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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土石方开挖细则含明挖爆破

水利工程土石方开挖细则(含明挖爆破).

 

----------------------------改造工程

(东风洞-孟家水库)

土石方开挖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编制日期:

审批:

审批日期:

 

---------水利工程监理中心

----------------------------改造工程监理部

2021年11月12日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改造工程东风洞~孟家水库段施工

2、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3、工程地点:

-------

4、施工单位:

5、设计单位:

-------水利建设勘测设计研究院

6、勘察单位:

7、跟踪审计单位:

8、工程概况:

---------------------工程--------------改造工程东风洞-孟家水库段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成后供水规模为5万m3/d,本工程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主要内容包括:

新建土石方爆破、开挖施工;各标段隧洞洞脸、分水口拉槽段等。

计划工期:

2021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

二、编制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73-2021)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389-2021)

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2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21)  

设计文件及监理规划

三、监理工作流程

熟悉图纸及设计要求→掌握施工工艺规范验收标准→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审核承包单位施工技术方案人员上岗证→签认开工报告→施工过程监理→测量放线技术复核→巡视检查、旁站监理→开挖土方完毕→各单元工程验收签认

 

 

四、监理控制要点

(一)土方开挖:

1、监理准备工作:

 

(1)根据总平面图中的测量控制点和规划红线,对定位控制桩、线、高程引测点进行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测量成果,务求准确。

开挖轮廓放样点的点位限差要求

轮 廓 放 样 点 位

点 位 限 差

平面

高 程

主体工程部位的基础轮廓点、预裂爆破孔定位点

+50mm

+50mm

主体工程部位的坡顶点、非主体工程部位基础轮廓点

+100mm

+100mm

土、砂、石覆盖面开挖轮廓点

+150mm

+150mm

注:

点位限差均是相对与邻近基本控制点而言的

(2)收集基坑周边建筑物,公用设施分布,地下管网、交通、水域、道路等了解原地下管线情况。

(3)施工措施计划审核

要求承包人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施工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开挖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5)开挖边坡保护及加固措施;

(6)土料、出渣、弃渣和石料利用及弃渣措施;

(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等。

2、监理控制重点:

(1)土方开挖前,

(2)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要求,将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

并将定位控制桩、施工场地的原地貌自然标高测设、挖槽放线尺寸,必须经监理复核验收,并办理好验收签认手续。

(3)开挖基槽,应当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开挖面(基面)以下0.5m,然后才能开挖。

(4)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明显警示标志;合理安排开挖施工顺序,防止错挖,严禁超挖。

 

(5)加强现场检查: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成果;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它测量工作。

3)加强现场巡视,尤其是重要部位,对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施工方案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发现偏离,立即制止。

4)加强观测,对地下降水情况、地面沉降和位移,地面裂缝,基坑底有无隆起等,每天定时及不定时观测。

发现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时,可下达工程暂停令。

5)依靠信息化施工进行管理,认真核查基坑检测单位定期报送的现场监测资料,发现数据已达设计警戒值,应停止施工并请设计人员到现场召开“四方”现场会,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在基坑(槽)开挖过程中,注意如下问题:

1)轴线桩、水平桩有无位移; 

  2)坑边堆土高度、位置与范围以及材料堆放,是否符合要求; 

  3)土壁、坑底是否有渗水现象;地表水、雨水冲刷边坡情况;

  4)周边地面有无裂缝、塌方

  5)土质异常、局部土质松软、障碍物;

  6)施工进度;有无超挖;

  7)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

8)开挖深度超过5m以上必须做专家论证。

(7)施工工艺流程:

 

按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确定开挖顺序和边坡坡度分段、分层开挖 :

 1)土方开挖应严格按施工技术方案规定的开挖顺序,开挖深度、宽度、放坡坡度,进行土方开挖施工。

2)开挖过程中,对定位桩,轴线引桩,高程引测点,不得碰撞破坏,并经常复测,校核检查是否准确。

 

3)基础开挖不得超过设计基底标高,严禁对槽底基土扰动,机械挖槽严禁超挖,达到设计基底标高,应留20cm以上基土由人工进行清理。

  

4)为保证边坡的稳定性,在挖方边坡上侧不宜堆放土方、材料,如需堆放时,应与挖方边缘保持一定距离,当土质良好时,应距槽上边缘宜为0.8m高度不超过1.5m,并加以覆盖。

在软土地区开挖时,挖出的土方应随挖随运不得堆放在边坡顶上,避免由于地面上加荷载引起边坡塌方。

 

5)修帮和清底:

在距槽底50cm(设计标高)槽帮处用水准仪抄出若干水准点,钉上木橛,同时由两端轴线用施工线挂好通线,检查槽边尺寸,确定槽底深度,并将边坡整平整齐。

 

6)槽边集水井、排水沟不得设置在基础下面,应与基础边缘有一定距离宜为0.5m-1m,排水沟深度(高处)宜为0.5m随泛水坡度2%,深挖至集水井,要顺直整齐。

集水井宜低于排水沟底1.5m,集水井宜相隔20m~40m设置一个,并设专职人员抽水,严禁泡槽。

 

7)成品保护:

对定位桩,轴线引桩,高程水准点,应长期做好保护,不得随意碰撞破坏;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方可继续施工。

 

8)基底超挖,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开挖尺寸不足,边坡过陡,按设计要求进行修整;随时检查排水设施,严禁泡槽。

3、安全监理工作 

(1)审查核验承包单位提交的安全施工保证体系,管道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文件及材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实施。

(2)核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土方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检验记录。

并由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3)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4)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奖罚分明; 

(5)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并核查交底记录。

 

(6)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安全文明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7)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8)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

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建议建设单位采取合同措施。

 

4、基坑(槽)验收  

当基坑(槽)开挖完成,并清理好之后,在基础施工前,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槽。

验槽内容如下:

 

 

(1)基坑尺寸(长、宽、深)及坡度与设计图纸是否相符合;   

(2)基坑壁土层分层,特别是基底土层与地质报告和设计图纸是否相同,

(3)上部结构重要部位(即受力较大或沉降灵敏部位)土质情况; 

(4)基槽处理(或者只限局部)效果检验; 

 (5)确认合格,有关单位责任人签名确认。

 

(二)石方爆破开挖

1、监理准备工作

  所有石方明挖施工在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要求承包人施工承包单位在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1)爆破孔孔径、孔排距、深度和倾角;

(2)所采用炸药的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

(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5)爆破参数试验。

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7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复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责任。

(2)  施工承包单位采用的爆破参数,必须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若采用经验数据,则需提供地质条件相似的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资料,否则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进行爆破试验。

 

(3)  施工单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尽可能减少爆破对边坡保留岩体的影响和扰动,尤其在直立坡段,应保证开挖岩体的稳定和岩面的完整平顺。

在开挖过程中,发现有可能不稳定岩体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提出合适的加固支护措施及采用能减少边坡失稳的施工方法。

(4)  施工单位应保证用于施工的设备、材料和仪器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充足的数量,如果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监理单位有权指令施工单位限期更换或增加设备、材料和仪器。

 

(5)  为保证开挖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以便于将测试成果与爆后观测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后续施工部位的地质条件,调整、优化钻爆参数。

(6)轮廓线放样质量控制参考土方开挖放样控制标准

2、监理控制重点

(1 ) 钻孔爆破施工前或施工中,承包人应提交一份完整的爆破试验大纲,并进行爆破试验。

通过爆破试验和爆破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爆破造孔技术、爆破参数和检测手段,达到爆破质量控制目标。

爆破试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工材料的性能试验;       

2)爆破参数及爆破方法选择;  

  3)爆破地震波衰减规律;   

4)预裂爆破参数选择;

   5)爆破破坏影响范围及其测定;   

 6)开挖利用料爆破级配试验; 

(2 ) 爆破开挖质量控制目标是避免基础岩体或保留岩体产生爆破裂隙,或使原有裂隙扩张松动。

预裂爆破控制标准:

   

1)爆破后,孔壁不应产生严重的爆破裂隙。

      

2) 预裂缝宽一般不宜小于1cm。

 

3)相邻两炮孔间岩面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

      

4)预裂范围应超出梯段爆破区,其预裂缝外延5m~15m。

3、爆破开挖安全控制措施

3.1爆破安全监理

3.1.1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1 爆破项目设计、安全评估、批准程序的合法性;

2 审验爆破从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3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

4 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5 监督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爆破器材,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制度; 

6 监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7 与爆破安全有关的其他事项。

3.1.2露天爆破安全控制一般规定 

1 露天爆破作业时,应建立避炮掩体,避炮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结构应坚固紧密;掩体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2 起爆站应设在避炮掩体内或设在警戒区外的安全地点。

3  露天爆破时,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或采用就地保护措施。

4 雷雨季节和多雷地区进行露天爆破时不应采用普通雷管起爆网路。

5 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6 在有水或潮湿条件下实施爆破,应采用抗水爆破器材或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实施爆破,应采用抗冻爆破器材。

7 硐室爆破爆堆开挖作业,应对药室中心线及标高进行标示,以确定是否有硐室盲炮。

8 当怀疑有盲炮时,应对爆后挖运作业进行监督和指挥,防止挖掘机盲目作业引发爆炸事故。

9 露天爆破严禁采用裸露药包。

3.1.3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1)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2)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图纸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得超过1.5%。

3)布置在同一控制面上的预裂孔,宜用导爆索网路同时起爆,如同时起爆药量超过安全允许药量时,也可分段起爆。

4)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爆破应采用不耦合装药或间隔装药。

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钻孔轴线,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或采取定位措施。

5)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孔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6)预裂爆破孔与相邻主爆破孔或缓冲爆破孔起爆时差应不小于75ms。

3.2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肓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

3.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

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

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

3.4安全允许距离与对环境影响的控制

3.4.1一般规定

1 爆破地点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2 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的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灾害的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3 爆破安全测试项目负责人和测试人员应参加培训并取得爆破效应测试资格后才能承担爆破安全测试工作;爆破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同时具备爆破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安全测试资格证。

4 爆破地震波、水中冲击波、空气冲击波、噪声等物理量的观测所使用测试系统的频率与量程范围应满足测量的要求。

3.4.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3.4.2.1评价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3.4.2.2地面建筑物、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隧道与巷道、岩石高边坡和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基础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

安全允许标准如下表。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保护对象类别

安全允许质点振动速度V,cm/s

f≤10Hz

10Hzf≤50Hz

f>50Hz

1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0.15-0.45

0.45-0.9

0.9-1.5

2

一般民用建筑物

1.5-2.0

2.0-2.5

2.5-3.0

3

工业和商业建筑物

2.5-3.5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

0.1-0.2

0.2-0.3

0.3-0.5

5

运行中的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

0.5-0.6

0.6-0.7

0.7-0.9

6

水工隧洞

7-8

8-10

10-15

7

交通隧道

10-12

12-15

15-20

8

矿山巷道

15-18

18-25

20-30

9

永久性岩石高边坡

5-9

8-12

10-15

10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C20):

龄期:

初凝-3d

龄期:

3d-7d

龄期:

7d-28d

1.5-2.0

3.0-4.0

7.0-8.0

2.0-2.5

4.0-5.0

8.0-10.0

2.5-3.0

5.0-7.0

10.0-12

注1:

表中质点振动速度为三分量中的最大值;振动频率为主振频率。

注2:

频率范围根据现场实测波形确定或按如下数据选取:

硐室爆破f<20Hz;露天深孔爆破f=10-60Hz;露天浅孔爆破f=40-100Hz;地下深孔爆破f=30-100Hz;地下浅孔爆破f=60-300Hz。

注3:

爆破振动监测应同时测定质点振动相互垂直的三个分量。

3.4.3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3.4.3.1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13-9的规定;对设备或建(构)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3.4.3.2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最小安全允许距离/m

1.露天岩石爆破

裸露药包爆破法破大块

浅孔爆破法破大块

400

300

浅孔台阶爆破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深孔台阶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硐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2.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由设计确定

3.地震勘探爆破

浅井或地表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100

在深孔中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注: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

 

3.4.4爆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离

爆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离 

电压/kV

3~6

10

20~50

50

110

220

400

安全允许距离/m

普通电雷管

20

50

100

100

抗杂电雷管

10

10

16

3.5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和临时性存放爆破器材监理

3.5.1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应为单层结构;

●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2;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3.5.2经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存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悬挂醒目标志(白天插红旗,晚上挂红灯);

●爆破器材应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其间距离应不小于25m;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不应直接堆放在地上;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距存放场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4、爆破开挖质量控制措施 

4.1质量保证体系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开挖爆破的质量保证体系。

开挖爆破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必须采取全过程控制。

                         

2)爆破工序验收,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初检、复检、终检“三检”合格,由终检人员提交 “三检”结果,报监理单位签证确认。

未经“三检”的部位,监理应拒绝检查签认。

 

    3)施工单位的各级质检人员,应由有工程实践经验的爆破技术人员承担。

 

    4)钻、爆操作人员,必须是有实践经验的技工和经过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

如发现无证上岗或出现责任事故,监理工程师将责令施工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4..2 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开挖爆破技术要求和爆破设计,须经本单位校审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在爆破开挖实施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变化需修改爆破设计、调整爆破参数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研究确认。

爆破设计报审内容包括钻孔平面布置图、爆破网络图、装药结构图。

4.3为保护设计界面爆破开挖质量,每道工序控制措施 :

 1)爆破材料进货 

      1.1)开挖爆破的火工材料,进货时必须要有出厂合格证、测试资料和标签。

 

     1. 2)施工单位对每批火工材料,特别是新厂、新型材料应按规定抽样检查试验,确定材料合格后方可使用。

 

      1.3)火工材料的装运、存放,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雷管与炸药混装、混放,雷管炸药装、卸存放时要注意安全,严禁抛掷。

2)造孔定位与钻进 

      2.1)依据施工图和施工控制网点测量放线定位。

 

     2. 2)架设导轨和安装机具、检查孔距、钻具倾角与倾向。

 2.3)钻进过程中,注意调整钻孔压力,防止钻压过大造成飘孔。

并作好记录,特别是岩性(粉)变化的位置、高程。

 

 2.4)起钻后,检查孔深并作好孔口保护,防止岩粉倒灌。

 3)装药与起爆网络 

      3.1)为使爆破开挖达到预期效果,施工承包单位应对爆破网络进行试验检查。

 

     3. 2)根据钻进速度及岩粉性状,分析钻孔各段的岩性变化,调整线装药密度。

 

     3. 3)装药前清除孔口岩粉后再取出孔口保护装置,并检查钻孔深度,保证装药到位。

 

      3.4)爆破参数与起爆网络接线检查。

4.4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分布。

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应达80%~50%,对于节理裂隙极发育岩体应达到50%~20%;

2)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3)梯段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换算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用量)不得大于500kg。

4)在紧邻水工建筑基面、永久坡面、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区域爆破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300kg。

5)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均必须按设计预留足够的保护层。

紧邻建筑物的爆破开挖,应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行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6)若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可行,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1)采用水平孔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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