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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规范》word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Codeforseismicdesignofbuildings

GB50011-201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0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60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2、1.0.4、3.1.l、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级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10年5月31日

 

前  言

  本规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对灾区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砌体结构楼梯间、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

此后,继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14章12个附录。

除了保持2008年局部修订的规定外,主要修订内容是:

补充了关于7度(0.15g)和8度(0.30g)设防的抗震措施规定,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了设计地震分组;改进了土壤液化判别公式;调整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参数、钢结构昀阻尼比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隔震结构的水平向减震系数的计算,并补充了大跨屋盖建筑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提高了对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要求;提出了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并相应调整了抗震措施的规定;改进了多层砌体房屋、混凝土抗震墙房屋、配筋砌体房屋的抗震措施;扩大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原则以及有关大跨屋盖建筑、地下建筑、框排架厂房、钢支撑一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一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

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号中国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

100013,E-mail:

********************)。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杌械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大学、云南大学、广州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

  主要起草人:

黄世敏王亚勇(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洁民方泰生邓华叶燎原冯远吕西林刘琼祥李亮李惠李霆李小军李亚明李英民李国强杨林德苏经宇肖伟吴明舜辛鸿博张瑞龙陈炯陈富生欧进萍郁银泉易方民罗开海周正华周炳章周福霖周锡元柯长华娄宇姜文伟袁金西钱基宏钱稼茹徐建徐永基唐曹明容柏生曹文宏符圣聪章一萍葛学礼董津城程才渊傅学怡曾德民窦南华蔡益燕薛慧立戴国莹薛彦涛

  主要审查人:

徐培福吴学敏刘志刚(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刘树屯李黎李学兰陈国义侯忠良莫庸顾宝和高孟谭黄小坤程懋堃

1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

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

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1.0.6 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1 术语

2.1.1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fortification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2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fortification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1.3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seismicgroundmotionparameterzonationmap

  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2.1.4 地震作用 earthquake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5 设计地震动参数 designparametersofground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1.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basicaccelerationofground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7 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characteristicperiodofground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简称特征周期。

2.1.8 场地 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

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的平面面积。

2.1.9 建筑抗震概念设计 seismicconceptdesignofbuildings

  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2.1.10抗震措施 seismicfortification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10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ofseismic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2 主要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FEvk——结构总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GE、Geq——地震时结构(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ωk——风荷载标准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

    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Sk——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M——弯矩;

    N——轴向压力;

    V——剪力;

    p——基础底面压力;

    μ——侧移;

    θ——楼层位移角。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K——结构(构件)的刚度;

    R——结构构件承载力;

f、fk、fE——各种材料强度(含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标准值和抗震设计值;

   [θ]——楼层位移角限值。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As——钢筋截面面积;

    B——结构总宽度;

    H——结构总高度、柱高度;

    L——结构(单元)总长度;

    a——距离;

 as、as'——纵向受拉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边缘的最小距离;

    b——构件截面宽度;

    d——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直径;

    h——计算楼层层高,构件截面高度;

    l——构件长度或跨度;

    t——抗震墙厚度、楼板厚度。

2.2.4 计算系数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γG、γE、γw——作用分项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ζ——计算系数;

    η——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的增大或调整系数;

    λ——构件长细比,比例系数;

   ξy——结构(构件)屈服强度系数;

    ρ——配筋率,比率;

    φ——构件受压稳定系数;

    ψ——组合值系数,影响系数。

2.2.5 其他

    T——结构自振周期;

    N——贯入锤击数;

   IlE——地震时地基的液化指数;

   X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x方向相对位移);

   Y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y方向相对位移);

   n——总数,如楼层数、质点数、钢筋根数、跨数等;

  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

  φji——转角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转角方向相对位移)。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 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2地震影响

3.2.1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表征。

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05g

0.10(0.15)g

0.20(0.30)g

0.40g

注:

g为重力加速度。

3.2.3地震影响的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

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其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3.2.4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3.3 场地和地基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4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 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3.3.5 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山区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2 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要求;其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3 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3.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

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4.2 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对抗震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宜择优选用规则的形体,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不规则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有关规定。

3.4.3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坚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

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不规则类型

定义和参考指标

扭转不规则

 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

凹凸不规则

 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

楼板局部不连续

 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

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不规则类型

定义和参考指标

侧向刚度不规则

 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

 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

楼层承载力突变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

  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3 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3.4.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 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

3)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

  2 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

2)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3)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 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不低于本条1、2款要求的各项抗震措施。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

3.4.5 体型复杂、平直面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程度、地基基础条件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的比较分析,确定是否设置防震缝,并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不设置防震缝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模型,分析判明其应力集中、变形集中或地震扭转效应等导致的易损部位,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2 当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时,宜形成多个较规则的抗侧力结构单元。

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材料种类、结构类型、结构单元的高度和高差以及可能的地震扭转效应的情况,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3 当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时,其宽度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3.5 结构体系

3.5.1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5.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3.5.4 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约束砌体、配筋砌体等。

 2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受力钢筋、箍筋的设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先于钢筋破坏。

 3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

 4 钢结构构件的尺寸应合理控制,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5 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

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3.5.5 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2 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3 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4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3.5.6 装配式单层厂房的各种抗震支撑系统,应保证地震时厂房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3.6 结构分析

3.6.1 除本规范特别规定者外,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3.6.2 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重大地震破坏的建筑结构,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

此时,可根据结构特点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当本规范有具体规定时,尚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

3.6.3 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人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注:

重力附加弯矩指任一楼层以上全部重力荷载与该楼层地震层间位移的乘积;初始弯矩指该楼层地震剪力与楼层层高的乘积。

3.6.4 结构抗震分析时,应按照楼、屋盖的平面形状和平面内变形情况确定为刚性、分块刚性、半刚性、局部弹性和柔性等的横隔板,再按抗侧力系统的布置确定抗侧力构件间的共同工作并进行各构件间的地震内力分析。

3.6.5 质量和侧向刚度分布接近对称且楼、屋盖可视为刚性横隔板的结构,以及本规范有关章节有具体规定的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

其他情况,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

3.6.6 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2 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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