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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第一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中国银行体系图

  图1-1

  【补充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BankingRegulatorycommission,CBRC

2003年4月

成立

2003年12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6年10月31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该法修正案

职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监管职责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⑧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⑨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⑩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监管理念

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即“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①“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②“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

③“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

④“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监管目标

◆监管目标是监管者追求的最终效果或最终状态。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四个具体监管目标: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四个目标共同构成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有机体系。

监管标准

①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③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监管措施

1.市场准入

 ①机构

 ②业务

 ③高级管理人员

2.非现场监管

3.现场检查

4.监管谈话

5.信息披露监管

  

  自律组织:

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BankingAssociation,CBA

2000年

成立

性质

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主管单位

银监会

会员

凡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

准会员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准会员

具体情况

截至2009年8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132家会员单位和1家观察员单位。

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公司。

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10个专业委员会

截至2009年8月

①法律工作委员会

②自律工作委员会

③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

④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

⑤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⑥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

⑦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

⑧保理专业委员会

⑨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⑩银行卡专业委员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

  均在1994年成立。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成立时的主要任务是: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称为“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以下业务:

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集国际商业贷款等;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担保和咨询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于2008年12月16日挂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适当时候上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其主要任务是: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的业务包括:

办理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其主要任务是: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

办理由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油料、棉花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中央财政对上述主要农产品补贴资金的拨付,为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办理拨付;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粮食、棉花、油料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

这为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二、大型商业银行

  图1-2

中国工商银行

ICBC

1983年9月

建立

1984年1月1日

正式成立

2005年10月28日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7日

上交所、港交所同步上市

中国农业情况

ABC

1979年初

恢复

1994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设

1996年

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2009年1月5日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BOC

1912年

成立

1979年

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1994年

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2004年8月26日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日

港交所上市

2006年7月5日

上交所上市

中国建设银行

CCB

1954年10月1日

成立;隶属财政部

1979年

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

2004年9月17日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7日

港交所上市

交通银行

COCOM

1987年4月1日

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6月23日

港交所上市

2007年5月15日

上交所上市

  三、中小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作用:

  1.填补空白

  2.打破垄断

  3.不断创新

  

(二)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

  ▼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

  ▼1994年,国务院决定通过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考虑到城市合作银行已经不具有“合作”性质,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呈现出三个新的发展趋势:

  ①引进战略投资者。

  ②二是跨区域经营。

  ③三是联合重组。

  四、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

  ▼截至2009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29家,农村合作银行181家,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信用社法人机构2055家。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依据这两个规定,

    ■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

  ▼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邮政储蓄的基础上组建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外资银行

  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①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②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③外国银行分行;

  ④外国银行代表处。

  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

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点评:

  外国银行分行在经营人民币业务方面受限,不能对中国境内公民做人民币业务。

  现状: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11月末,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4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29家代表处;13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2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192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6家,附属机构l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家、另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76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97家分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我国为了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工行的机构)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农行的机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行的机构)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建行的机构)

  自200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规定了其经营目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已完成了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的任务,正在探索实行股份制改造及商业化经营。

  二、信托公司

  1.信托的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3.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所应遵守的规范。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依据2004年7月27日修订后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一种完全属于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限于企业集团成员,不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母公司有义务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情况下,负责提供资金,满足支付需要。

  四、金融租赁公司

  1.依据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五、汽车金融公司

  1.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

  2.依据自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

  ①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②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③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

  ④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⑤向金融机构借款;

  ⑥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

  ⑦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

  ⑧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

  六、货币经纪公司

  1.按照自2005年9月l日起施行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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