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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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㈢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㈣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㈤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㈥《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㈦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㈧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
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七条㈠、㈡、㈢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㈠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函;
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三);
㈢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㈣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㈤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㈥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㈦《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及其养老保险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㈧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手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备案表格上签署审核意见;
㈢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核发《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对材料齐全,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㈡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㈢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其资质证书的级别和业务范围;
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注册执业资格;
㈤具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
㈥已投保工程设计责任险;
㈦没有被暂扣、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及被责令停业整顿;
㈧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随时受理;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应当在2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已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的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备案书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不需要再次进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超出备案书业务范围的,还应当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
第十二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交的送审文件中,应当包括《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书》复印件或者进冀工程勘察、设计备案表原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进行审查时,应当核查进冀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市场秩序,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四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和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第十五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半年对本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资质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情况纳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其进行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外,2年内不得进冀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㈡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级别和范围承揽业务的;
㈢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
㈣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㈤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㈥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未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人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㈡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的;
㈢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㈣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㈤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一: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名
专业
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
身份证号
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河北省建设厅制
附件二:
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资质范围:
级别:
证书编号: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工程规模:
工程投资:
勘察、设计费:
元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意见: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
本表由进冀企业用A4纸打印,一式四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冀企业各一份)。
附件三: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进冀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进冀企业地址:
邮编:
进冀企业全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证书编号:
进冀企业工商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负责人:
分支机构地址:
邮编:
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
分支机构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申请备案业务范围:
企业公章
年月日
分支机构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
此表由申请企业用A4纸打印后,同应提交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四:
进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
分支机构名称:
备案业务范围:
资质等级:
备案编号:
有效日期:
(按照核发备案书之日起二年期限有效)
备案机关: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