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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商业保险项目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财产商业保险项目合同

 

投保方(甲方):

供水公司公司

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

供水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保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财产商业保险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保险标的

第一条财产保险标的为甲方所在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归甲方所有的一切有形财产。

第二章合同内容

第二条下列内容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组成合同的多个内容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投标文件(含澄清内容)。

4、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

第三章承保范围及费率

第三条承保范围及费率如下:

序号

保险项目

保险期限

投保单位

中标费率

1

财产综合险

%

2

盗抢附加险

%

3

国内货物运输综合险

%

4

现金险

%

第四章:

结算付款方式

第四条保险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保险的续保(新保)工作,投保单位凭投保单、保险缴费通知单等相关资料汇出保险费用;乙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缴纳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在收到投保单位汇出的保险费用当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出具保单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并于24小时内送至甲方。

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投保时,甲方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乙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

乙方如果终止合同,甲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三、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

乙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甲方加以消除,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

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负责,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

甲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没有采取措施,乙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六、甲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七、甲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甲方的保险业务联系工作。

确保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享受大客户的便利条件。

二、乙方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设专人受理索赔,接、报案。

三、乙方在接到使用单位的出险报案后,事故发生地在金华地区内的理赔人员应于6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地在浙江省内的应于3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地在国内其他地区的重大以上事故的应当尽快专门人员抵达事发地点。

四、乙方应对投保财产建立管理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要求对各个保险标的及保险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及时提醒投保单位参保。

因乙方失误造成的脱保、漏保、或保项不全的,应当由乙方负责全部损失。

五、乙方不得限制甲方及投保单位的出险次数。

六、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七、保险生效时间以保单中载述的起止时间为准,乙方须在保险费到账的同时出具保单,不得拖延。

八、乙方应提供保险知识、出险索赔程序,安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举行定期的主题活动,宣传保险安全知识。

九、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对投保经办人的廉政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方提供回扣。

十、乙方的中标价即为合同履行价,必须按投标费率签发保单,若发现乙方不按此规定执行,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乙方保险资格。

十一、保密要求:

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涉及单位秘密或财务数据的,乙方应当保密。

第六章赔偿处理

第八条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第九条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

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

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第十一条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乙方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第十二条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第十三条发生损失后,甲方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乙方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甲方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保险费。

第十五条甲方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第十七条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对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

第八章违约及其他除外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任何违反的一方都应承担总投保金额的%的违约金,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损失计算的方法)

第二十条在乙方发生以下违约情形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承诺的标准;

二、乙方没有按合同承诺的时间提供相关服务;

三、乙方没有按合同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提供承诺之服务;

四、违反本合同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终止合同的同时,取消该保险公司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超越合同投保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甲方提请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全部合同的,甲方可以重新提出认为适当的采购方式和方案,乙方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投保类似险种的费用等)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部分终止合同的,乙方应继续执行部分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并对部分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甲方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二十五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如甲方拒绝采纳乙方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乙方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乙方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甲方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乙方也可在15日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乙方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第三十条乙方应对投保人建立档案,记录各投保单位的承保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有关保单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如保单中有关条款与合同书不一致时,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合同外,以本签订的合同为准,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起生效;合同文书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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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委托人):

(被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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