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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合同doc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2

1.工程概况    3

2.工期及施工进度    3

3.合同价款    4

4.质量标准    4

5.合同解释顺序    4

6.附则    4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6

1.规范与标准    6

2.图纸设计    6

3.甲乙双方代表    7

4.双方责任    8

5.工程监理    13

6.工期管理    14

7.质量管理    19

8.材料管理    23

9.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26

10.工地现场管理    27

1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32

12.工程验收交付    32

13.工程结算    34

14.质量保修条款    36

15.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37

16.保证担保    38

17.违约及争议处理方式    39

18.合同解除    40

19.补充条款    41

20.合同附件    42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本合同。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                  工作。

2.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格,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上述工作,投标图纸(与消防有关的图纸所有内容)范围内如有错项、漏项,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行业等现状、      (包工包料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承包范围、地区相关法规、工地周边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包装运输及二次搬运、人员、材料、机械、安全施工、冬(雨)季施工、夜间及节假日施工、赶工、外地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建筑垃圾自行清理、施工期间的气候影响、政府重大活动、甲方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设计及工程变更、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工程管理、工程保险、所有税费的规定和缴纳等因素。

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消火栓系统(水、电专业);水喷淋系统(水、电专业);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泵房内消防设备等。

其他:

                                    

1.4.本工程采用的承包方式:

包人工、包材料(加工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维护、包风险、包验收合格、包质保期维修。

1.5.本工程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乙方若拟对部分工程采取分包,须上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实行分包对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负责的责任制。

由乙方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2.工期及施工进度

2.1.本工程绝对日历工期为      日,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以上日期如有变化,以监理单位的进场通知或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2.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除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外各种外部不利因素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等。

3.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

详见合同附件《合同造价清单》。

4.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5.合同解释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以时间靠后的文件为准):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投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合同图纸;

其它双方共同确认的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往来信函、会议纪要、备忘等。

6.附则

6.1.本合同采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6.2.本合同适用中国内地现行的法律、法规。

6.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甲乙双方公章,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6.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主管领导:

                          主管领导: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规范与标准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

依据施工图和技术文件、国家现行规范、行业规程、规定以及地方标准,标准间有冲突的,以高者为准。

2.图纸设计

2.1.乙方承担本工程的施工详细节点相关深化设计工作,且应具备施工详细节点深化的能力,并对其全部工作负责。

乙方根据施工需要深化的施工节点相关图纸,须经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和甲方复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正式施工图纸(包含因施工需要所深化的施工详细节点等图纸)8套及全部图纸电子版文件(光盘;DWG格式)1套,图纸及资料应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相关部门关于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要求。

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和甲方的复核意见不能免除乙方依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2.2.甲乙双方同意全部图纸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均属于甲方。

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图纸内容向第三方透露。

2.3.乙方须自行核定图纸尺寸之准确性、正确性及可行性及现场匹配性。

乙方应用有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所需之设计要求,无偿完善装饰施工以及与之有关的配合施工中必须的各类细节及节点等详细图纸。

2.4.工程竣工后,除乙方为满足保修工作保留必需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交还甲方。

3.甲乙双方代表

3.1.甲方代表

3.1.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女士,职务为    ,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总代表(或授权人)签署后方为有效。

甲方驻工地总代表的签字字样及甲方公章印鉴样稿见本合同附件。

3.1.2若甲方工地总代表易人,甲方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1.3.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

甲方总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

甲方总代表授权人,在甲方总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总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异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总代表进行确认。

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1.4.甲方派驻工地的任何人员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或义务。

3.2.乙方代表

3.2.1.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女士,职务为:

  ,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指示和指令,全权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驻工地总代表的承诺均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的任何意思或行为表示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地总代表签字或加盖乙方项目经理部章后方可视为生效并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方可有效。

乙方应在进场前提供对其项目经理、驻工地总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其授权或转委托授权的范围和权限,同时乙方应提供现场项目经理部公章预留印鉴和驻工地总代表的签名。

乙方驻工地总代表、授权委托书和预留印鉴、签名见合同附件。

3.2.2.若乙方工地总代表易人,乙方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调整,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并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对工地总代表进行变更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次。

4.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甲方协调总包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和必要的施工条件,以及相应的水、电接驳点。

4.1.2.协调总包及相关单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3.组织由甲方、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并及时审核乙方编制的会议纪要。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应提前做好准备。

4.1.4.审阅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但甲方对相关文件的确认不免除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与施工图纸(及因之而产生的技术文件)、规范等产生差异时,以施工图纸(及因之而产生的技术文件)、规范等为准。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各阶段的工程验收、组织工程竣(完)工验收及移交手续办理、办理竣(完)工结算等。

4.1.5.甲方有权根据施工和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整,但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

4.1.6.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1.7.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参与甲方工程建设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内容,并严格履行。

乙方应及时足额向工人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否则导致本工程拖延或中止施工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社会声誉和经济损失等),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且甲方可自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回此赔偿款,不足部分,甲方仍享有追索的权利。

如乙方拖欠工人工资,则甲方保留将该部分工资款项自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支付给工人的权利。

4.1.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设备、主材及辅助材料等进行复核检测,如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由乙方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国家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4.2.乙方责任

4.2.1.服从甲方、监理及总包的现场管理要求。

4.2.2.乙方须与总包签定施工配合协议并报甲方备案。

4.2.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政府和监理单位所要求的内业资料等相关手续,并经甲方、监理检验后方可进场。

4.2.4.乙方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制定,并在正式进场前10日提交监理及甲方确认后实施。

乙方制订的施工计划及方案须服从周边其他工程的施工需要,确保安全。

4.2.5.乙方就本工程设置的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相关施工设备均应按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投标文件执行。

乙方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驻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否则,乙方需按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

其中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2.6.乙方在开工前7日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甲方有权对以上工作进行审核确定。

4.2.7.乙方主要负责人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缺席。

无故缺会,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伍佰元)/人.次;会议迟到,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贰佰元)/人.次,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回。

4.2.8.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岗位。

同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人.次,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回。

在相关人员到岗前,该岗位的工作由乙方代表或其指定人员临时负责。

4.2.8.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4.2.8.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4.2.8.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的人员;

4.2.8.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与甲方发生争执者;

4.2.8.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人员);

4.2.8.6.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双方共同确认人员发生变更除外);

4.2.8.7.高空掷物者及其他严重违反本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

4.2.8.8.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2.9.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施工。

同时本工程采用“样板先行制度”,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费用由乙方承担。

样板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4.2.10.乙方对其所提交文件的及时性、公正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或确认并不能免除乙方因此而承担的相应责任及风险。

4.2.11.乙方在整个施工、验收等过程中,应积极与现场监理和各施工单位进行联系,主动做好有关的接口和配合工作。

4.2.12.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或下道工序单位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的,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若施工期间损坏其他相关专业或单位的成品及半成品时,自行与相关单位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4.2.13.乙方负责办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行业和政府报批手续(相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如相关报批手续未能如期取得,乙方须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服从当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相应管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4.2.14.乙方在将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向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正式移交前,应将所完成的工程按甲方要求进行清洗、洁净。

5.工程监理

5.1.甲方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以下简称总监)。

监理单位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颁布的监理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5.2.甲方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单位向乙方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驻工地总代表(或其授权的其他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

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文件,乙方每发生一次(项)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5.3.甲方授予监理单位的职权的范围乙方必须执行。

乙方应接受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

6.工期管理

6.1.施工进度计划的阶段性关键节点时间要求如下:

      

6.2.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是指正式开始工程建设,开工前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临设搭建、施工用水、用电管线铺设等工作不应视同于开工,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

乙方延期开工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解除通知自甲方发出后生效,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6.3.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之日。

6.4.乙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在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编写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施工计划并将根据年度施工计划分解的季度计划在施工进场前报总包单位确认后,在满足甲方对总体进度计划要求的前提下,由总包单位上报监理单位和甲方审批确认。

监理单位和甲方在收到上述计划后15日内予以审批确认,监理单位和甲方的批准不应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进度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4.1.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设计深化及图纸绘制、图纸呈交的具体日期;

6.4.2.施工人员及主要施工设备安排计划,应包括工种、人员数量、技能要求,设备参数等;

6.4.3.施工资源需用计划;

6.4.4.分项工程及工序“样板”施工计划;

6.4.5.甲/乙供材料设备封样、限价、进货计划;

6.4.6.申请政府或有关部门及甲方验收所需文件之呈交日期;

6.4.7.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计划。

6.5.乙方在每月    日之前将下月月度施工计划和本月计划完成情况及需要各参建单位配合事项报甲方和监理单位。

在每周监理例会前    日前将下周计划和上周计划完成情况及需要各参建单位配合事项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计划予以施工。

月度施工计划完成情况将作为工期进度的考核依据。

6.6.乙方须在每月  日之前就甲指乙供及甲方直接供货且由乙方负责施工的材料和设备的进场、施工和到货时间以及品名、数量(列明定额规定的损耗率/量)、规格型号、性能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技术参数、供货和配合要求等,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要求编制出详细的计划报甲方和监理审批,向甲方和监理单位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准确的需由甲方直接供货的材料和设备计划,由甲方和监理单位审阅后备案。

6.7.乙方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和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材料、设备的选购、订货,分包单位的选择、生产加工和运输的必要周期、现场的预留预埋配合等因素,及时制定和修改所有的计划,同时应确保这些计划的准确性、系统性、时效性、严肃性,并在实际工作中全力贯彻执行。

因计划的滞后、错误、修改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工作滞后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6.8.不论是何原因(包括设计、施工、甲方和监理单位指令等),导致乙方所报计划需重新制订或部分调整修改,乙方应在该原因发生后7日内书面将修改后的新计划报甲方和监理审阅备案。

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最新的计划,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6.9.如承包范围内工程分区、分栋,乙方应按工程分区情况分别编制进度计划。

6.10.甲方和监理对乙方所提交的所有进度计划的批准和认可,均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11.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

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拟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甲方指令完成工作,乙方必须无偿追加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投入,以达到甲方要求为准;如乙方在追加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投入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将另行聘请其它分包商承建以上工程施工,所需费用并另加20%的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6.12.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已由乙方在措施费中包干考虑)。

6.12.1.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包括法定传染病或其它重大流行病导致工期延误的;政府行为或重大国事活动(如重大国际国内会议,国家庆典)期间的管制措施导致工期延误的。

法定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已在投标施工总工期中综合考虑。

6.12.2.甲方未能协调总包在开工前3日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6.12.3.甲方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6.12.4.甲方不按时提供图纸,或变更增加工程费用超过工程总价的5%。

6.12.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6.12.6.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或按时组织验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工期延误的。

6.12.7.本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13.乙方在本合同6.12条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放弃申请权利,甲方不再给予工期顺延。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14.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如连续停工超过3日或累计停工超过7日的,甲方可认为乙方不再具备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届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要求乙方赔偿。

6.15.乙方同意整个工程的进度可根据甲方合理要求做相应的调整,乙方不得因工期调整提出费用索赔;因乙方原因而影响工程进度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工期不得顺延,乙方须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6.16.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或尚未完成的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17.如乙方连续    日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乙方申报且经甲方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日。

如实际进度虽一度滞后于计划进度但最终满足了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要求,甲方可将乙方该部分的违约金酌情返还。

7.质量管理

7.1.工程质量

7.1.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

7.1.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甲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为依据。

7.1.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针对于本工程特点向甲方提交本工程的《质量防控要点目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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