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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本文通过介绍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容,结合作者对农业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为农业企业尤其是创新型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一、农业知识产权

人类社会的财产大致包括三类,一是动产,譬如家具、汽车;二是不动产,譬如房屋、土地;三是知识产权,有时也称知识财产。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端于对工商业活动和文学艺术创作的保护。

但是,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尤其是现代生物技术的引入,使得农业企业逐步走向了高新技术产业,其智力劳动的比重和商业竞争的成分越来越高,因此,与之适应的知识产权规则也在农业企业的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就是人们依法对其在农业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和传统知识产权一样,农业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是其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根本特征。

其次,农业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法律认可,即多数情况下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机关的审核批准,以确定该知识产权的范围并颁发相应的权利证书。

另外,农业知识产权还具有专有性,即它可以排斥其他人对其不法侵害,一旦有人侵犯农业知识产权,权利人即可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最后,农业知识产权还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限制。

具体而言,农业企业涉及的农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七种:

植物新品种权;

2、农业专利权:

包括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和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3、农产品商标权:

包括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副产品、辅料产品等的标识性权利;

4、农业商业秘密:

包括植物育种方法、栽培种植技术、管理经验、营业数据、价格信息等;

5、农业着作权:

包括学术论文、计算机软件等;

6、农产品地理标志,即原产地名称等;

7、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

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又称育种者权利,是最重要的农业知识产权之一。

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迄今为止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

一是制定了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实施保护,如德国;二是将植物新品种纳入到专利制度中进行保护,如意大利;三是采取专利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如美国。

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实际上采取的是第三种方法,我国《专利法》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由育种者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按照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应当依法经过申请、审查程序后,方可被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为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其中农业部负责农业植物品种的受理和审批,国家林业局负责林业植物品种的受理和审批。

依照条例规定,育种者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后,享有下列权利:

生产权:

即品种权人有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同时也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进行生产的权利。

同时,条例第十、十一条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

2、销售权:

即品种权人有权将自己生产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的繁

殖材料投入市场、且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进行销售的权利。

同样,条例对销售权也规定了例外,就是国家实施强制许可而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但强制许可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均应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另外,按照知识产权法的“权利用尽原理”,品种权人将其生产或者其许可别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投放市场以后,其专有销售权即告“用尽”,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3、使用权:

即品种权人有权将自己生产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繁殖

材料当作生产用种或者当作食物、工业原料等,同时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具体而言,即是禁止他人将某一授权品种当作亲本材料,组配出另一品种并进行商业销售的行为。

4、标记权:

品种权人有在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授权品种包装上标明品种权

标记以及品种权内容的权利。

5、许可权:

品种权人有许可他人生产或者销售其授权品种的权利。

许可他

人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转让权: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申请权或者

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公告,转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需要经过审批。

农业专利权

专利制度是保护发明创造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推动人类社会科技进步的最重要经济制度之一。

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几次修改,目前已日臻完善,其中涉及农业企业的有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和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两大部分。

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

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主要是指利用农业生物技术,结合核技术、光电技术以及常规育种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新物种进行塑造、快速繁育、高效生产以及品质改良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现代生物技术是当今发展最快的高新技术之一,21世纪甚至被称为生物技术的世纪,目前生物技术最活跃的应用领域是生物医药行业,但已有许多学者认为农业将是未来生物学应用最重要、最广泛的产业。

涉及农产品生产技术的发明大致包含以下几类:

①植物品种和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发明;其中既包括用传统生物学方法,也包括运用基因工程DNA重组技术或者现代杂交技术得到转基因新植物的方法。

②微生物菌种和遗传物质发明;其中,微生物包括各种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和藻类等;而遗传物质包括基因、DNA、RNA和染色体等。

③微生物制品及其微生物学方法发明;其中,微生物制品是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者组织等经过加工制成,作为预防、诊断和治疗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疾病的免疫制剂。

如疫苗、抗毒血清、抗菌素等。

微生物学方法发明是指用微生物作为原料或者工具来生产生物制品的方法专利申请。

④获得生物体的生物学方法或遗传工程学方法发明;获得生物体的方法包括动物的繁殖或饲养方法,植物的育种或培育方法以及微生物的筛选、诱变或培育方法等。

⑤快速繁育以及自动化生产体系方法发明;即利用细胞全能性发展人工种子制造产业;利用胚胎分割技术发展动物胚胎生产;利用动物激素转移技术加快畜禽性别鉴定等等以及在人工智能环境下建立全自动农作物生产体系的方法。

上述新兴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均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构成了农业企业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2、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农业生产离不开诸多的辅助产品,譬如农药、化肥和农机具等等,对于这些农业辅助产品所做出的改进或者新设计,完全可以在我国专利法现有框架下取得专利保护。

农业生产辅助产品中可以获得专利权的有:

对农机具做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对农药做出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甚至用途发明;

对肥料做出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甚至用途发明;

对农副产品做出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对农药、肥料以及农副产品的包装做出的外观设计。

农产品商标权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

在21世纪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的时代里,商标已经从单纯的识别功能发展到对产品具有了表彰功能,商标已经成为代表商品的品质甚至文化的符号。

如果说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农业专利权是农业企业保护自己的利盾,那么农产品商标权就是农业企业参与竞争的坚矛。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性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对农业企业而言,除了农产品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外,农副产品、农产品加工品等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据国家商标局统计,截止到2004年5月,我国共有农产品注册商标约22万件,位居前五位的商品类别分别是:

米、茶及茶代用品、非活水产品、动物饲料、种子。

由此可见,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认识到商标之于企业的重要性。

与此同时,根据我们对农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统计和研究中,农产品商标权纠纷也是最多的。

农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规定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该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农业企业而言,保密的技术信息主要包括:

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植物新品种、新种质和新材料;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微生物菌种;试验过程中的栽培方法、试验数据以及繁殖材料等;研究开发阶段的技术诀窍、工艺配方和技术情报等等。

保密的商业信息主要包括:

与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相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模式、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财务报表、供销渠道等等。

  农业着作权

着作权又称版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

这表明着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同,它无需申请、审查,是以“自动取得”方式获得。

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其中,人身权利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在农业企业中,农业科技着作、技术论文、工程图纸、照片、图片等都属于农业着作权。

按照我国《着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本法所称作品”,因此,农业计算机软件编码程序也属于农业着作权。

农产品地理标志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地理标志”作为一类单独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该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

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由于地理标志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即与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传统工艺有关,所以保护对象往往是农产品和农副产品。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5年1月统计,自1995年开始受理证明商标以来,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00多件,核准注册1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

目前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三种立法例。

一是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如法国;二是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采取商标保护的模式,如美国、欧盟;三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如瑞典等国家将伪造、冒用产地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约束和制裁。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综合了上述三种模式,迄今为止,我国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其中,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保护制度,该制度利用现行商标制度中的规则,可以对地理标志起到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

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重新建立了一套以“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

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制度,强调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私权利的法律地位,可以为权利人提供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而“保护规定”则强调了原产地名称的共有性以及对企业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控制。

由于两套制度的同时存在,必将给当事人造成无所适从和资源浪费,甚至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从法律的位阶上看,商标制度是通过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建立起来的,而“保护规定”仅仅是一部部门规章,其效力应当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因此,当农业企业在进行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遇到这两种制度的规定直接冲突时,选择商标制度保护自己的地理标志更加稳妥一些。

三、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指当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时,其权利人依法向主管机关请求予以制止的过程。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途径,另外,根据TRIPS的要求,我国也建立了边境保护措施。

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所谓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保护,也就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的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又包括民事诉讼保护和刑事诉讼保护,其中农业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保护又包括专利诉讼、商标诉讼、着作权诉讼和商业秘密诉讼等,限于篇幅,本文以植物新品种民事侵权诉讼为例介绍农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的民法保护

所谓植物新品种民事侵权诉讼就是指他人未经许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侵权之诉。

由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是我国法律新近确认的一种民事权利,其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新内容,本文特别介绍

原告

植物新品种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中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或者授权时,可以单独起诉。

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共有十一种类型,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只是其中之一。

这些纠纷除了五种涉及行政审批程序的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其他六种案件,包括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

下列三种行为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①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③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赔偿

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赔偿数额,被侵权人可以按照以下四种方式计算:

①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②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③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

④依照前三种方式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

另外,经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同意,可以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侵权豁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农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重要一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假冒专利、假冒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着作权数额较大、侵犯商业秘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行为予以追诉,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规定刑事责任。

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双轨制”,即采取司法和行政的双轨保护体制。

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除了可以采取司法诉讼外,还可以请求相关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对侵权人实施处罚。

行政保护的特点是,在有些情况下“程序简便、迅速快捷”,但是不能达到裁决赔偿损失的结果。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譬如商标执法以及商业秘密执法归属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利执法归属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着作权执法归属于地方各级新闻出版部门等。

现以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保护和农业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作一介绍。

1、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两类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案件,一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一是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也即前文所述三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品种权人既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该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并可以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对于下列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

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

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生产或者销售前3项所标记的品种和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

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

2、农业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

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又叫海关保护,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其保护的对象目前仅限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不包括植物新品种权。

取得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第一步是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即权利人附送自己已经取得知识产权的证明,同时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是起3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包括扣押侵权嫌疑货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申请扣押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可以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侵权的货物予以扣留。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四、小结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农业企业应当谙熟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而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参与竞争,维护权益的坚矛利盾。

因此,农业企业要想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竞争,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领导人应当具有超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不但是企业资产项下的财富,还是企业参与竞争的利器。

其次,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使用、管理和保护,培养知识产权明白人,建立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再次,应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挥它们在知识产权的申请、评估、保护和诉讼等方面的专长,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还不长,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在我国才刚刚得到重视,但一些创新型农业企业已经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相信越来越多的企业会主动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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