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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危险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即安全作业证,是一种标准格式化操作的模式,既简便、又实用、且规范的管理方式,是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工作失误,保证作业安全的有效形式。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安全,所有危险作业须申请安全作业证,在落实完善的安全准备及措施后,经审查、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危险作业范围

危险作业范围包括:

爆炸或有爆炸危险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设备检修、电气检修作业等,多项危险作业同时同地点进行时,应分别办理各项危险作业安全工作许可证。

三、危险作业审批规定

1、安全作业主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对其分工管理,负责组织、检查、签发、审批等。

2、爆炸或有爆炸危险作业、动火许可、高处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许可证、电气检修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门负责。

(见附件)

3、所有被授权审批安全作业证者,在审批之前必须确认现场环境设备施工等安全无误后才可审批该项作业,并确实掌握及预防从事作业时可能发生的状况。

4、节假日需申请安全作业证部门依本程序审批规定办理。

 

附件1: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一、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内的动火作业,不适用固定动火区域和固定用火作业。

三、定义:

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2、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跨部门动火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主要是指防爆区动火(不包括特殊动火作业项目)。

4、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指非防爆区动火。

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四、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本规范第13条“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规定执行。

凡处于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时,在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及粉刷或喷漆等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安全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五、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六、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指作业项目之工程监工)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指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监火人(指公司选派之火警警戒员或施工单位选派人员)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位负责人(指动火作业点辖区部门主管)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防爆区动火分析由保卫部安环人员办理、非防爆区动火由公司消防干事办理)。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作业证》的格式见附表。

8、《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范第五项之第9条“《作业证》的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作业证》一式三联,审批后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课)、动火人和安环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9、《作业证》的审批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生产经理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环部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审批。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加班作业的应提出加班申请。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20h,加班作业的应提出加班申请。

5)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附件2: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一、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高处作业

三、定义: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等。

作业前要检查。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课)负责人或轮班领班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4、《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生产部审批。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在塔、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环部审核后,报生产经理审批。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

《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环部留存,保存期1年。

5)《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

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附件3: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一、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三、定义: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三级: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大于10吨(注:

使用临时性的吊具,起吊物品重量小于10吨也应办理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

并保存检修档案。

检查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五、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备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的规定。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六、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国家标准》GB2811的规定。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信号》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作吊装锚点。

未级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

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随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超重能力的80%。

七、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衡吊起。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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