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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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矿井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文件精神及国家瓦斯治理相关政策,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瓦斯超限事故,实现瓦斯“零超限”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思路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严格执行《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有效控制瓦斯超限,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永煤公司瓦斯零超限。

三、防治瓦斯超限的管理措施

(一)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煤业子公司、矿井要分别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得以有效落实。

(二)加强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运行稳定、可靠。

1.矿井通风系统

1)确保矿井供电系统为双回路,同时供电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2)加强主要通风机和电机的检查、维修,确保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3)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单机运转时,必须制订单机运转的专门措施。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4)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矿井负压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相关规定。

5)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通风部门要经常对通风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保障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三种通风”(串联通风、无风或微风、循环通风)。

2.瓦斯抽采系统

1)加强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瓦斯抽采系统严格按照《永煤公司瓦斯抽采系统管理标准(试行)》(永煤股份〔2011〕181号)进行建立、管理。

2)加强瓦斯抽放泵站的检查、维修,确保瓦斯抽放泵的正常运转。

在瓦斯抽放泵因故停止运转期间要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3)加强瓦斯抽采管路的管理,防止因瓦斯抽采管路老化、漏气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

3.安全监控系统

1)各矿井要加强瓦斯监控的日常管理。

瓦斯检查员每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采掘工作面T1传感器进行3次比对(瓦斯矿井2次),其它地点每班比对1次。

发现数据相差大于允许误差时,立即报告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校。

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异常信息。

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时,监控人员要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甲烷传感器的引出线必须与传感器固定一起,避免插头受力造成接触不良。

3)甲烷传感器的挪移必须指定专人,其他人不得私自移动传感器。

在挪移传感器时必须轻挪轻放,严禁碰撞传感器或手拽传感器电缆。

4)瓦斯监控系统的电源箱必须安装在设备托架上,内、外接地可靠,并确保电池组铅板垂直放置,严禁吊装电源箱。

5)受到高浓度(大于等于4%)瓦斯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立即调校或更换。

6)爆破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在不影响传感器正常监测的条件下应采取有效防振、防崩措施,防止传感器被炮崩坏。

7)甲烷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升井检测。

8)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被控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

9)甲烷传感器应避免安装在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上方。

10)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必须同侧吊挂时,间距必须大于100mm,且监控电缆必须位于动力电缆上方。

(三)做好瓦斯参数的测量及地质预报工作

1.按规定测定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参数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主要上(下)山形成后、掘进工作面掘进前,必须通过岩石巷道打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原始瓦斯含量。

测试点布置要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垂深每延伸50m至少布置一个测点。

2.认真做好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

各矿通风部门应建立瓦斯涌出量统计台帐,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统计工作。

每旬至少测定1次矿井各采掘工作面落煤和非落煤期间的风量和瓦斯浓度,分别计算瓦斯涌出量。

每一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都要根据本矿、本采区、同一煤层瓦斯涌出量统计的历史数据、实测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采掘进度预测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3.详细准确进行地质预报

矿井地测部门要做好巷道素描工作。

矿井每条巷道必须有准确的素描图。

地测部门要利用好素描资料,把地质构造全部详细绘制到采、掘工作面设计(设计前根据相邻巷道素描推测)和竣工图上。

矿井地测部门要观测和探测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煤层倾角变化情况。

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按照《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矿井瓦斯地质超前探管理规定》(永煤控股〔2015〕388号)相关要求,探清前方地质构造。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地测部门每月要对采掘头面进行地质预报。

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通知防突、生产、调度、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并在12小时内送达书面通知。

4.及时修编瓦斯地质图

矿井瓦斯防治部门要与地测部门紧密结合,资料共享。

采掘、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瓦斯异常带、地质构造带,预测、检验超标点,实际发生的突出点,实际测定的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矿井地测部门都必须及时上到瓦斯地质图上。

矿井调度、通防、生产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各采掘地点突出危险区范围及突出危险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防突措施。

(四)各地点防止瓦斯超限措施

1.防治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

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区域预测或抽采达标评判,预测或评判前应根据钻孔成果图编制取样点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第三方人员按设计取样测试,确保测试参数准确、可靠。

抽采不达标的工作面必须补打钻孔进行强化抽采,直至达标。

抽采评判报告经矿总工程师审阅、矿长签字后,报上一级公司批准。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临近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时,还应对地质构造带、瓦斯异常区进行重点消突评判。

2)严格按照瓦斯抽采评判结果、瓦斯涌出量预计和通风条件,核定采煤工作面日产量、月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在过断层、薄煤带、褶皱等地质构造时,距地质构造50m前,防突或地质部门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距离构造20m前,打钻探测构造情况,研究、分析构造附近的突出危险程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采掘。

4)为减少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工作面要做到应抽尽抽。

5)对采空区及隅角瓦斯较大的工作面,要通过施工高位钻孔、埋管抽放或采空区抽放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有效的控制瓦斯,防止瓦斯超限。

6)加强采煤工作面支护,防止采煤工作面煤壁片帮、漏顶造成瓦斯超限。

2.防治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

1)瓦斯矿井瓦斯异常区及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抽后掘,抽采钻孔应控制工作面前方不少于60m、巷道两侧不小于15m,倾斜和急倾斜煤层,上帮、下帮控制不小于20m、10m。

当遇断层,钻孔不能控制前方60m时,钻孔必须穿透断层面。

经抽采达标评判合格后,方可掘进。

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豫政办〔2014〕126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知》(豫政〔2014〕63号)采取区域防突技术措施,经消突评判达标、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性后,方可在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掘进。

若区域验证超标,必须退回区域措施重新治理,直至验证合格。

瓦斯抽采钻孔的间距要根据煤层厚度及钻孔有效抽采半径综合确定。

2)巷道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安装到位。

局部通风机必须满足双风机、双电源的要求,且“三专”、开停监测、双电源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减少风筒漏风,保证工作面的风量能够满足作业规程的要求。

3)生产单位应加强支护管理,防止片帮流煤造成瓦斯超限。

4)掘进工作面更换、检修风机或换风筒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预防瓦斯超限。

5)瓦斯矿井的瓦斯异常区、高瓦斯矿井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岩巷掘进应“有掘必探”,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超限。

6)在矿井反风、无计划停风的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要及时开启工作面迎头的压风管路阀门或抽采管路的阀门(不可同时打开),防止瓦斯积聚造成瓦斯超限。

3.防治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超限

1)在钻孔施工过程中,通风部门要采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大直径风筒,提高供风量稀释瓦斯,打钻地点的需风量要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进行计算,打钻地点的供风量不得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的需风量。

2)对突出严重煤层、可能喷孔区域打钻时,打钻单位必须使用打钻防喷孔、防尘、防火装置,把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出的瓦斯直接引入瓦斯抽采系统,并在钻孔施工地点的回风侧3m范围内,悬挂甲烷、一氧化碳便携式报警仪器,回风侧10~20m范围内,悬挂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发现瓦斯涌出异常,立即停止钻进。

要推广使用瓦斯收集器,防止瓦斯超限。

3)对打钻喷孔较为严重的地点,打钻单位的防喷孔装置要联入专门的瓦斯抽采系统,防止打钻喷孔造成的瓦斯超限。

4.防治回风巷道瓦斯超限

加强通风巷道的检查、维修,保证回风巷道断面符合要求,巷道失修率低于7%,严重失修率低于3%,否则必须进行巷道扩修。

采区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定期调校。

当回风巷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与此回风系统相关的所有采掘工作,查明原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其他要求

1.建立工作面瓦斯超限预警体系,实现超前断电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各通风地点,当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实现规定范围内预警断电,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煤业公司要制定其它通风地点的预警断电浓度和范围,做到超前预警断电,防止瓦斯超限。

2.加强瓦斯检查,严格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

发现瓦斯异常要立即报告通风调度。

3.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放炮、过老空、过老巷、启封密闭、盲巷处理及通风系统调整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狠抓措施落实。

坚持干部现场指挥,把好关键环节安全关。

4.加强临时停风地点的瓦斯管理,煤巷、半煤岩巷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临时停风地点在停风前需将瓦斯抽采管路连接至停风地点,在恢复通风前开启抽采管路阀门,防止临时停风地点瓦斯超限。

5.当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等于1%、出现其他瓦斯涌出异常、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等险情时,所有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预案先行撤离,然后再向调度室汇报撤离情况,汇报地点选择在不受瓦斯威胁的安全区域内。

6.有瓦斯涌出的钻场、硐室,在采取扩散通风仍有可能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采取其他措施,如导风、压风、抽放措施等,防治瓦斯超限

上述未提及到的措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瓦斯超限的界定

(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报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瓦斯预警。

1.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0%;

2.采区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1.0%;

3.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0.75%;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流瓦斯浓度≥0.5%;

5.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0.5%;

7.专用排瓦斯巷风流瓦斯浓度≥2.5%;

8.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瓦斯浓度≥1.0%;

9.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瓦斯浓度≥0.5%;

10.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瓦斯浓度≥0.5%;

11、打钻钻孔施工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0%;

12、移动抽采泵排放口在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1.0%;移动抽采泵排放口在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0.75%;

13、有计划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瓦斯浓度≥1.5%;

14、其他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

(二)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1、在提前制定必须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预计有可能发生的瓦斯超限,可以认定为有计划瓦斯超限。

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计地点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上一级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和通风管理部门。

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属于有计划瓦斯超限:

(1)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地进行检修、更换局部通风机、更换风筒、矿井停电或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等;

(2)采取水力掏槽、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或在地质构造带、煤厚异常变化带、采掘应力叠加区域采取松动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时;

(3)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超前探孔时出现瓦斯浓度不超过1.5%或瓦斯浓度达到1.5-3.0%且时间不超过3分钟时;

(4)在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经消突评价达标后,进行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

(5)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密闭时。

2、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况所涉及范围出现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统计:

(1)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时;

(2)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时。

(3)监控系统软件漏洞或缺陷,导致传感器误报警的。

五、瓦斯超限应急处置

1.矿井井下作业地点发生瓦斯超限后,超限头面必须立即停电,作业地点人员必须立即撤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安全地点,然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再按要求进行汇报。

2.调度室值班人员或监控值班人员发现或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通知井下瓦斯超限地点及受影响地点作业人员撤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安全地点。

3.矿井井下发生瓦斯超限后,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六、瓦斯超限责任划分

1.矿长对本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总责;矿总工程师对本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矿井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2.每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及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一通三防”系统能力、稳定性、可靠性。

因“一通三防”系统不可靠、不完善、不稳定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3.强化地质预报工作。

掘进工作面前方构造、层位不清,以及煤层赋存、围岩岩性、防突指标出现异常的煤巷掘进,必须进行前探。

因地质预报失误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负责。

4.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长组织对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生产。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必须达到集团公司核准的“一面一策”规定。

因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长负责;因瓦斯抽采率达不到要求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防突矿长、通风副总负责;瓦斯抽采不达标而强行组织生产和掘进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生产矿长、掘进矿长、生产副总、掘进副总负责。

5.严格执行开采保护层或底(顶)板巷和井巷揭煤穿层钻孔区域预抽消突措施,对瓦斯地质异常区域必须超前实施有针对性的加密钻孔措施。

因预抽消突措施设计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负责;因预抽消突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防突矿长负责;有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因开采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生产矿长、生产副总负责。

6.加强井巷揭煤管理。

严格落实井巷揭煤设计、措施。

因抽采措施设计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负责;因抽采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防突矿长负责;因顶板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生产矿长、生产副总负责。

7.强化应力集中区管理。

矿总工程师负责确定应力集中区范围,制定卸压消突措施。

因应力范围确定不明确及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负责;因消突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防突矿长负责。

8.强化关键环节瓦斯管理。

重点加强采煤工作面初采期间,采掘工作面过钻场、老巷、老空和地质构造带瓦斯管理。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生产矿长、生产副总负责。

 

9.加强钻孔施工质量及防喷孔管理。

因钻孔质量不合格、施工期间措施不到位喷孔造成瓦斯超限的,突出矿井由防突矿长负责,非突出矿井矿井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负责。

10.严格执行抽采钻孔封孔、联抽相关规定。

因封孔、联抽不及时、不标准造成瓦斯超限的,突出矿井由防突矿长负责,非突出矿井矿井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负责。

11.加强特殊时期瓦斯管理。

因抽采管路检修期间措施制定不完善造成的瓦斯超限,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负责;因抽采管路检修期间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瓦斯超限,由矿防突矿长负责

12.强化瓦斯浓度异常预警管理。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公司规定预警值,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施。

因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负责。

13.加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采泵站管理,确保主要通风机和抽采系统运行可靠。

因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止运转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机电矿长、机电副总负责。

14.加强通风系统管理,防止采空区瓦斯异常涌出。

因通风系统调整,措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负责。

15.加强工作面顶、帮管理。

因采掘工作面漏顶、片帮造成的瓦斯超限,由矿生产矿长、掘进矿长、生产副总、掘进副总负责。

16.加强局部地区瓦斯管理。

局部点瓦斯积聚超过相关规定时,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负责。

17.加强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管理。

因掘进工作面风筒漏风、脱节造成的瓦斯超限,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负责。

18.凡虚报、假报瓦斯抽采数据,瞒报或指挥他人瞒报瓦斯超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执行。

19.凡发生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打钻喷孔造成3%及以上、时间小于3分钟的除外),责任单位总经理、矿长在公司技术例会中剖析事故原因,并作出深刻检查。

20.因瓦斯治理工作验收、审批和监管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上级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七、瓦斯超限责任追究

1.发生瓦斯超限及误报警的煤业子公司、矿井,在“双基”及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中按规定扣分。

瓦斯超限后没有追查记录或追查不彻底、责任未落实到人、责任人未受到处理的,按规定进行双倍扣分。

2.瓦斯超限应报未报的按照瞒报事故查处。

3.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监控上传主机的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确需中断上传的,外部矿井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报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本部矿井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报永煤公司通防部批准,并提前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否则必须由矿井组织追查并登记备案;人为造成中断的,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4.所有安全监控系统的上传软件,不得具有测点筛选功能,确保安全监控联网信息的真实性,否则按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进行责任追究。

5.凡因瓦斯涌出异常或管理责任造成的瓦斯超限,瓦斯超限浓度在1%~3%的,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由矿井组织追查进行处罚。

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加倍处罚。

6.凡发生瓦斯超限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对相关人员按以上处罚标准加倍处罚。

7.煤业子公司相关责任人按矿井处罚标准的50%进行处罚。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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