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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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一局集团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中建一局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集团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防范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中建一局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包括伤亡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及损坏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或建筑物,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集团各单位所有在施工程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事故及损坏市政管线等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统称为事故),均应按本《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按集团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事故报告程序
第四条重伤以上因工伤亡事故、机械事故、损坏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或建筑物,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本公司(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公司(区域公司)应在1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在四小时内上报《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附表一)。
第七条事故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概况(总分包);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报告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八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报告,相关单位也应向其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事故伤亡人数30天内有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事故响应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部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项目经理及现场人员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二条抢救伤员时,要采取正确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伤害;同时遵循救助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抢救阻碍或事故蔓延;对于伤员救治医院的选择要迅速、准确,减少不必要的转院,贻误治疗时机。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的施工现场,其生产作业场所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害。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公司应组织项目经理部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如下材料:
(一)事故单位的营业证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五)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及考试卷或教育卡(伤者或死者);
(六)项目开工证,总、分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作业证及身份证);
(八)用人单位与伤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九)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及简单事故经过(包括:
伤亡人员的自然情况、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
(十)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相关照片及影像材料;
(十一)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公司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内部事故分析。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组织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
第十八条现场整改工作完成后,向负责事故处理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复工申请整改措施报告,经政府主管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公司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的分析和处理,组织企业内部事故分析通报会,向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二),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事故单位在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同时,应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针对负伤人员,要组织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赔付的申报工作。
第六章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事故责任应按照政府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公司内部应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根据集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对工程项目经理予以以下处罚:
1、发生非责任事故,对工程项目经理予以警告处分,罚款2000元;
2、发生责任事故,对工程项目经理予以记过处分,罚款3000—5000元;
3、发生工亡二人责任事故,对工程项目经理予以撤职处分,罚款5000—10000元。
第二十三条公司未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起,处罚公司主要负责人10000元,计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兑现。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责任事故,集团予以投标警告处置;公司发生两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予以投标限制;在停工整改期间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进行停止投标处置。
第二十五条集团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在集团各种评优创先活动中,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工程及责任人员,实施安全否决。
第二十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虚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或者事故应急处置不力,使事故影响扩大,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加重处罚。
第七章事故统计和归档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在当月25日前将本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报集团公司安全部。
次年元月5日前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在月后5日内将集团《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时抄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次年元月15日前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同时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无论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并对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档,并及时归档公司档案室。
事故档案应包括:
1、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2、《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政府部门出具的)。
3、与事故结案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全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档案,阶段性组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组织典型事故案例的通报分析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如有与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相抵触,以政府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及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原文件《中建一局集团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建一工字[2002]304号)、《中建一局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实施办法》(建一质字[2004]338号)同时作废。
附件一:
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附件二: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
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事故发生的时间
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
事故发生的地点
事故发生的企业(包括总、分包企业)
名称
经济性质
资质等级
直接主管部门
业别
总包:
分包:
事故伤亡人员其中:
人,重伤人,轻伤人
姓名
伤亡程度
用工形式
工种
级别
性别
年龄
事故类别
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说明:
从事何工作时发生的事故,发生现场部位及起因)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编号: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
填报单位:
申报人:
填报时间:
年月日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一、企业详细名称:
地址:
企业法人委托人:
电话:
二、企业类型:
国民经济行业: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三、事故发生时间:
四、事故发生地点:
五、事故类别
六、事故全部原因:
其中主要原因:
七、事故严重级别:
八、死亡人员情况:
九、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十、本次事故经济损失: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事故经过:
十二、事故原因分析:
十三、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十五、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
1、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2、事故现场模拟照片
3、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4、死者个人证件、受安全教育情况
5、安全技术交底书
6、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7、事故死亡诊断书及证明
8、与家属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书
十六、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名单
十七、善后处理小组人员名单
十八、善后处理初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