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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第09章爆破安全技术

第九章爆破安全技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冶金、铁道、煤炭、化工、建材等部门长期执行各自系统的爆破安全暂行规程。

在取得大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家标准局于1987年颁布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1986,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2年颁布了《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349-1992和《拆除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1992。

这3个规程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随着工程爆破技术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成果及新的安全管理理念不断涌现,上述3个规程中的一些条文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颁布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以下简称《爆破安全规程》),并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爆破安全规程》对原有的3个规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合并,使之更趋科学化、更加符合国情。

2014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并与2015月7月1日正式实施。

《爆破安全规程》贯彻了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我国境内一切从事民用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的国家标准。

鉴于篇幅所限,本章仅对《爆破安全规程》中与工程爆破及工程爆破技术人员关系密切的一些技术问题进行讨论。

第一节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工程爆破一般都会伴随有震动、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有害气体与粉尘等多种有害效应。

这些有害效应会对爆区周围人员、建(构)筑物和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

爆破作业是危险性很高的特种作业。

爆破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为保证安全,重要爆破工程的爆破设计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评估组的安全评估,工程应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爆破安全监理。

一、爆破工程分级管理

硐室爆破工程、大型深孔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工程,应实行分级管理。

各类爆破工程的分级列于表9-1。

A、B、C、D级的爆破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审批。

爆破作业环境直接影响爆破工程的分级。

爆破作业环境包括3种情况。

(1)环境十分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保护对象的安全。

(2)环境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居民楼、办公楼、厂房等保护对象的安全。

(3)环境不复杂指爆破只可能危及个别房屋、设施等保护对象的安全。

爆破工程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无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分级见表9-1.

表9-1爆破工程分级

作业范围

分级计量标准

级别

A

B

C

D

岩土爆破a

一次爆破药量Q/t

100≤Q

10≤Q<100

0.5≤Q<10

Q<0.5

拆除爆破

高度Hb/m

50≤H

30≤H<50

20≤H<30

H<20

一次爆破药量Qc/t

0.5≤Q

0.2≤Q<0.5

0.05≤Q<0.2

Q<0.5

特种爆破d

单张复合板使用药量Q/t

0.4≤Q

20≤Q<50

Q<0.2

a表中药量对应的级别指露天深孔爆破。

其它岩土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

地下爆破0.5;复杂环境深孔爆破0.25;露天硐室爆破5.0;地下硐室爆破2.0;水下钻孔爆破0.1,水下炸礁及清淤、挤淤爆破0.2。

b表中高度对应的级别指楼房、厂房及水塔的拆除爆破;烟囱和冷却塔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系数为2和1.5。

c拆除爆破按一次爆破药量进行分级的工程类别包括:

桥梁、支撑、基础、地坪、单体结构等;城镇浅孔爆破也按此标准分级;围堰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为20。

d第12章所列其他特种爆破都按D级进行分级管理。

B、C、D级一般岩土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工程级别。

——距爆区1000m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500m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300m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B、C、D级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工程级别。

——距爆破拆除物或爆区5m范围内有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

——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

——爆破拆除物或爆区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

矿山内部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拆除爆破工程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除按表9-1规定的药量进行分级外,还应按下列环境条件和拆除对象进行级别调整。

1.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A级。

  

(1)环境十分复杂。

  

(2)拆除的楼房超过10层,厂房高度超过30m,烟囱高度超过80m,塔高度超过50m。

  (3)一级、二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2.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B级。

  

(1)环境复杂。

  

(2)拆除的楼房5层~10层,厂房高度15m~30m,烟囱高度50m~80m,塔高度30~50m。

  (3)三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C级。

  

(1)环境不复杂。

  

(2)拆除楼房低于五层,厂房高度低于15m,烟囱高度低于50m,塔的高度低于30m。

  (3)四级、五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根据爆破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环境的特殊要求,应由设计、安全评估和审批单位商定,适当提高相应爆破工程的管理级别。

爆区周围500m以内无建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并且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00kg的拆除爆破,以及不属于A级、B级、C级、D级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二、爆破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

从事爆破设计、施工的企业应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爆破企业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双重资质。

爆破作业人员(blastingpersonnel)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和监理工作。

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投购保险。

1.爆破设计单位

承担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下述条件。

  

(1)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破设计证书”。

  

(2)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爆破设计。

  (3)有符合规定数量、级别、作业范围的持有安全作业证的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设计场所。

“爆破设计证书”应标明允许的设计范围及在各范围内承担设计项目的等级。

“爆破设计证书”只限在本单位使用,不允许转借、转让、挂靠、伪造,不允许超越证书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不同级别爆破工程设计单位,拥有的爆破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持证人员的级别和数量必须满足《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

承担特种爆破设计的单位,应有两项以上同类设计的成功业绩。

2.爆破施工企业

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

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

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设有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押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不同级别爆破工程施工企业,拥有的爆破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持证人员的级别和数量必须满足《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

承担特种爆破施工的企业,应有两项以上同类爆破作业的经验。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应有持同类证书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工作。

一般岩土爆破工程及特种爆破工程亦应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

3.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爆破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安全员、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器材押运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爆破作业人员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其职责是: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3)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6)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

其职责是: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其职责是: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爆破员、安全员、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器材押运员、爆破器材库主任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应严格履行《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职责。

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三、爆破安全评估与监理

1.爆破安全评估

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安全评估。

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

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

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1)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设计所依的据资料是否完整。

  (4)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5)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6)设计选择方案的可行性。

  (7)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8)保证工程环境安全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2.爆破工程安全监理

各类A级爆破、B级硐室爆破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的重要或重点爆破工程应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爆破安全监理,承担爆破安全监理的人员应持有相应安全作业证。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按照细则进行爆破工程安全监理。

在爆破工程的各主要阶段竣工完成后,签署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意见。

爆破安全监理的内容包括:

(1)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2)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3)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4)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4)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盲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

每次爆破的技术设计均应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再组织实施。

爆破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与监理签认的爆破技术设计相一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当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

(1)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

(2)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报告,工程结束时提交安全监理总结和相关监理资料。

  

(1)检查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的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2)监督施工企业按设计施工。

审验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3)监督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在未经批准在工程中应用的爆破器材。

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使用、领取和清退制度。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本规程的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爆破作业环境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1)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2)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3)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4)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5)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15规定的;

(6)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7)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8)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9)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10)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11)未按本标准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露天和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恶劣气候和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1)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2)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3)大雾天或沙尘暴,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4)现场风力超过8级、浪高大于1.0m时或水位暴涨暴落时。

应急抢险爆破可以不受本标准的限制,但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应急抢险领导人批准。

在有关法规不允许进行常规爆破作业的场合,但又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作好安全防护,制定应急预案。

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许钻残孔。

爆破前应对爆破作业环境(blastingcircumstances)进行调查,了解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对有可能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2)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表9-7规定的。

  (3)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4)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5)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6)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7)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8)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9)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10)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11)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

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1)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2)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3)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4)风力超过六级,浪高大于0.8m时,水位暴涨暴落时。

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

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高温环境的爆破作业,应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爆破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是指起爆装药时,人员或其它应保护对象与爆炸源之间必须保持的最小距离。

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爆破有害效应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确保人员和建(构)筑物及其它应保护对象的安全。

在爆破安全允许距离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反算齐发爆破的总装药量或延时爆破中最大一段的起爆药量,从而有效地控制爆破有害效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

爆破有害效应包括爆破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毒气和爆破噪声等。

由于各种有害效应随传播距离而衰减的规律不同,相应的爆破安全允许距离也不同。

因此,应分别计算每种有害效应的安全允许距离,然后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确定警戒范围的依据。

一、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第四章已讲过,爆破地震波的作用,有可能引起地面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破裂、倒塌,或导致路堑边坡滑坡、隧道冒顶片帮等灾害的发生。

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目前我国对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blastvibration)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particlevibrationvelocity)和主振频率(mainvibrationfrequency)。

对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

安全允许标准如表9-2。

表9-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保护对象类别

安全允许质点振动速度V/(cm/s)

≤10Hz

10Hz<f≤50Hz

f>50Hz

1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0.15~0.45

0.45~0.9

0.9~1.5

2

一般民用建筑

1.5~2.0

2.0~2.5

2.5~3.0

3

工业和商业建筑物

2.5~3.5

3.5~4.5

4.5~5.0

4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

0.1~0.2

0.2~0.3

0.3~0.5

5

水工隧洞

7~8

8~10

10~15

6

交通隧道

10~12

12~15

15~20

7

矿山巷道

15~18

18~25

20~30

8

运行中的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

0.5~0.6

0.6~0.7

0.7~0.9

9

永久性岩石高边坡

5~9

8~12

10~15

10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C20):

龄期:

初凝~3d

龄期:

3d~7d

龄期:

7d~28d

1.5~2.0

3.0~4.0

7.0~8.0

2.0~2.5

4.0~5.0

8.0~10.0

2.5~3.0

5.0~7.0

10.0~12

爆破振动检测应同时测定质点振动相互垂直的三个分量。

需要说明的是,表9-2中质点振动速度为三个振动速度中的最大值,所列频率为主振频率,也就是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频率范围可根据类似工程或现场实测波形选取。

选取频率时亦可参考下列数据:

硐室爆破<20Hz;露天深孔爆破10Hz~60Hz,露天浅孔爆破40Hz~100Hz;地下深孔爆破30Hz~100Hz,地下浅孔爆破60~300Hz。

表中质点振动速度为三个振动速度中的最大值根据表9-2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因素。

对于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在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状况、断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

对于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充许振速,可按表9-2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从爆源到被保护物的距离应保证被保护物不受到爆破振动作用的破坏(产生裂纹)。

这段距离称为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9-1)计算。

(9-1)

式中R——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m;

Q——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kg;

V——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cm/s;

K、

——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在无实验数据的条件下,可按表9-3选取,。

 

表9-3爆区不同岩性的K、

岩性

K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群药包爆破,各药包至保护目标的距离差值超过平均距离的10%时,用等效距离Re和等效药量Qe分别代替R和Q值。

Re和值Qe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值法。

对于条形药包,可将条形药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线长度分为多个集中药包,参照群药包爆破时的方法计算其等效距离和等效药量。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应进行必要的爆破振动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保保护对象的安全。

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按允许药量控制一次爆破规模。

工程实际中,更多的情况是爆源与需要保护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R一定,要求在爆破振动速度不超过建筑物的振动安全允许速度的前提下,求算齐发爆破允许的最大装药量或延时爆破药量最大一段的允许装药量。

此时9-1式可以表示为:

(9-2)

最大起爆药量Q一定时,还可以用(9-3)式校核距爆源不同距离R处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安全允许速度V:

(9-3)

需要指出的是,(9-3)式是用来求算埋置在地下的药包爆炸时,距爆源R处地面的振动速度,如图9-1所示。

对于建筑物拆除爆破,由于药包往往布置在建筑物上,药包小而分散,并且总装药量都比较少,爆破时产生的地震波是通过建筑物及其基础向大地传播的。

当地震波传向大地时,强度已大大衰减,因而引起距爆源R处地面质点的振动速度远小于(9-3)式的计算值(图9-2)。

因此,城镇拆除爆破安全允许距离不能完全依据(9-1)式确定,应根据爆区周围环境及药包布置情况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确定。

另外,爆破地震(blastseism)与天然地震相比,具有震动频率高,持续时间短和震源浅等特点,因此,不能用天然地震烈度来比照爆破地震效应的破坏情况。

图9-1图9-2

(注:

此处的图9-1和图9-2,与《铁路工程爆破》图10-110-2完全一样)

为了减少爆破地震波对爆区周围建筑物的影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不耦合装药结构,选用低威力、低爆速炸药。

2.避免药量过分集中,尽量使炸药均匀分布于被爆破的介质中。

3.采用毫秒延时爆破或秒延时爆破技术,限制齐发爆破的总炸药量或延时爆破药量最大一段的装药量。

4.采取预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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