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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章程

 

MM 省 MVM 市 SS

 

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 MM 省 MVM 市 SS 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MVM 市行政区

划内,募捐的对象是:

MVM 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__佰万元。

原始

基金来源于发起人的一次性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MM 省民政厅。

 

1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

MVM 市 XX 街 XX 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帮扶慈善款。

接受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等捐

赠,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帮扶慈善资金;

 

(二)慈善帮扶救助。

主要对生活困难的本市人员的生活给

予帮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困难人员给予救济援助,发挥

对社会、企业和主管部门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

 

(三)公益互助援助。

组织热心帮扶慈善事业的职工志愿者

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交流与合作。

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

团体开展交流和友好往来,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合作业务;

 

(五)弘扬慈善事业。

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企业

公民”运动,弘扬慈善之风,倡导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促进

慈善友爱社会风气的形成。

 

2

 

(六)规范管理基金。

根据本基金会的章程,规范、完善本

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使用好本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 5 至 25 人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慈善工作这项公益性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

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慈善事业

做出贡献的职工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三)为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或捐资的单位代表或个人。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

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3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

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

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

理事有权对会议提

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

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

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

 

4

 

(三)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本基金会开展各项活

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四)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

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基金会所交办的工

作,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五)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

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六)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

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本基金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七)理事应当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

基金会的宗旨和声誉。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

 

5

 

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定期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由理事会 1/3 以上的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

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会议时,应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

 

6

 

会议。

若理事长、副理事长不适宜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

人。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3-5 日通知全体

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

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

决通过时方为有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帮扶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

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

 

7

 

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

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立由 3 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监事任

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

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

选派;

 

(二)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

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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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

数的 1/3。

 

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

取报酬。

担任理事和监事的现职公务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领取报

酬。

 

理事承担本基金会指派的特殊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对

其必要的开支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财务主管批准,可以在

本基金会列支。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及其近亲属与本基

金会利益关联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

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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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为本基金会做出

突出贡献的;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

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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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

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本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

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本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

该本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

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

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

本基金会发生违反《本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

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

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

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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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领导下

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公益活动计划,组织开展

各项慈善活动;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在理事会通过后

组织实施;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决

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

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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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

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受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处理相关事务;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于:

 

(一)发起人捐赠:

原始基金由发起人一次性捐赠;

 

(二)政府财政资助:

本基金会存续期间,力争每年度向

MVM 市财政局申请资助______元人民币;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由本基金会面向社会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公开募集;

 

(四)理财收入:

通过管理本基金会基金购买国债、存款利

息等理财方式所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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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理财收入:

本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对本基金会基

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

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

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的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

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

务范围使用财产;对于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协议明确约

定了捐赠款项的具体使用条件时,本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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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用途使用。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

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作为本基金会的

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资金和物资主要用于本基金会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次性捐赠 1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募捐活动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募捐活动;

 

(二)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次性使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管

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公益事业的支

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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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

出的 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应当向社会公

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

当给予及时准确的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

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

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

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

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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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

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且不得

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

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应当审定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

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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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本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

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

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

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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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助给 MVM 市______援助中心;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

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类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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