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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临时供电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临时供电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人):

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方双方就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临时供电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1、本项目名称:

            。

2、工程名称:

            。

3、工程地点:

            。

4、工程内容:

乙方应按施工图及市政供电主管部门针对本工程的相关书面意见及甲方要求施工,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高压电缆外线工程施工,箱式变电站(包括其基础和围栏)、接地系统等的安装、调试及其材料设备的采购。

临时施工用电的装机容量为:

   KW,系统详细说明及要求见“      临时用电系统说明、施工要求及配电图纸”。

(提示:

由沿海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办理临时用电施工的报批手续,联系市政供电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市政供电主管部门对施工设计的审图意见、设计图纸中要求做的工程。

4.办理变压器的报停、报开、增减容量及高压停电等手续。

5.施工用电设施通电移交给甲方前的维护、保管。

6.施工完毕后应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办理设备入网、检测、接驳等供电所需手续(含费用),并提供维修和售后服务等。

5、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为合格,同时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6、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7、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___________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正式通知为准。

第2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委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

      ,职务:

      。

职权:

      。

(1)参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2)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

(3)审核确认现场签证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

(4)办理各种有关工程手续。

现场代表必须由具备相关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若甲方更换现场代表,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

2.协调施工现场的关系,作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3.协助报批手续的办理,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

4.办理箱式变电站占用绿化及市政用地的手续。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委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待甲方批准后方可更换。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

3.负责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包括出图、设计报批等手续),设计需报甲方认可,但甲方的认可并不能免除乙方设计缺陷导致的责任。

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施工中充分考虑与正式用工电程的结合面,避免在正式用电工程中重复施工。

5.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护施工现场整洁、安全,为他人提供方便:

(1)为施工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乙方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路口,施工主要出入道路设置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及交通      要道、人行道的保护。

(3)本合同工程在某些地段施工时如需要破路下管,乙方在施工过路段的管线时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并开通临时通道,确保现场交通顺利,路面开挖后应及时下管并报验合格后及时进行路面恢复,恢复时间要求不超过一周。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6.提出用电、用水申请,经批准后在甲方提供的地点装电费计量表,按计量数交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派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其他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8.遵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相关费用。

9.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标准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作好安装、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10.工程竣工在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

11.在工程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负责工程保修;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12.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直到满足甲方的要求。

本项目的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的拆除,必须彻底,不得留有安全隐患。

13.施工时的办公和生活等临时设施,现场需要的水电等由乙方负责解决。

14.乙方办理施工外线工程途径绿化、道路等市政设施所需的手续。

第3条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及支付时间

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包干总价不予调整。

本合同包干总价属闭口包干性质,即包干总价按施工图纸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人工费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甲供材采保费、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担保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各类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到相关部门办理批件手续的费用;破市政路面及恢复等报批、补偿、施工费用、与外单位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的加班费、仓储、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等],除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标明为暂定数量的将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正式施工图予以核算外,其他价款不得调整或变更。

乙方在施工期间,若因甲方的要求须作设计变更,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或工作质量标准有所改变,而有关工作与合同已约定的工作相同或相似,则其增减费用按合同原来的单价或采取原来的单价为换算基础计算;若没有适当的换算基础,则由乙方报价,甲方根据市场的情况批价。

若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费用变化,其费用按实计算,其累计增加额加进包干总价。

乙方不得借辞未议定单价而不按指示施工。

2、本工程最终结算以双方确认的报价表为依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因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承担违约或罚款责任的,违约金和罚款直接在包干总价中扣减后作为结算总价。

3、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

1.本合同不设预付款。

2.乙方完成全部承包工程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后   日内甲方支付包干总价的   %。

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常供电并结算完毕后   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4.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本工程质保期届满后   日内甲方将质保金结算款(扣减质保期内的保修费用)支付给乙方。

5.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工程所在地正式工程发票履行以上各阶段的付款义务。

乙方迟延开具或一直无法开具上述发票,或发票金额低于结算金额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合同价款。

乙方同意:

甲方在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其他款项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应承担的违约金、罚款、赔偿金、维修费、保险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如有)。

上述各款项的抵扣,并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少开具发票金额,即乙方仍应按抵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

6.甲方可将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支付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乙方应对该收款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负责:

开户银行:

            。

户   名:

            。

银行账号:

            。

乙方如需变更该收款账户的,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4条工程设备材料供应与采购

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均由乙方采购或租赁。

以下设备为租赁设备:

(1)            。

(2)            。

(3)            。

2、乙方实际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本合同所规定的一致,其中乙方按本合同附件“            临时用电系统说明、施工要求及配电图纸”的要求采购的材料设备,除非甲方更改要求,否则乙方不得替换。

3、临时用电系统说明中未说明品牌的其他材料设备均为乙方自主采购或租赁,乙方采购材料或租赁设备的质量、规格品种及式样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符合本合同和国家规范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5、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进场前需经甲方验收,质量合格,型号规格、品牌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后,方可安装。

6、若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或经考察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信誉不良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变更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的要求,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乙方应提供不少于三家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供甲方选择,乙方提供可供选择的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的产品质量、档次、使用要求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要求,且应符合供电部门的要求。

第5条工程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行业及“      临时用电系统说明、施工要求及配电图纸”中的技术质量要求及标准。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市政供电主管部门及甲方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指令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4、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给予赔偿。

5、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及市政供电主管部门验收。

6、工程经甲方及市政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通电,乙方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

7、工程竣工经验收不合格,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给予赔偿。

8、乙方在合同确定的工程现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提交竣工报告后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

若工完不清场,甲方以每日   元/m2的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此费用在工程结算款中抵扣。

第6条工期管理

1、工程工期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开工指令要求的时间安排组织施工人员、机具进场,并开始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直至竣工。

2.工程工期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每周   天以内的停水及停电、法定节假日等因素,除不可抗力因素及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工程工期不作调整。

2、进度计划

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市政供电主管部门申请报批临时供电工程施工手续,待批准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总进度计划,同时向甲方提交政府批件复本;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

2.乙方须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3、开工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工期开展各项开工准备工作,乙方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甲方提交书面开工请求,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开工请求后,核实符合开工条件的向乙方发出准予开工的指令,乙方应在接到准许开工的批准文件后尽快施工。

2.如因甲方原因不具备开工条件时,计划开工日期作相应调整,但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费用及工期索赔。

4、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下列情形,如可能影响工期时,应在事件发生后   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

(1)在工期关键路径上,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在工期关键路径上,改变合同中某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影响工期的某个关键节点;

甲方接到乙方上述书面请求,应当进行核实,经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项目专用章后,相应的工期顺延。

如乙方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请求,视为相应的事件不影响合同工期。

迟递的书面请求,甲方可以给予退回。

上述工期的顺延,所涉施工效率、窝工、停工、机械停置等的成本支出,已包括在包干总价内,即:

工期的延长,甲方无须向乙方额外支付费用。

5、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   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经甲方确认后可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7条工地现场管理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规定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并随时接受市政供电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因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所有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乙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垃圾清理等工作,因乙方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5、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8条争议、违约及索赔

1、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违约

1.乙方未经甲方验收自行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该材料、设备采购价格的双倍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控制点完成时间和工程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人民币   元。

4.乙方逾期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人民币    元。

5.乙方需安排好民工的生活及工资,杜绝出现民工闹事事件的发生。

每发生一次,无论其原因如何乙方均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3、索赔

1.甲方索赔

发生索赔事件后,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详细说明甲方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保修期的细节和依据。

甲方提出索赔的期限为保修期届满前任一时段。

延长保修期的通知应在保修期届满前发出。

2.乙方索赔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提出索赔的,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甲方书面提交索赔资料,应包括:

索赔的合同依据、索赔意向与金额及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索赔时间以甲方签收时间为准;乙方逾期提出索赔的,视为乙方放弃索赔;乙方不得以索赔未达成协议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

第9条保险

1、本合同项下建安工程一切险由甲方负责购买。

2、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保险及工作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人身、财产的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

第10条工程保修

1、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保修范围及内容包括:

      。

(沿海使用时,应根据具体项目的工程范围确定保修范围,请注意与前面1.4条内容协调一致。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提示:

沿海使用时,可以约定比两年更多的质保期,如可以约定质保期截止本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小时内派人维修。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不需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

维修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减,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偿。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响应   小时到场抢修。

3.断电及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及工地现场施工的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11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确认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仅指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12级以上台风、日降雨量达到或超过300mm和黄河以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25度或长江以北黄河以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20度或长江以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15度的极端天气。

2.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与乙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搁置争议,待本工程验收合格后按本合同第8条的约定办理。

2、不可抗力的通知

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乙方的停工损失和停工期间照管工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甲方要求清   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甲方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甲方要求赶工的,乙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5、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第12条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同等效力。

2、合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2.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一致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工程竣工后,经两次验收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

(3)乙方延误工期超过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3、合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2.因甲方项目建设计划发生变化,本项目取消的,本合同终止履行,已完成工程单价按项目所在地最新信息价格下浮  %据实结算。

3.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妥善作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材料、设备、机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装备和人员撤离施工场地,甲方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守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13条通知与送达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本合同列明的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2、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48小时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邮政快递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3、如双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方未书面通知对方通讯地址变更而导致文件无法送达的,由变更方自行承担责任。

如被送达方拒绝签收、通讯地址发生变化未通知对方、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送达方的原因而无法送达的,则按照本合同载明通讯地址寄出后第   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

第14条本合同组成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达成的补充协议、本合同书及相关附件组成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补充。

当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则甲方有权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或校正,并就此向乙方发出有关通知。

签署时间: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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