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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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安达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列入棚户区改造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人实体;本方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方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全面完成拆迁任务。

第六条符合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只作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参照同类有照房屋评估价格的50%补偿。

对有照房屋,但不具备居住条件或局部不具备居住条件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评估作价货币补偿。

对拆迁公揭发布后突击抢建的建筑,一律无条件撤除,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在拆迁实施前,由拆迁人现场公示安置房源〔包括拟建小区总平面图、安置房源位置图和户型图等〕、拆迁政策要点〔包括拆迁奖励和补助标准、验收程序等〕、拆迁效劳单位〔包括拆迁单位、估价机构、撤除企业名称、自律承诺以及负责人、联系等〕。

政府安排的工程指挥部现场公示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和原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对上述公示容,由市棚改办负责监视。

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方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九条

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总面积按1200元/㎡计算,由拆迁人向拆迁管理部门交纳其总额10%的拆迁保证金。

如拆迁中未出现任何问题,那么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予以返还。

对给予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测算的数额,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监管使用。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承办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定期进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做好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房屋产权调换方法

〔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证载明面积〔必须与实际建筑面积相符,以下简称原面积〕拆一还一。

其中:

选择多层楼房底层和顶层的〔一层为车库的,以二层为底层;二层为营业的,以三层为底层;顶层建阁楼的,以下一层为顶层〕,原面积局部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结算楼层差价款。

其他楼层与底层或顶层的差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原面积小于最小户型45㎡的住宅,归还时按最小户型安置,补差面积享受每平方米1200元价格。

原面积在65㎡以下、扩大面积在5㎡以的,享受本钱价格〔1200元/㎡〕,超出5㎡以上的局部按实际销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5%交纳房款。

原面积70㎡以上,产权调换时需扩大面积的,不再享受本钱价格,可享受每平方米优惠5%的价格。

〔二〕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且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本钱结算差价〔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建安本钱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并适时公布〕。

“小门脸、大进深〞类的非住宅房屋,超过回迁一层进深的实行立体归还。

需扩大面积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

“院用于经营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但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正在营业中三个根本条件,实际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并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标明营业地点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被拆迁人要求安置营业用房的,在小区一层营业房屋进展安置。

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本钱结算差价〔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建安本钱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并适时公布〕。

回迁时需扩大面积局部,按院一层房屋市场价格结算。

对有严重污染影响周边环境、不适宜回迁安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予以货币补偿。

〔三〕对房屋产权证载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的房屋,拆迁时要求产权调换到非住宅房屋的,无论本人经营还是出租他人经营,均应同时具备持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中三个根本条件,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按非住宅房屋对待。

〔四〕临主次干道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或宅店合一房屋中,居住面积不超过整体房屋面积30%的,回迁符合非住宅条件的,可以整体回迁非住宅。

临主次干道的住宅房屋未用于经营的,在临街予以安置。

〔五〕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由承办单位组织并在拆迁管理部门和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监视下进展抓号。

该程序在拆迁区域95%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到场即可进展,对已通知而被拆迁人未及时到场的,按放弃权利、自动选择末尾顺序号处理,被拆迁人按所抓到的顺序号依次在未被选取的安置房源中选取房屋。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或非住宅不在所有权证面积之的全封闭阳台、走台、楼梯,按1:

1标准补偿安置;半封闭阳台、走台、楼梯按2:

1标准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货币补偿方法。

〔一〕对棚户区改造拆迁围选择货币补偿的,具有产权证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对产权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且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正在营业中三个根本条件和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按非住宅房屋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的棚厦为砖构造的,按100元/㎡标准给予补偿;其他按30元/㎡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如标高超过1.5米的砖围墙、铁制大门、菜窖应给予适当补偿。

〔四〕被拆迁人产权调换面积小于原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五〕住宅房屋承租人未在拆迁管理部门规定期限搬迁的,减少50%的搬迁补助费。

〔六〕在拆迁区域的养殖厂、冷冻厂、孵化厂等手续齐全且至少经营一年以上的,以及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的,均由相关部门确认并确定补偿标准后,给予适当补偿。

〔七〕在棚改区块,已经关停的国营或集体企业厂房和地面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格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对特困户和低保户具有产权证的房屋,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后,达不到最小户型45㎡的,拆迁人无偿为其扩大4㎡面积。

仍达不到最小户型的,补差面积享受本钱价格。

还需扩大面积的,5㎡以享受本钱价格,再超出局部,享受每平方米优惠5%价格。

对特困户、低保户确实认,以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为准。

第十五条在棚户区,为满足回迁需要,拆迁人必须设计建筑面积为45㎡、55㎡、65㎡、65㎡以上根本户型。

设计图纸确定后,由拆迁人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未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变更设计图纸。

第十六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每户600元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每户给付往返的搬迁补助费,即1200元;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户每月300元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回迁的,继续发给临时安置费,自逾期之月起加倍发给临时安置费〔出租他人居住或经营的除外〕。

房屋出租他人居住或经营的,由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按每户600元的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第十七条拆迁正在营业的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以被拆迁人在税务机关上年缴纳税额为标准,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八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

〔1〕被拆迁人不得撤除屋设施如暖气片、门窗等。

否那么,被拆迁人须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或恢复原样。

〔2〕约定回迁面积不得改变,如有改变,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规定解决。

〔3〕约定回迁位置不得改变,如有改变,拆迁人必须根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回迁面积和回迁位置,按楼房销售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的复核或复估结果有异议,确需进展技术鉴定而被拆迁人未申请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拆迁人承当。

第二十条对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下达15日后,由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局、拆迁办、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公证处、信访办等进展强制拆迁。

市拆迁办牵头组织公证处、拆迁人等清点、登记现场物品,并予公证,拆迁人提供存放场所场地,公证处负责封存。

市公安局对拒绝执行强制拆迁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拆迁工作平安顺利进展。

市信访办组织拆迁办、公安局做好强制拆迁后上访问题处理。

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当。

强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顿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撤消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顿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

承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效劳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因拆迁人原因导致停水、停电、停气等,致使被拆迁人无常居住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按规定依法进展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禁拆迁人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扒被拆迁人房屋。

拆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代扣各种费用,扣押被拆迁人的款物。

如有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拆迁过程中,但凡涉及政府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及干预拆迁工作进展的或支持亲友阻挠拆迁工作的一律免职,并由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但凡涉及拆迁中介机构人员违规造成损失的,一律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并清出本市拆迁市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但凡涉及强买强卖房屋、黑恶势力介入拆迁甚至暴力抗法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第三十条但凡在拆迁通揭发布后恶意转让、变更房屋性质的,一律不予确认;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手续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未尽事宜及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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