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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规划

职业病防治规划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健康中国X”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X办发〔X〕36号)、《X市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X规划》(X府办发〔X〕3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县职业病防治规划》(X—X年)。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

“X”期,县委、县政府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贯彻落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相继出台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政策文件,建立了职业病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企业基础条件,当前我县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1.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薄弱。

全县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大部分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

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建筑、建材、危化等广泛存在较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大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较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职业病危害较严重,尘肺病等职业病发病率常有。

2.职业卫生监管能力不强。

职业卫生监管机构人员配备不足,装备缺乏,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部分监管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管重视不够,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政府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难度大。

3.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

职业病防治基础条件薄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企业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了解掌握较少,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落后,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

4.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违规现象突出。

5.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不到位。

企业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薄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配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未按要求定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率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率低;部分建设项目未严格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就是保障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根本利益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保”各环节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综合施策,统筹兼顾。

客观公正地认识县职业病防治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个体防护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到X年全县新增尘肺病病例年平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杜绝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严格控制主要慢性职业中毒疾病的发生。

——到X年,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

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基础知识普及率达到80%。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80%以上。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建档率达到95%,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5%。

——到X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75%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5%以上。

——劳动者满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设置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85%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5%以上。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X年提高6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县中小企业的监管逐年加强。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延伸到乡镇、村社;职业卫生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体系,编制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职业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检查费用投入,完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2.落实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

用人单位要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和治理,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能正常使用。

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依法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用人单位必须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现场(相关场所)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劳动者,并建立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和处理结果、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要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上述相关资料。

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要在劳动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中载明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的工种岗位、可能产生的后果、劳动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按相关规定和政策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并依法保障罹患职业病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明确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责任,依法履职履责

明确县级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安全监管部门:

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预防监管职责。

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开展情况和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指导企业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各项要求。

——发展和改革局:

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无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定期对全县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规范职业病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应急救援和职业病突发事件控制时的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并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民政局:

负责将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和生活方面的救助。

——经信和信息化局:

制定全县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产业。

——财政局:

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工会组织:

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督促、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协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改善劳动条件的诉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将职业健康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支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健康监管执法。

(三)切实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

1.强化源头治理。

建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台账,包括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限期淘汰,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和治理,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以职业性尘肺病防治为重点,在矿山、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对新建项目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发生。

2.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

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能力和水平;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和交通工具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满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需要。

3.提升防治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县医院技术和人才优势,争取申办相关资质条件,建立县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指导中心,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等相关工作,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探索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延伸到乡镇卫生院,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基层职业病防治网络。

4.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制定X县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做好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养,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职业病诊疗能力,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5.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信息管理规范,依托规划建设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将职业病防治信息纳入该系统,共同建设,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

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

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四)抓好重点职业病防治工作

1.切实控制新增尘肺病发病率。

以防治矽肺、水泥尘肺等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要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水泥厂、小陶瓷厂等,减少作业环境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2.有效遏制重大职业中毒发生。

以轻工、化工、电子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业为重点,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重点防范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的技术改造,有效防范中毒事件发生;加强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

(五)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

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教育。

充分发挥当地广播电视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不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的维权意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工作防治会议,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

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按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针对本县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

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专项经费投入

县政府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职业健康装备、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投入。

并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取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并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四)强化考核评估

县人民政府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对规划目标实行考核、评价,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定期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追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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