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网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及回购价款认定裁判要旨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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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网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及回购价款认定裁判要旨工作范文

上海法院网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及回购价款认定裁判要旨

  篇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纠

  案例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

  纷

  前言

  上海黄浦、外滩竞辉、金融领航、万象更新。

黄浦、卢湾两区撤二建一以来,黄浦法院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以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司法服务金融发展的功能和定位,为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特别是20XX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和20XX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XX)68号】发布之后,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的现象,结合我院审判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为更加充分地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引领和规范黄浦区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进一步培育融资租赁行业这一金融新高地,有必要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进行汇总和研究。

最近,我院特地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审判进行了挑选、分析和梳理,合成一个案例集,供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官、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融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人员进行对比、研究和参考。

  目录

  1、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3

  2、第三人代付约定之法律性质的认定............................5

  3、出租人要求加速支付全部租金的法律要件......................7

  4、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权..........................9

  5、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12

  6、回购型融资租赁中保证金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的确定............14

  7、租赁期内租赁物完成物权登记不能对抗所有权约定..............17

  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

  【要旨】

  遇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应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决合同解除相关法律后果问题。

  【案情】

  20XX年5月15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甲租赁公司所有的钻孔机五台,乙公司须每月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后因乙公司多次拖欠租金,甲租赁公司遂于20XX年9月14日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20XX年9月19日,乙公司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获受理。

甲租赁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合同于20XX年11月19日(破产申请受理后两个月)解除,要求乙公司返还系争租赁物,并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截至合同解除之日止逾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债权。

  乙公司辩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应于20XX年9月19日(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解除,因此甲租赁公司主张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都应当计算至该日止。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虽然乙公司在甲租赁公司起诉之前已欠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

而乙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其与甲租赁公司均未通知对方解除或履行合同,因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应为破产申请受理日

  后的二个月,即20XX年11月19日,相应地,法院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计算至该日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的债权。

但在计算逾期利息具体数额的问题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法院确定逾期利息应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时(20XX年9月19日)止。

  【提示】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逾期未付租金导致出租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时,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租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则融资租赁合同在何时解除、出租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租金及相关利息应如何计算成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又因为案件牵涉到破产受理法院和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受理法院之间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协调,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判决认为,当出租人未选择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下,依据《破产法》第18条规定,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被法律赋予了对所有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选择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两个月的除斥期间。

当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未通知出租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则法律视作承租人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是否享有解除权问题,理论争议较大,法院认为若承租人存在违约事由,出租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相应的,融资租赁的租金应计算至推定的合同解除之日,但租金的利息计算,依据《破产法》第46条规定,利息应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

  篇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规范融资租赁市场营造金融法治环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融资租赁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截至20XX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人民币万亿元。

上海已成为国内融资租赁业的主要集聚地之一,约占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的三成。

为融资租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是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以20XX年至20XX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考察三年以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梳理审理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并提出规范行业发展和增强纠纷化解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概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67件,审结67件,同期结案率100%。

其中20XX年收案15件,20XX年收案28件,20XX年收案24件,收案数量持续增长。

从案件标的额看,审结

  的67件案件总标的额达人民币亿元,案均标的额为人民币450余万元。

  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审结的64件二审案件中,维持44件,撤诉9件,发回重审2件,调解1件,改判4件,管辖异议上诉裁定驳回4件,二审维持率较高;审理的3件一审案件,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平均审理天数约为56天,均在审限内审结。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实体经济走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明显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收案数量具有较为明显的传导作用。

涉案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

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一旦出现波动,会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过剩和落后产能逐步淘汰,涉及的行业经营者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预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将进一步上升,在短期内法院的审理压力不会有明显缓解。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交易主导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方,具有缔约主导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中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比重较大(见图一),为借助向出租人融资的方式尽快开展生产经营,谈判议价能力受到一定制约;三是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鲜有异议。

可见,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状况没有明显改观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更有利于出租人的利益保障。

  (三)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张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

除典型的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卖人三方合同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合同体系中,最大程度的降低融资风险。

在审结的67件案件中,涉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的有33件,占比高达%。

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

预计出租人将不断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风险防范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和复杂,这些变化将使融资租赁交易各方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加大审理难度。

  (四)争议定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增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趋势。

主要可归纳为:

第一,承租人的抗辩

  理由通常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残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回购条件未成就、回购价款过高及出租人未交付回购租赁物;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

案件争议定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特点。

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

  目前,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出现不断创新和复杂化的特点,案件审理中反映的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承租人最为常见的抗辩理由。

在承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存在干预以及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以质量纠纷不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承租人应与租赁物的出卖人另案处理为由不予支持。

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是因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以及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

  租人三方合同关系误认为买卖合同关系。

  

(二)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

  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仍有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

承租人容易出现下落不明、偿付能力不足等情况;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资产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上述情形极大危及到出租人的融资安全。

  (三)合同条款设计不够缜密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四)业务创新引发纠纷和扩大风险

  篇三:

回购担保协议(模板)

  回购担保协议

  编号:

  合同签订地:

广州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与(以下均称承租人)就设备融资租赁事宜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融资租赁直租合同》(详见附件一,下称“融资租赁合同”)。

依据承租人的选定和要求,甲方出资购买(下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长期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乙方为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制造商(供应商)。

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要求,甲方、乙方以及承租人三方于年月日签定了编号为【】的《设备购销合同》(详见附件二,下称“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租赁物。

  3、为确保承租人依约完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乙方同意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以回购租赁物的形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

  一、有关用词定义

  1、回购:

指当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时,甲方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详见附件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回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甲方则向乙方转让租赁设备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2、租赁物:

租赁物同于《设备购销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乙方提供并认可,甲方不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回购价款:

承租人尚未清偿的所有租金(未到期租金部分视为租金全部

  到期)、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承租人应付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等;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的侵害或损失。

  4、租赁保证金:

为保证承租人按期足额偿还租金,在每笔租赁业务开始前由承租人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

每笔租赁保证金=实际融资额×20%。

  二、担保方式、期间和范围

  1、担保方式

  

(1)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承租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有其他保证人对融资租赁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之间关系为连带共同担保。

  (3)如果存在其它担保方式对融资租赁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的,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时,乙方必须履行担保义务,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为由对债权进行抗辩。

  (4)如果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由承租人清偿以后,发生承租人破产被清算或者其它诉讼、仲裁事项,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依据有效判决、裁定书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乙方仍应对该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承担担保义务。

  2、担保期间

  

(1)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期限为个月,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支付表》(附件四)确定。

  

(2)担保期间为两年,自主债权清偿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3、乙方担保的范围是承租人没有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

  

(1)承租人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利息、罚息、保险费、保证金、赔偿金以及承租人应支付的其它费用;

  

(2)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损害。

  三、回购方式

  1、当回购条件成立时,甲方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

自《回购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十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2、回购条件:

  出现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之时;承租人不按照规定时间支付租金;承租人或者乙方不及时补足保证金;承租人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清算时。

满足前述任一情形,回购条件即成立。

回购条件的成立与协议所指租赁物状况如何无关(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毁损等)。

  3、当乙方履行完回购责任后,甲方将租赁物相应权益转让(包括所有权)给乙方。

双方明确同意:

鉴于租赁物在承租人的实际占有控制下,而甲方又无法对租赁物实施有效监控,甲方不向乙方作实物交付,甲方仅以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凭证和租金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向乙方交付租赁物。

乙方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租赁物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所有权变更产生的全部税费、手续费。

  4、乙方自行将租赁物取回,因取回租赁物引起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保证金

  1、当承租人发生逾期支付租金时,甲方有权动用承租人保证金垫付承租人逾期租金,并通知承租人补足保证金。

自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的下一日历月的10日前,承租人仍未能补足不足额的保证金时,乙方应补足承租人保证金。

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保证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履行回购承诺。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当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时,甲方及时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

  2、甲方收齐乙方的回购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凭证和租金债权转让通知,并配合乙方办理回购过户手续;

  3、担保期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乙方有义务如实提供。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回购条件成就时,乙方须承担起担保责任,负责向甲方支付价款,回购租赁物;

  2、乙方对推荐承租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租行为的真实性负责,若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对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租赁设备使用情况负有监管义务;

  4、乙方应督促承租人向甲方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协助催收租金。

对于乙方推荐的承租人若出现违约行为,乙方承担第一回购担保责任并无条件回购;

  5、乙方保证为租赁物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

  6、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

  

(2)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3)乙方的重大资产有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或因其他原因可能损毁、灭失;

  (4)乙方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清算;

  (5)乙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6)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

  7、乙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3天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七、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回购责任、支付回购款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的,每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回购金额__%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

  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八、特别声明

  1、乙方清楚的知悉甲方与承租人合作背景,并确认对承租人的资产、债务、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协议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2、乙方完全了解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乙方签署本协议时,已经取得乙方董事会、股东会的书面同意。

  九、合同变更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甲方与承租人协议变更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包括租金数额、固定收益回报率、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等),未加重承租人债务的,乙方同意仍由其以回购方式对变更后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未到期租金部分视为租金全部到期)、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承租人应付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等(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若甲方与承租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承租人的债务的,乙方仍应就变更后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变更的,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十、合同终止

  1、在租赁期限内,在甲方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提前还款终止融资租赁合同。

  2、乙方履行回购承诺;

  篇四:

融资租赁案例分析

  案例3

  青山纸业:

关于融资租赁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0103股票简称:

青山纸业编号:

临20XX-012号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公司因技改项目资金需求,拟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筹资。

公司以碱炉技改工程、二氧化氯制备系统等108台套、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设备作为标的物,以直租方式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融资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租赁期限3年。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融资事项已经公司20XX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鉴于公司制浆系统技改工程配套碱回收技改项目的预算资金需求及公司当前资金状况,公司以技改工程拟购置的108台套、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设备作为标的物,以直租方式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人民币5,000万元,租赁期限3年,租金支付方式

  为起租后次月对应日支付第一期租金,以后按季等额支付租金。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

王庆彬

  注册资本:

20亿元人民币(招商银行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

公司碱炉技改工程、二氧化氯制备系统等设备。

  类别:

固定资产(设备)。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物:

公司拟购置的碱炉技改工程、二氧化氯制备系统等共计108台套设备。

  2、融资金额:

5,000万元人民币。

  3、融资租赁方式:

直租方式。

  碱炉技改工程、二氧化氯制备系统等共计108台套租赁设备所有权归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我公司对108台套租赁设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在公司付清租金等款项后,上述108台套设备由公司按名义价格10,000元人民币购回所有权。

  4、租赁期限:

3年。

  5、租赁担保:

公司以持有的450万股“兴业银行”股票质押。

  6、租金及支付方式:

  起租后次月对应日支付第一期租金,以后每过三个月的对应日支付一次租金,每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4,612,元,共12期。

  7、名义参考年租赁利率:

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8、租赁手续费:

手续费为融资金额的%,放款前一次性支付租赁手续费人民币1,250,000元。

  9、租赁保证金:

放款前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500,000元,保证金不计利息。

租赁保证金用于冲抵最后一期租金的相应金额。

  五、本次融资租赁目的和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本次融资租赁有利于推进公司在建项目建设进度,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

该项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融资租赁合同;

  3、委托购买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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