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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的山东实践

2012年09月10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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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这种既严肃又宽松的方式,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也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

    一个廉洁的“一把手”,能带出一个整体上廉洁的领导班子,进而带出一支整体上廉洁的干部队伍;一个腐败的“一把手”,往往会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干部的群体性腐败。

反腐倡廉亟需监督好“一把手”,已是大众共识。

但如何监督“一把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一直是个难题。

    为破解这一难题,山东省从1999年开始,探索实行上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同下级党政“一把手”进行廉政谈话的制度,取得明显效果。

山东省的实践和探索表明,这一做法既有利于前移监督关口,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腐败,也是对党政“一把手”的关心和爱护,是新形势下加强廉政教育和党内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

    廉政谈话怎么谈

    通过对山东省廉政谈话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实地考察,我们了解到该省较好解决了廉政谈话“与谁谈、何时谈”,及“谈什么、怎么谈”等问题,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做法:

    坚持加强组织领导与健全工作机制并举。

山东省委高度重视廉政谈话工作,在2000年就批转了省纪委关于建立谈话制度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这项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建立了定期沟通情况工作机制,在廉政谈话各个环节,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及时衔接、取得共识、共同实施。

实行谈话制度以来,省委组织部累计参与谈话近300人次,占谈话人次的90%左右。

    二是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协调机制。

廉政谈话工作在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党风廉政建设室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并注意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共同抓好落实。

    三是健全谈话运行机制。

各市、县(市、区)和部分省属企业、高等院校党组织普遍制定了规范廉政谈话工作的有关制度,确保这一工作有序开展。

    坚持合理确定对象和科学把握时机并举。

山东省各级纪委注重抓好谈话对象的确定和谈话时机的把握,较好解决了“与谁谈、何时谈”的问题。

    在谈话对象上,由最初的市地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扩大到省属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国有大型企业以及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其中,突出抓好与新任职的主要领导干部、重要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信访反映较多的主要领导干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增强了谈话的针对性。

例如,今年以来,省纪委常委已与36名市委书记、市长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谈话,其中新任职领导干部33人,占91.7%。

    在谈话时间上,省纪委每年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谈话,确保每名主要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威海等市纪委坚持每年同所有谈话对象谈一次话。

在统筹安排谈话工作的基础上,注意抓住换届、干部调整、重要节日等关键节点实施谈话。

    坚持科学安排内容与注重方式方法并举。

山东省各级纪委注重抓好谈话内容安排和方式方法把握,较好解决了“谈什么、怎么谈”的问题。

    一是围绕共性内容谈。

例如,2011年突出了遵守换届纪律等内容,今年突出了“恪守从政道德、保持党的纯洁性”内容。

    二是突出个性内容谈。

即充分考虑谈话对象之间的差异,“量身定制”谈话内容。

例如,青岛市和东营市要求谈话对象从实际出发,每年办几件党风廉政建设实事,取得了较好成效。

    三是针对存在问题谈。

根据事先了解的情况,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搞好整改。

    坚持搞好谈话准备与强化成果运用并举。

山东省各级纪委在实施廉政谈话过程中,注重抓好谈话前相关准备工作和谈话后成果运用两个关键环节,做到抓两头、促中间,实现谈话效果最大化。

    每次谈话前,省纪委都向省委写出书面请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与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及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有关厅室单位沟通,全面了解谈话对象相关情况;将谈话有关事项提前一周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要求其认真准备。

如德州市纪委常委在谈话前专门听取派驻纪检组意见,并与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部分干部座谈,广泛了解谈话对象情况,确保谈话取得实效。

    廉政谈话结束后,各级纪委常委会专题听取情况汇报,向同级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并将一些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固化为制度。

例如,2007年以来,山东省针对发现的问题和谈话对象建议,出台了《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领取补贴、奖金和福利的通知》《山东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条规定》等制度。

    效果来自十余年的坚持

    自1999年实施廉政谈话制度以来,山东省纪委常委已累计同下级党政“一把手”谈话325人次,市县两级纪委累计谈话13.5万多人次。

实践证明,这种立足预防、早打招呼、常敲警钟的做法,对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教育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抓好反腐倡廉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山东各地普遍反映,各级党政“一把手”在强化自身廉洁自律意识的同时,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态度更坚决了、措施更有力了,较好地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

如烟台市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监督制度,规定每年对市直部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进行一次巡察监督,并将巡察监督结果纳入市直部门目标考核,与评先选优挂钩。

    强化了对党政“一把手”的教育和监督。

山东省各级纪委在实施廉政谈话制度时做到了环境宽松、引导得当,一些领导干部能够把心里话讲出来,便于组织上全面了解掌握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发现一些平时不易发现的问题。

如某局局长主动讲清了由于单位办公经费不足向项目单位拉赞助等问题。

针对类似情况,纪检机关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党政“一把手”的教育和监督,收到了较好效果。

    推动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开展。

山东各级干部普遍反映,开展廉政谈话,有利于督促党政“一把手”始终绷紧廉洁从政这根弦,经常“照镜子”,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教育好身边人,避免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

2007年以来,全省共有1076名领导干部主动上交礼金和支付凭证,减少了违纪问题的发生。

    提升了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通过开展廉政谈话,山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地方和部门整体工作情况的了解更全面了,对反腐倡廉形势、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把握更准确了,为科学谋划反腐倡廉工作奠定了基础。

同时,通过廉政谈话这种既严肃又宽松的方式,有针对性地交任务、压担子,体现了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政“一把手”的信任和支持,容易调动谈话对象抓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性。

他山之石或可攻玉

    山东省各级纪委在实施廉政谈话制度过程中,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总结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领导重视、率先垂范是谈话工作取得实效的保障。

每年年初,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都对这项工作作出安排。

省纪委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规定各市市委书记、市长由省纪委书记、副书记负责谈话;省直有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由省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负责谈话。

各市、县(市、区)党委、纪委对此项工作也都高度重视。

例如,泰安市委常委和纪委常委每年都共同与所联系的县(市、区)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同志重视支持,各级纪委主要负责同志亲力亲为,大大增强了廉政谈话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立足全局、准确定位是谈话工作取得实效的前提。

山东省结合自身实际,将廉政谈话定位为既不同于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谈话,也不同于发现干部有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的谈话,主要围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干部廉洁从政,同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

这种谈话形式符合党政“一把手”的职务需要,得到大家普遍欢迎。

不少同志认为,这是组织对领导干部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也是对领导干部加强教育和监督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局面的一项重要举措。

    强化督导、用好成果是谈话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

廉政谈话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在于强化督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成果运用,做好“下半篇文章”。

山东省建立了廉政谈话督导机制,对谈话人注重落实责任,坚持谁谈话谁负责,对因谈话不及时、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追究谈话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谈话对象注重全程监督,在廉政谈话结束后,定期对谈话对象的思想行为进行跟踪,对不落实谈话内容的,视情节轻重,或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确保廉政谈话取得实效;对谈话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省纪委及时进行了总结推广;对在谈话中发现的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需要进一步整改的问题,省纪委都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对谈话对象提出的200多条合理化建议,省纪委认真研究采纳,为更好地谋划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参考。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是谈话工作深入开展的动力。

在实施廉政谈话制度过程中,只有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才能为这一工作深入开展注入新的动力。

在谈话形式上,在进行“一对一”个别谈话的同时,一些地方还将其与集体谈话、诫勉谈话等结合起来,与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开展廉政知识测试等结合起来,扩大了教育效果;在谈话内容上,除完成“规定动作”外,一些地方还结合实际搞了一些“自选动作”,有的结合发生在领导干部身边的案例开展谈话,有的结合廉政文化建设开展谈话,增强了廉政谈话实效性。

□(文/欧召大李显锋作者单位:

中央纪委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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