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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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代拟稿)
(2011年11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以下简称意见),市卫生局代市政府起草了《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长期以来为维护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乡镇卫生院普遍实施,实行零差率销售,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进一步受到影响。
为了进一步筑牢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网底,切实发挥乡村医生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职能定位、执业场所、规范化管理、待遇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是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二是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乡村医生配置标准,要求“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三是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严格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四是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五是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和养老政策,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新农合资金支付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偿”建立对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政策。
通过“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和“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的方式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六是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7月19日全国“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同志明确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目前已有安徽、黑龙江、上海、四川、重庆、云南、甘肃、青海、宁夏在村卫生室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
二、我省《意见》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卫生厅在深入基层调研、多方座谈讨论和了解周边省份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代省政府起草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代拟稿)》,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系统意见,9月27日,李克常务副省长和赵建才副省长召开省医改领导小组进行了专题研究。
三、根据我省《意见》制定我市《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二)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全覆盖
一是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对人口不足500人或无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委托临近行政村的村卫生室为本村村民提供相关服务。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
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二是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所辖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2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6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三是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
在村卫生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为乡村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
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乡村医生技术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
(四)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
一是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2011年12月1日起,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是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
(五)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是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村卫生室,政府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30%-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
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
按照我省《意见》,明确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5元(含一个疗程),其中:
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
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按照省《指导意见》专项补助“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的要求,我市乡村医生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的补助标准,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县(区)财政承担。
对服务人口不足千人的村卫生室,按千人计算。
二是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县区要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参照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等多种形式,探索为乡村医生建立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村医,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县(区)财政承担,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以上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乡村医生配置标准、专项补助及养老资金测算
截至目前,全市注册在岗乡村医生10463万人(不含固始),其中60岁(不含60岁)以上的1743人,65岁(不含65岁)以上的835人。
(一)乡村医生配置标准及专项补助测算(按全市农业人口523万计算)。
若每千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全市应配备乡医5230人,富余乡医5233人(含835名65岁以上应退出执业的乡医,下同);若每千人口配备1.2名乡村医生,全市应配备乡村医6276人,富余乡医4187人。
若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65岁以上(不含65周岁)村医养老保险。
全市共有65岁以上乡村医生835人,对于65岁以上(不含65周岁)、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附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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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乡村医生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乡村医生工作在农村卫生第一线,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承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为维护农村居民健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根据服务人口、居民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村卫生室数量,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对人口不足500人或无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委托临近行政村的村卫生室为本村村民提供相关服务。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
村卫生室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配备基本设备,做到功能完善,适应需求。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二)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所辖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1.2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6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实施乡村医生准入制度。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