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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盲板抽堵作业管理,降低作业风险,避免因盲板使用不当、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以及在设备检修和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3编写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4术语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5组织与职责

5.1安全部是本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

5.2地面站负责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的审核,指导,监督管理。

5.3实施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按照要求施工。

6管理要求

6.1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6.1.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6.2生产工段(地面站)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6.3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

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6.4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生产工段(地面站)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6.5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6.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6.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6.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6.9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6.10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6.11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工段(地面站)负责人共同确认。

 

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降低吊装作业风险,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吊装作业活动的管理。

3编写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生产区域吊装作业安全规范》(HG30014-2013)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4术语定义.

吊装作业:

在生产和检修、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5组织与职责

5.1安全部是本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

5.2地面站负责人负责吊装作业的审核,指导,监督管理。

5.3实施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按照要求施工。

6管理要求

6.1吊装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6.2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6.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6.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6.6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6.7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8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6.9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6.10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11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12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6.13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6.13.1指挥信号不明; 

6.13.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6.13.3斜拉重物; 

6.13.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6.13.5重物下站人; 

6.13.6重物埋在地下; 

6.13.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6.13.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6.13.9重物越人头; 

6.13.10安全装置失灵。

 

6.14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保障建设施工现场和检修现场用电安全,防止人身触电和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临时用电的管理。

3编写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4术语定义

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5组织与职责

5.1安全部是本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

5.2地面站负责人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核,指导,监督管理。

5.3实施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按照要求施工。

6管理要求

6.1临时用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6.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

6.3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6.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6.5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6.6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

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7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

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6.8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6.9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

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施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地下隐蔽设施受破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施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3编写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生产区域动土作业安全规范》(HG30016-2013)

4术语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5组织与职责

5.1安全部是本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

5.2地面站负责人负责动土作业的审核,指导,监督管理。

5.3实施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按照要求施工。

6管理要求

6.1动土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6.2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3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6.4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6.5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6.6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6.7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6.8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6.9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6.10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确保其作业行为符合动土安全作业证要求。

 

6.11现场监护人应当对整个作业过程进行监控,以确保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符合动土安全作业证要求。

 

6.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断路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在道路上进行的各种施工管理,确保作业区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区域内断路作业及外来施工断路作业的管理。

3编写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

4术语定义

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组织与职责

5.1安全部是本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

5.2地面站负责人负责断路作业的审核,指导,监督管理。

5.3实施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按照要求施工。

6管理要求

6.1断路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6.2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6.3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4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5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6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安全部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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