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并按照业主审批的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开展施工质量三级自检,及时申请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二)参加中间质量抽查监督、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及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消缺。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责任

(一)参加中间质量抽查监督、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按规定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二)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与缺陷提出设计处理意见。

(三)在工程竣工预验收时,对工程实体的设计符合性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运检单位责任

(一)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拟参加的基建验收项目清单,提交建设管理单位。

(二)参与重要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间质量抽查监督、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对发现的缺陷和处理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物资供应管理单位责任

(一)参加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组织设备制造单位参加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

(二)组织设备制造单位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及时消除验收发现的设备缺陷,提交设备技术文件及档案资料。

第三章 施工质量验收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针对输变电工程质量开展的自行检查分三级实施,分别为班组自检、项目部复检和公司级专检(简称“施工三级自检")。

(一)班组自检应在检验批完成时,由施工班组独立完成。

(二)经班组自检合格后,由施工项目部完成项目部复检工作。

(三)公司级专检由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开展,以过程随机检查和阶段性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劳务分包工程的班组自检由施工总包单位组织开展;专业分包工程班组自检自行开展,项目部复检及公司级专检由总包和分包单位共同开展,共同签字.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是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责任主体,可根据工程进度开展,以过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部质检员、班组长等进行验收;

(二)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三)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管理单位是单位工程验收的责任主体。

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运检、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及物资供应管理等单位(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编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批。

工序作业前后,按要求对施工作业过程的关键环节或设备材料的质量进行验收,包括设备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设备交接试验等。

第二十八条各级验收发现的问题需经整改闭环并经验收方复查确认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二节 设备材料进场验收

第二十九条甲供设备材料进场验收

对于甲供设备材料,由监理项目部组织,业主、施工、物资供应管理、生产厂家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检验,运检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参加。

第三十条乙供设备材料进场验收

对于施工单位采购的原材料和设备,施工项目部在进行主要材料或构配件、设备采购前,应将拟采购供货的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并按合同要求报业主项目部批准。

施工项目部应在主要材料或构配件、设备进场后,将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复试报告报监理项目部审查。

监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第三节 隐蔽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隐蔽工程验收

(一)施工项目部在隐蔽前48小时通知监理,监理项目部于隐蔽前组织相关人员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二)地基验槽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应通知建设管理单位、运检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

(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见隐蔽工程主要项目清单(附件3)。

第四节 投运前的质量验收

第三十二条输变电工程所属全部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施工质量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负责整改,监理复查确认.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

第三十三条竣工预验收

(一)建设管理单位收到申请后,编制竣工预验收方案(见附件4),明确合理验收时间,并完成审批程序。

(二)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竣工预验收方案组织运检、设计、监理、施工、调试、技术监督及物资供应管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预验收。

(三)根据公司技术监督有关规定,技术监督实施单位负责完成竣工预验收阶段的技术监督工作,出具报告,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并确认有关问题整改闭环。

(四)竣工预验收完成所有的缺陷闭环整改后,建设管理单位出具竣工预验收报告(见附件4),向启委会申请启动验收。

第四章 中间质量抽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在以下时间节点应开展中间质量抽查监督:

(一)变电(换流)站工程原则上按照“地基处理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前”“电气设备安装前”阶段开展三次;

(二)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原则上按照“杆塔组立前"(原则上基础完成≥70%)“导地线架设前”(原则上铁塔组立完成≥70%)阶段开展两次;

(三)电缆线路工程按照“电缆安装前”阶段开展一次。

第三十五条中间质量抽查监督按照施工和业主两个层级开展.

(一)工程进度满足条件时,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归口部门组织开展公司级专检,编制公司级专检报告(附件5),报监理、业主审核。

(二)业主组织工程中间质量抽查监督,监理、设计、施工、运检等单位参与,主要核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并对施工质量、工艺是否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监理和业主对抽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项目部整改闭环并复查签证,确认合格后出具中间质量抽查监督报告(附件5)。

第三十六条中间质量抽查监督一般规定按照附件5执行,发现问题时应加大抽检力度。

第三十七条各参建单位要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实测实量工器具,并逐步完善,组织开展实测实量专项培训,掌握基本操作技能。

第五章 启动验收

第三十八条工程启动验收组织

(一)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由项目法人成立。

其中,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关系由相应部门组织成立;省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330千伏及以上项目由省公司成立,220千伏及以下项目可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成立。

(二)启委会下设的工程验收组,负责工程启动验收期间的验收工作。

工程验收组由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运维检修、物资、财务、科信、档案、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

工程验收组组长由建设管理单位和运检单位共同担任。

第三十九条工程启动验收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启委会收到竣工预验收报告后,组织建设管理单位与运检单位共同编制工程启动验收方案(附件6),验收内容应包括建安工程、设备设施、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周边(通道)环境、试验报告、文件资料等,验收具体内容和组织机构应在启动验收方案中明确,并组织工程验收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启委会主任批准。

(二)工程启动验收方案批准后,工程验收组按照分工、验收内容、验收时序开展验收。

(三)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由工程验收组组织运检单位、建设责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字确认。

责任单位负责整改消缺,整改消缺完毕后工程验收组组织复查,由运检单位、建设责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字确认。

(四)验收及消缺完成后,工程验收组向启委会提交工程启动验收报告(附件6)。

(五)环保、水保、安全、消防设施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六)项目启动时,按照设计要求、检验评定规程和启动试运行方案进行系统调试,对设备、分系统、站系统(换流站)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设备的配合协调性能进行的全面试验和调整,工程验收组进行确认。

(七)试运行期间,由运检单位、参建单位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监测和记录(线路工程需安排特巡)。

试运行完成后,运检单位、参建单位对各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并由工程验收组再行验收。

(八)工程完成启动、调试、试运行后,工程验收组提出移交意见。

由启委会决定办理工程向运检单位移交.工程在试运行后、正式移交前发生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质量问题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处理。

(九)启委会组织办理启动验收证书(附件6),启动资产验收交接工作。

启委会按证书的内容,签定启委会鉴定书和移交生产交接书,明确验收意见、移交的工程范围、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工程资料清单.

第四十条工程投运后一年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管理单位牵头,会同物资、运检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单位处理。

第六章 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环保、水保、安全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按照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按有关法规开展。

第四十二条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由负责项目核准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法人按国家有关法规开展。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三条公司实行逐级验收工作的随机抽查监督机制,抽查发现验收或监督不到位的,实施全面追溯和考核问责。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省公司、省公司对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对参建单位验收管理工作进行评价与考核,并与同业对标、输变电优质工程金银奖评选、参建单位资信评价等挂钩。

第四十五条在各级验收、质量检查、达标投产考核与抽检、优质工程金银奖评选中,对验收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工程或未按本办法开展验收管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考核;因验收不到位引发安全质量事件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协〔2015〕221号之国网(基建/3)188-201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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