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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件

前言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

1、买卖双方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

2、环节多、时间长、业务内容较为复杂、风险大;

3、影响因素多;

4、约束的法律及规章制度较多;

5、国际市场竞争更为激烈。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规定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支付货款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合同条款就是交易条件的具体化;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这些交易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享受自己应得的权利。

因此,制订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重要的环节。

第一章合同的标的

第一节商品的名称

一、品名的重要性

二、订立品名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具体,尽量避免只使用总称的作法;

2、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考虑海关的相关规定;

5、考虑进口国的风俗习惯:

第二节商品的质量

一、商品质量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质量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品质的综合。

商品的质量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影响价格和竞争能力的高低,关系到买卖双方利益的实现程度,而且还关系到商品的信誉、企业和国家的形象。

在合同条款中,品质条款也是一个主要条款,它关系到商品的价格以及双方利益的实现程度,因此买卖双方需要根据自己的需要认真制定,以利于日后交货的顺利进行。

二、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按照样品提供者不同,可分为:

(1)凭卖方样品买卖:

(QualityasperSeller’sSample)

(2)凭买方样品买卖:

(QualityasperBuyer’sSample)

(3)对等样品:

[补充]在凭样成交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凭买方样品成交时,买方所提供的样品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2)由于种种原因,卖方最后所交的货物一般无法与样品“完全一致”,因此可争取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二)以说明表示:

即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表示商品的质量

1、凭规格买卖:

salebyspecifications

规格:

用以反映商品质量的若干主要指标,如含量、容量、性能、大小等。

2、凭等级买卖:

salebygrade

等级:

由制造商或出口商在长期生产与贸易的实践中归纳出来的对某种商品按其质量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效能等质量指标的差异而进行的分类。

每一个等级对应一定的规格。

3、凭标准买卖:

salebystandard

标准:

商品规格的标准化。

一般由政府机关、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组织制定并公布,如ISO、IEC等。

有些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一定要遵守,有些则仅供买卖双方参考。

在采用标准表示产品质量时,有些商品难以以具体量化的规格,只能以较为笼统的标准作为其品质的参考,主要有两种:

(1)FAQ:

良好平均品质

(2)GMQ:

GOODMERCHANTABLEQUALITY上好可销品质

4、凭品牌或商标买卖:

salebybrandortrademark

品牌:

指厂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商品的牌号。

商标:

牌号的图案化,是特定商品的标志。

5、凭说明书或图样买卖:

salebyillustrationsordescriptions

主要适用于结构复杂、难以以几个简单的指标全面反映其品质的商品买卖,如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或大型仪表、成套设备、交通工具等。

6、凭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买卖:

salebynameoforiginorgeographicalindication

有些产品由于产区的独特自然条件或传统的加工工艺,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并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

三、品质条款的订立

在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具体明确,合乎实际;

2、合理选择品质的规定方法;

3、最好只采用一种方法表示,以免互相冲突;

4、应有一定的灵活机动幅度。

(1)质量机动幅度:

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具体方法有规定范围、极限和上下差异三种。

该种方法适用于大多数商品。

(2)品质公差:

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存在国际上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第三节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重要性

(1)商品的数量是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

(2)只有约定数量,买卖双方才能制定自己的经营计划,如生产、备货、运输、销售、融资安排等;

(3)成交数量的多少还会影响交易条件。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计量单位

1、重量单位:

常用单位有千克、公吨、克、盎司、磅等

2、容积单位:

常用计量单位有公升、加仑、蒲式耳等

3、个数单位:

常用单位有只、件、双、台、架、打、罗、令、卷、箱、包、桶、袋等

4、长度单位:

常用单位有码、米、英尺、厘米等

5、面积单位:

常用单位有平方米、平方码、平方英尺等

6、体积单位:

常用单位有立方码、立方米、立方英尺等。

(二)重量的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

指以何种方法来计算货物的数量。

分为按毛重、按净重、按公量、按理论重量、按法定重量和净净重计算。

区分毛重;净重;皮重。

公量,有两种计算方法:

1、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2、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此外还应理解理论重量、法定重量和净净重。

三、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

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

公制,又称米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

在公制基础上发展而成。

四、数量条款的订立

(一)数量条款的内容

包括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数量机动幅度。

(二)关于数量机动幅度

1、制定数量机动幅度的必要性;

2、机动幅度的大小;

(1)通常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以一定的百分比表示,称为溢短装条款。

(2)“大约、近似、左右”的大小;

(3)在以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下,满足三个条件,交货数量也可以有+5%的机动幅度。

3、机动幅度的选择权;

4、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第四节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重要性

(一)对商品而言

1、保护商品的品质和数量

2、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

3、增加商品的价值

4、促进销售、增加竞争力

5、便于运输、装卸、搬运、保管、陈列、携带等

(二)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就构成违约。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二、包装的分类BULKCARGO

(一)运输包装:

又称大包装、外包装

1、种类:

根据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的不同,可分为:

箱、包、袋、桶、集合运输包装。

2、运输包装的标志

(1)运输标志:

shippingmark,俗称唛头

(2)指示性标志:

indicativemark,又称注意标志

(3)警告性标志:

warningmark,又称危险品标志

(二)销售包装

又称小包装、内包装。

是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销售包装上通常使用物品条形码标志,通过光电扫描可判断出商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国别、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和售价等。

三、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一)内容

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物品的数量或重量。

(二)订立的注意事项

1、考虑商品的特点;

2、考虑行业习惯;

3、考虑运输方式的需要;

4、包装方式最好要具体明确;

5、明确包装费用由谁承担;

6、考虑进口国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价格条款

第一节价格条款的内容和商品价格的构成

一、价格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还有确定单价的作价办法和与单价有关的佣金与折扣的运用等内容。

二、单价的构成

商品的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

计价数量单位(如公吨)、单位价格金额(如200)、计价货币(如美元)、贸易术语(如CIF伦敦)。

1、一般地说计量单位应该与合同数量条款中所用的计量单位一致

2、注意正确的作价原则和方法

3、计价货币

计价货币(Money  of  Account)是指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

如在计价货币之外,还规定了其他货币(如英镑)支付,则英镑就是支付货币(Money  of  Payment)。

在计价货币的选择问题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尽量使用自由兑换货币,除可自由兑换货币主要是指美元日元,欧元,英镑等可兑换的、国际上通用的货币。

(2)尽可能争取把发展趋势对我方有利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

(3)如果为达成交易而不得不采用对我方不利的货币,则应设法补救。

4、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有下列几个方面: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4)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节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几个英文字母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明确货物交接过程中的买卖双方的有关责任、风险、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做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

1、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简称INCOTERMS):

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定名为《INCOTERMS》。

1999年7月对90年版本进行第六次修订,详细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2000年1月1日生效,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最为通用的一种贸易惯例。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

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2年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

这一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3、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1941):

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U.S.ExportQuotationandAbbreviations),1941年又对它作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该修正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全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

它对Ex-PointofOrigin、FOB、FAS、C&F、CIF、EX-Dock等6种术语作了解释。

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应该注意的问题:

1、贸易惯例并非是法律;

2、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时,则被采用的惯例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3、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即以合同条款为准。

4、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订明采用某一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规定的13种常用贸易术语简介

国际商会将常用的贸易术语分为四类:

组别

贸易术语

术语英文名称

术语中文名称

E组

EXW

EXworks

产地发货,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

要运费

未付

FCA

Free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AlongSide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On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Costand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Paid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T

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货到目的地

DAF

DeliveredAt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EX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EX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Duty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Duty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四、主要六种贸易术语介绍以及其在使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FOB

1、术语的解释: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2、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提供货物、出口清关、风险、单据

买方:

租船定舱、进口清关、风险、单据

3、使用FOB应该注意的问题

(1)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等水上运输方式。

(2)“船上交货”和“船舷为界”划分风险:

“船舷为界”仅仅用来表明双方的风险的划分界限,而不涉及双方的责任和费用的划分。

(3)船货衔接:

按有关法律和相关惯例的规定,买方应该及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4)FOB的变形:

明确装船费用由谁承担——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FOBST(FOB理舱费、平舱费在内)

(二)CFR

1、术语的解释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提供货物、租船定舱、出口清关、风险、单据

买方:

进口清关、风险、单据

3、使用CFR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卖方应该及时地发出装船通知

应该在装船之后,及时的想买方发出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按有关的法律和贸易惯例的规定,如果因卖方未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2)CFR的变形:

明确卸货费用由谁承担——CFR班轮条件(CFRLinerTerms)、CFR卸到岸上(CFRLanded)、CFR吊钩下交货(CFRExTackle)、CFR舱底交货(CFRExShip‘sHold)

(3)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等水上运输方式。

(三)CIF

1、术语的解释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2、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提供货物、租船定舱、运输保险、出口清关、风险、单据

买方:

进口清关、风险、单据

3、使用CIF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

(1)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

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负有责任办理保险,卖方办理保险是为买方的利益办理的,风险仍然由买方承担。

(3)CIF的变形:

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CIFLanded(CIF卸到岸上)

(四)FCA

1、术语的解释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2、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提供货物、出口清关、风险、单据

买方:

运输责任、进口清关、风险、单据

3、使用FCA应该注意的问题

(1)交货地点:

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即将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上。

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2)FCA适合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3)风险划分以货物交给承运人为界。

(五)CPT

1、术语的解释

“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提供货物、运输责任、出口清关、风险、单据

买方:

进口清关、风险、单据

3、使用CPT应该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

以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为界。

(2)装运通知

(3)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六)CIP

1、术语的解释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但是,按照CIP术语,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IP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提供货物、运输责任、保险责任、出口清关、风险、单据

买方:

进口清关、风险、单据

3、使用CIP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别:

无明确规定时只要求最低险别即可。

(2)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比较]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同——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交货地点相同、风险划分界限相同

异——FOB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口交货,不负担出口运输保险以及运输保险的费用;CFR较FOB卖方负责办理出口运输并且承担运输费用;CIF较FOB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运输保险以及相关费用。

[比较]FOB、CFR、CIF与FCA、CPT、CIP两组贸易术语的异同

同——FCA、CPT、CIP是分别从FOB、CFR、CIF术语发展起来的,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1)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

(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

异——适合的运输方式、风险划分点、装卸费用负担、运输单据性质不同。

[比较]13个贸易术语性质综合比较(买方B,卖方S)

贸易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责任、费用归于

进口报关责任、费用归于

责任

费用

适用的运输方式

租船

投保

运费

保费

出口税

进口税

EXW工厂交货

商品产地、所在地

货交买方时起

B

B

B

B

B

B

B

B

任何方式

FCA货交承运人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交承运人起

B

B

B

B

B

B

S

B

任何方式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口

货交船边后

S

B

B

B

B

B

S

B

水上运输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S

B

B

B

B

B

S

B

水上运输

CFR成本加运费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S

S

S

B

S

B

S

B

水上运输

CIF成本加保险加运费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S

B

S

S

S

S

S

B

水上运输

CPT运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交承运人起

S

B

S

B

S

B

S

B

任何方式

CIP运费保险付至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交承运人起

S

B

S

S

S

S

S

B

任何方式

DAF边境交货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货交买方时起

S

B

S

S

S

S

S

B

任何方式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口

目的港船上货交买方

S

B

S

S

S

S

S

B

水上运输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口

目的港码头货交买方

S

B

S

S

S

S

S

B

水上运输

DDU未完税交货

进口国内

指定目的地货交买方

S

B

S

S

S

S

S

B

任何方式

DDP完税后交货

进口国内

指定目的地货交买方

S

S

S

S

S

S

S

S

任何方式

五、各组贸易术语的特点及正确选用

(一)E组贸易术语

按E组的EXW这一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内贸易。

因为卖方是在本国的内地完成交货,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都局限于出口国内,所以,在卖方与买方达成的契约中可不涉及运输和保险的问题。

由于在EXW条件下,买方不能仅仅考虑价格低廉,还应认真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运输环节等问题,还应考虑在这方面有无困难。

(二)F组贸易术语

F组中包括的三种贸易术语FCA、FAS和FOB,它们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其共同点是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

运输事项由买方安排,运费由买方负担。

按这些术语达成交易,卖方承担的费用在交货地点随着风险的转移而相应地转移给了买方。

因此按F组术语成交时,如何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至关重要。

(三)C组贸易术语

C组贸易术语中的CFR和CIF是在装运港交货,风险划分均以船舷为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CPT和CIP则是在约定地点向承运人交货,风险划分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它们共同之处是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地)交货后,还要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

其中的CIF和CIP下,卖方还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仍然是在装运港(地)交货时转移,所以,不应将它们看作是到货合同。

C组术语下,风险划分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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