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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先享低碳盛宴

诺齐克、罗尔斯、布迪厄三人祭

随着转轨的完成,以后人们将面临一个产权明晰的常规市场经济。

由于持有链条延长,“矫正”难度加大,/正义的重要性将会凸显。

但是若是当初缺乏取得的正义、转让的正义、矫正的正义之约束,一旦“不准知之幕”被捅破,持有的正义性受到疑心,无知之幕下的分派正义将更难运作:

转轨中没有“诺齐克”,转轨后就难有“罗尔斯”!

2002年11月24日,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以81岁高龄归天。

算起来他是去年谢世的第三位西方重量级思想家。

去年年初诺齐克与布迪厄这两位一“右”一“左”的大师在大西洋两岸同一天前后故去时,就想写一篇比较他二人的文章,结果因事而有始无终。

现在诺齐克与之论战的要紧对手罗尔斯也与他们相聚天国了。

当他们在那里鸟瞰凡间时,对以往的争辩不知有何感想?

此“新自”非彼“新自”

应该说,三人中布迪厄最“左”,但看看1970年代他对波兰事件的态度,就能够够明白他的“左”和咱们那个地址的“左”其实大不一样。

在昔时面对“布拉格之春”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是站在一条线上的。

只是到2000年面对“布拉格之秋”时,诺齐克与布迪厄的立场便势同冰炭了。

但是,没有昔时的“布拉格之春”,能有后来的“布拉格之秋”吗?

要明白在2000年9月的布拉格街头“反全世界化”示威中最活跃的捷克托派,在“布拉格之春”前的体制下曾被称为“托匪”,那时他们连活下来的权利都没有,遑论示威了!

“布拉格之秋”是欧洲后冷战时期“反对新自由主义”运动的一波。

布迪厄那么是那个运动的教父之一,也是用“新自由主义”的帽子抨击“市场经济全世界化”的提倡者之一。

而罗尔斯在美国长期以来却被视为“新自由主义”的最大理论家。

固然,此“新自”非彼“新自”,在那时的美国,“新自由主义”是指罗斯福新政以来强调社会福利、爱惜弱者的自由主义,以区别于罗斯福以前主张充分自由竞争的古典自由主义。

换言之,那时的新自由主义是“自由主义左派”,而世纪末布迪厄抨击的新自由主义却是“自由主义右派”。

也确实是说,罗尔斯的论战对手诺齐克才是那个意义上的“新自由主义”者。

但不管此“新自”仍是彼“新自”都是自由主义,正如不管自由主义仍是社会民主主义都是一种现代公民社会理论一样。

西方历史上曾有很长一个时期,经济上的国家干与、国家统制既不是自由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的东西。

而魁奈、亚当斯密如此的自由放任论者虽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者,但在马克思如此的左派思想家看来他们也要比柯尔贝、李斯特式的国家干与论者“进步”得多。

19世纪欧洲的“福利国家”提倡者如英国的迪斯累利、德国的俾斯麦都是保守派政客和贵族代言人,不仅自由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都反对,而且从自由主义之右翼如伯克到社会主义之左翼如马克思都厌恶这种反民主的“封建社会主义”或“托利党社会主义”。

直到20世纪初的俄国社会主义者,仍然以为自由民主而不弄什么社会福利的美国要比不那么民主的“福利国家”德国强得多,因此把争取“美国式道路”、反对“普鲁士道路”作为纲领。

国家干与何以成为左派主张

后来国家干与成为左派-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主张,那本是以宪政民主政体的完善为前提的,这确实是20世纪初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格尔利茨纲领与英国工党的“麦克唐纳社会主义”。

而美国19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那么是自由主义者转向国家干与的典型。

罗斯福所在的民主党,19世纪时长期以反对贸易爱惜、主张严格限制联邦权利而出名,那时它比其对手更偏向于“自由放任”。

而到罗斯福以后这一切倒了过来:

民主党-自由主义更多地与凯恩斯式的国家调剂政策相联系了。

不言而喻,它一样以民主国家为前提。

咱们能够把布迪厄与罗尔斯别离视为这两种反对自由放任的思潮之代表。

尽管学理上的罗尔斯思想不完全等于政治上的罗斯福新政,而布迪厄更是既非社会党人亦非所谓“新马”的“另类左派”,他在阿尔及利亚以文化研究出道,后来也从知识社会学和进入,要紧以文化多元主义反对市场价值观的文化霸权的立场来展开他的社会批判。

可是从他昔时踊跃支持波兰团结工会的活动可知,他也决不是除“新自由主义”什么都能够同意的。

而与这二者相对的,那么是古典自由主义(在美国与罗斯福的“新自”相较常被贬称为保守主义,在欧洲与福利国家传统相较那么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的立场。

它在冷战后以世界性的私有化与自由贸易全世界化的理论支柱而盛行各国,形成壮大浪潮,但同时也受到西方知识界社会批判传统的指斥。

诺齐克确实是这种古典自由立场的代表。

尽管正如罗尔斯不等于罗斯福,诺齐克也不等于里根、撒切尔,他从早年左派经历中继承的伦理自由主张更与保守主义相扌干格,但诺齐克的政治哲学的确为经济上的自由竞争提供了有力的伦理论证,对福利国家那么组成了有力的挑战。

可是,正如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之转向国家干与都以民主国家为前提一样,诺齐克第一也是政治自由、宪政民主的拥护者。

在那个前提尚未具有以前,既可不能有罗尔斯,更可不能有布迪厄,固然也就谈不上他们三者的争辩。

几年前笔者强调中国需要“诺齐克正义”,有朋友说你什么缘故轻忽阻碍更大的罗尔斯?

我说罗尔斯可不能比马克思更左吧,我还常常称引马克思呢。

若是你面临的一种状态使诺齐克与马克思都可能站到一路(另一方面,希特勒与斯大林也可能站到一路),那罗尔斯与诺齐克、罗尔斯与布迪厄、乃至布迪厄与诺齐克的不同还有那么重要吗?

“左”“右”的底线

现今西方已经没有如此一种状态,但不等于西方以前没有,更不等于西方之外没有。

如前所说,若是把自由放任和国家干与看成两个传统来看待的话,那么西方左派同意国家干与,是民主国家已经完善以后的事。

昔时国家干与和自由放任两种传统别离能够上溯于早先的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后来那么是德国历史学派和亚当斯密学派。

而那时的左派如马克思们宁可自以为是上述“自由放任”经济学的某种继承人,也可不能承认是上述“国家干与”经济学的继承人。

这是什么缘故?

其实道理很简单:

在西方历史上,左派是社会主义者,但绝不是国家主义者——那时“国家主义”被公以为是右派,即俾斯麦式的主张。

咱们明白,现代左派所主张的福利国家是指:

国家应该对人民多承担责任,如提供福利等等,但这并非主张无穷制扩大国家权利。

而自由主义者担忧的正是后者,他们反复论证的确实是国家权利过大会要挟公民自由,因此主张严格限制国家权利,但他们通常可不能论证国家应该不负责任。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二者会发生对立呢?

或说,在什么前提下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对立是成心义的呢?

那个前提确实是:

国家的权利和责任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统一——国家权利来自公民们的授予,为的是对公民们承担责任。

公民希望国家承担多少责任就相应地给予国家多少权利。

在这种条件下,国家的权利大,其责任也大;国家的权利小,其责任也小。

于是,要求扩大国家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者和要求限制国家权利的自由主义者就产生了矛盾。

但如果是那个前提不存在,若是国家并非建基于社会契约的原那么上,那么,国家的权利和责任之间就不存在对应关系,就会形成如此一种状态,即国家的权利专门大,而责任却很小,正如秦始皇有焚书坑儒之权,却可不能负“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之责,可谓既无自由放任,亦非福利国家。

在这种情形下,要求扩大国家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诉求,和要求缩小、限制国家权利的自由主义诉求,又有何矛盾可言?

而在限制国家权利的同时扩大国家的责任,即追求治权民授、对民负责的现代民主国家,就成为社会民主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一起底线。

20世纪的欧美已经奠定了那个底线。

在此之上便有了“自由放任仍是福利国家”的问题,有了现代“左右”之争,有了“右派”诺齐克、“左派”罗尔斯和比罗尔斯更左的布迪厄,有了他们之间绵延不绝的论战。

现在他们俱往矣。

在天穹之上俯视人世,他们会看到在那没有这种底线的地址,许多人也在学着他们的言词争吵不休。

罗尔斯皱皱眉头嘟囔着:

“我可不是俾斯麦。

”布迪厄忿忿然:

“我更不是秦始皇。

”而诺齐克更是痛心疾首:

“我的‘矫正正义’正是专门要整理那些为富不仁者的,怎么那里出了贪官污吏却说是我的错!

”“分派正义”:

自由和公正的统一

若是说权责对应的宪政民主是现代左、右派的一起底线,那么同属于自由主义的罗尔斯与诺齐克,一起的基础就更大一些。

美国自由主义转向扩大国家的责任始于罗斯福。

但罗斯福新政主若是以经济学理由实行国家的投资干与。

而以伦理理由实行国家的分派干与在那时仍然是一种社会民主主张。

直到罗尔斯,才成立了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分派干与理论。

罗尔斯把传统自由主义价值即个人大体自由、政治自由、宪政民主与程序正义列为“第一正义原那么”,而把在机遇均等原那么下尽可能照顾“最少受益者”的分派正义主张列为“第二正义原那么”。

从这两个正义原那么的序列看,罗尔斯是明确地确信个人自由优先于分派正义的。

这一“优先”在他的理论与“到奴役之路”之间划清了界限,因此罗尔斯的公正观仍是自由主义的。

人们能够质疑他在个人自由优先的条件下“正义的分派”如何可能,批评他有乌托邦色彩,正如人们也能够质疑诺齐克“矫正的正义”在传统私有制下如何可行并指出其乌托邦色彩一样。

但这两种学说中的乌托邦成份都属于“自由主义的乌托邦”而决非那种可能“通往奴役”的乌托邦。

二者的区别是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之别,而非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别,更非自由与极权之别。

简而言之,罗尔斯的公正观是:

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即在进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结果不平等。

而诺齐克那么以为:

自由即公正,进程公正即结果公正,因此限制结果不平等是毫无心义的。

显然,自由与进程公正是二者的一起底线。

那个地址需要强调的是:

罗尔斯的自由优先已经包括了进程公正优先,这与现在有些人明白得的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截然不同的。

有些人往往把“公平”明白得为进程公正,而公正之只能“兼顾”不能优先,使得所谓“效率优先”被说明为:

为了减少“交易本钱”能够认可“掌勺者私占大饭锅”。

显然,不管罗尔斯仍是诺齐克都可不能容忍如此的主张。

可是罗尔斯的观点也不能被说明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因为公平竞争与效率并无矛盾,全然不存在“优先”仍是“兼顾”的问题。

在西方,“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从来是指合法的自由竞争(它被以为是效率之源)与输者赢者之间的结果不平等这二者的矛盾。

显然罗尔斯也是在那个意义上论述分派正义的,他反对“赢家通吃”,主张承认公正的赢家,但也适当照顾输家,专门是在由于某种先天分赋不足、尽管尽了尽力仍成为输家时。

照顾尽了力的输家并非是罗尔斯特有的思想,他的独特的地方在于不是把它看成慈善,而是看成一种权利。

罗尔斯与一样自由主义者一样从不混淆道德与权利,他强调“合法(right)”不同于“善(good)”,而且“合法”优先于“善”,在罗尔斯大力宏扬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这种“合法关于善的优先(priorityofright)”是一个“大体特点”。

所谓合法优先于善,实即权利优先于道德。

这意味着那种以追求“道德理想”为理由任意侵犯他人合法(但或许谈不上高贵)权利的做法是不正义的。

罗尔斯还确认:

个人权利也不能以集体功利为理由被剥夺。

“依照正义,每一个人都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便为了社会全部的福祉,也不能无视这些权利。

在合乎正义的社会中受到保障的各类权利,不能被置于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的计算之下。

”这些观点无疑也是诺齐克同意的。

无知之幕,仍是正义之链

其实不难发觉,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不合与他们的理论预设不同直接相关。

罗尔斯提出“分派正义”作为自由主义伦理的一个原那么,是基于所谓“无知之幕”加“彼此冷淡”的双重假设。

所谓“无知之幕”,是指人们对自己与社会目前所处的状态、包括这些状态的前因后果全然不知或所知甚少,但这并非妨碍他们持有关于正义的信念并要求一种公正的规那么。

而所谓“彼此冷淡”,那么是一种既非性恶亦非性善的人性预期,即一个人对他人既无特殊的爱亦无特殊的恨,因此既无损人利己之心亦无助人为乐之念,只是各自在不谋害他人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尽可能大的利益。

固然,这些预设与经济学上所谓的“经济人”预设一样只是一种设问的逻辑前提,并非是事实判定。

现实生活中既有强盗也有慈善家,但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安排只能是“先小人后君子”地从人们会理性自利动身,假想应当让他们在彼此尊重对方权利的前提下自由地互换以取得各自的利益,既不许诺抢劫,也不能强求奉献———这与尊重、奖励志愿奉献全然不矛盾。

一样,“无知之幕”加“彼此冷淡”也是罗尔斯设计正义原那么时的一个低调预设。

现实中人们对自己与社会目前所处的状态及其前因后果或许并非无所认知,但这些认知一般是多元的,不同的认知之间会引发争议,罗尔斯以为一种普适的正义必需不受这种争议的阻碍,所谓“无知”在那个意义上实际是说不管你如何认知,这种正义都能成立。

显然这种正义必然是低调的,它不可能意味着尽善尽美的“人类大同”。

但同时它又是有原那么的,并非所有的“自生自发”状态都能经得住它的审判———这是罗尔斯不同于哈耶克那样由演进论推出自由放任论的“保守的自由主义者”的地方。

而诺齐克那么是从“持有正义的完整链条”的预设来展开立论的。

那个链条由三个命题组成,即一、“取得的正义”:

最初财产的取得必需来源清白,不得来自强权掠取或诈骗。

那个地址讲的“最初财产”是指能够追溯到的初始状态,并非以一代人为限。

一个强盗若是把他的抢劫所得通过合法的继承手续传给了儿子,那么即便儿子本人完全清白,也不能说他拥有这些财产是合乎公正的。

二、“转让的正义”:

财产持有进程中的每一次转让与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没有强权或讹诈介入。

三、“矫正的正义”:

持有的正义必需是能够追溯的完整链条,只要其中一环是不正义的,那么尔后即便每次交易都合乎公正,其结果也不正义。

而关于不正义的结果,应该依照“正义的历史原那么”予以矫正。

依据这三个命题,诺齐克挑战罗尔斯的“分派正义论”。

在诺齐克看来,若是一个所有者最初财产的来源是清白的,其后的每次财产增值又都是来自公正的自由交易而无任何讹诈与强取,那么他最终哪怕是富可敌国,也是公正的持有,不该受到指责。

他若是志愿进行公益-慈善投入,固然应当称赞。

但社会或国家没有理由以强制性的“二次分派”来取富益贫。

转轨国家的公正问题

在我眼里,若是问题的背景是像美国如此的传统市场经济国家,那么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加“彼此冷淡”的设定应当较为合理。

因为关于一个已经延续了几百年或更久的私有制社会来讲,要对现存的持有状态考查其正义的历史链条是不是完整,几乎是不可能的。

而依据这种考查来实行“矫正正义”更是难以操作。

因此连诺齐克自己也不否定,他建构的是一个“值得追求的乌托邦”。

那么与其在持有链条的正义性问题上陷入无解的争辩,不如像罗尔斯假定的:

大伙儿事实上对此无所认知,但明白咱们此刻要实践正义就好了。

另一方面,关于已有的私有制而言“彼此冷淡”的假设不管是不是合乎实际,它至少是合乎逻辑的:

因为在“你的确实是你的,我的才是我的;我的不是你的,你的也不是我的”如此一种状态下,既不害人也不助人的生存方式即便不值得提倡,至少仍是能够同意的。

但问题的背景若是是转轨中国家,情形就大有不同。

第一,那里的私有财产体制正在形成中,并非祖产久远,不知所自,很难假设这“正在进行时”的产权初始配置关于利益攸关的人们会组成什么无知之幕(恐怕那个地址只能假设“不准知之幕”吧)。

同时公共财富的“产权明晰化”进程具有强烈的外部性或负外部性:

本来是大伙儿的东西,你多拿了,我的就少了,反过来讲也一样。

若是在那个地址没有诺齐克主张的“取得正义”原那么,那事实上就会形成“我的确实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此一种抢劫状态,这与罗尔斯关于“彼此冷淡”的假设是完全相反的。

从逻辑上讲,只有先打破“不准知之幕”,公正、公布地完成了产权明晰化,在一个具有最少公信力的持有状态下人们才会不在意是谁、依据什么而拥有某物,即知足于对当前的持有“不知所自”,从而建构起“无知之幕”。

只有在“取得正义”的前提下确信了“我的是我的,你的是你的”,人们才会至少能够“彼此冷淡”(或如罗尔斯不作预设但固然乐见的:

彼此友爱),而不至于彼此敌视。

没有“诺齐克”,就没有“罗尔斯”

显然,在如此的问题情景下,诺齐克的正义观最具有底线性质,若是“诺齐克正义”尚且不能持守,又何论乎罗尔斯?

惹不起进程不公正的权势者,只要求进程公正的清白富人服从“分派正义”,未免有欺善怕恶之嫌。

而“第一正义原那么”都保护不了,又谈何“第二正义原那么”?

前面说过诺齐克、罗尔斯都有点乌托邦成份,但在传统私有制下诺齐克更显得乌托邦一些(在那里“矫正的正义”难以实现,却是罗尔斯的二次分派论更易实行),而在转轨国家,更乌托邦的确实是罗尔斯了——没有“自由优先”,哪里谈得上“兼顾平等”呢?

诺齐克的理论能够说是十分完全的:

清白的财产再多也不限,但只要追查十八代祖宗哪怕一代有不义之财,“矫正正义”的悬剑就会落下。

在传统私有制下如此完全的理论会致使乌托邦,但在转轨经济中既然产权是初始界定,取得的正义确实是最少的要求,矫正的正义也不能说不可行。

讲句大实话,转轨中的公正问题主若是针对“权家通赢”,针对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尔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

诺齐克理论正是也只是冲着这而来的,而罗尔斯理论有一半是对着那些最初的取得清白、尔后的增值又只依*公正交易的人。

这在今世美国是当务之急,在一个处于原始积存的社会恐怕就不是问题的核心了。

事实上,进程公正与结果平等的冲突(亦即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或曰效率与公平的冲突等等)只是在自由秩序成立后才成为真问题。

以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为例,他们在“第一正义原那么”上是一致的,只是在“第二正义原那么”上有不合。

但是,设假设他们面对的是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尔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罗尔斯与诺齐克还会有不同的态度吗?

固然,随着时刻的推移,转轨的完成,人们将面临一个产权明晰的常规市场经济。

由于持有链条延长,“矫正”难度加大。

但是若是当初缺乏诺齐克正义的约束,一旦“不准知之幕”被捅破,持有的正义性将变得十分可疑。

这时是冒着社会失序的风险强行“矫正”——这意味着一场革命,仍是舍弃一切正义原那么承认任何既成事实——这不仅有良心的障碍,而且在民主制下可否为公众同意也是问题——就成为严峻的两难。

这时可行的选择或许仍是罗尔斯——在“无知之幕”的假设下实行必然程度的分派正义,以求得兼顾社会的稳固与公理的伸张。

可是此前的转轨中诺齐克正义越少,尔后的罗尔斯正义也就越难落实:

毕竟那时社会是不是情愿舍弃“矫正”,并非都是能够事前预期的。

由此看来,咱们是不是必然要把罗尔斯与诺齐克对立起来呢?

现在这两个争辩半生的正义论者都去了,可否坚持正义,还得看咱们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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