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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毕业论文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学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认定的重要依据。

做好学生毕业论文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对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我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过程的规范化、制度化,特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文件)以及《肇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程》,结合政法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毕业论文的写作目的旨在于巩固和扩展学生所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问题发现能力、问题分析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使学生获得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训练。

毕业论文是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不得免修。

第二条毕业论文是学生根据所学专业结合自身兴趣独立完成的学术成果。

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必须遵循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禁止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撰写毕业论文之前,必须已经完成我院规定的学年论文写作任务并已取得符合我院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应学分和成绩。

否则,不得开始毕业论文的写作。

第四条政法学院为每名学生安排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学生原则上围绕指导教师的研究范围及相近研究范围开展论文写作。

第五条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是学术论文、案例研究、调研报告。

其中,学术论文是指具有命题、文献、观点、论证、引注、结论等论文基本要素,能够反映专业能力和专业知识背景的论文;案例研究是指对实践中出现的判例、事例、案例等,结合专业理论进行分析研究的的文章;调研报告是指针对某类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通过实证调研,撰写的描述性、分析性、总结性报告。

第六条毕业论文在结构上必须包含题目、摘要、关键词、前言、正文和参考文献,字数不低于7000字。

第七条毕业论文的格式以摘自《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教育部办公厅文件、教社政厅[2000]1号,2000-01-18发布)的《学生论文格式参照学报规范的摘录条款》为准,但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整个毕业论文工作程序包括:

《学术论文写作》课程学习、毕业论文的组织动员、论文选题、撰写文献综述报告、论文写作、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九条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毕业论文质量认定的专门机构。

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质量的认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章《学术论文写作》课程学习

第十条为了使学生掌握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政法学院统一开设《学术论文写作》课程。

第十一条《学术论文写作》课程的教学任务由政法学院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多名骨干教师担任。

《学术论文写作》课程教学以集体备课、专题讲座的方式进行讲授。

第十一条《学术论文写作》课程结束后,学生必须提交一篇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要求为手写稿,字数不低于1500字。

第十二条学生在选题之前必须参加过《学术论文写作》课程的学习,否则,不得开始毕业论文的写作。

第三章毕业论文的组织动员

第十三条政法学院分管领导组织各专业系主任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动员,让学生理解毕业论文撰写的重要性,促使学生提高认识。

第十四条政法学院每年适时组织学生和教师学习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肇庆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以及《肇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通过毕业论文的组织动员工作,告知学生不认真撰写毕业论文以及不能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严重后果。

同时,也告知学生《肇庆学院教学事故与认定与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论文选题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专业性原则。

毕业论文选题必须体现专业性,即与思政、法学、政行、行管专业具有关联性。

学生选择与其所学专业没有关联性的选题的,一律以不及格毕业论文论处。

2、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毕业论文选题应尽可能联系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解决一定的实际问题。

3、个性化原则。

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兴趣爱好,选择既能反映学生水平又能发挥其长处的选题,但不得违背专业性原则。

4、选题适当原则。

选题难度和工作量要适当,选题应与内容相符,题目不能太大、太空,也不要过小或过窄。

第十七条毕业论文选题由老师提出供学生选择的毕业论文参考题,并经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十八条学生选定毕业论文选题后,以班级为单位编制毕业论文选题汇总表报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中途变更论文选题,必须向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变更论文选题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毕业论文的写作。

未经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的选题,不得开始毕业论文的写作,也不准参与毕业论文答辩。

第五章撰写文献综述报告

第十九条学生在写作毕业论文前必须向指导教师提交文献综述报告,并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可。

第二十条学生撰写文献综述报告前,必须至少阅读过与毕业论文选题相关的15—20篇专业论文或2部以上的学术著作。

文献综述报告应当反映学生所阅读专业论文或学术著作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提交文献综述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全部专业论文的电子版或学术著作的名称和内容目录。

第二十二条指导教师自主决定文献综述报告是否合格。

被指导教师认定为不合格的文献综述报告,学生应重新撰写文献综述报告,直至合格为止。

第六章论文写作

第二十三条文献综述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可后,学生方可开始毕业论文的写作。

第二十四条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前应当制定论文写作大纲,报指导教师审核认可。

第二十五条毕业论文必须经过三稿才能定稿,定稿的毕业论文应当达到语句通顺、格式规范、无错别字、无标点符号错误的形式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毕业论文写作格式的特别要求

1、关于体裁

毕业论文应当体现“论”(评、析、议、思考、断想等等),不得以“述”代“论”。

除非属于确具新颖性的学术研究综述,对已为公众知晓的历史事件、当下某现象现状等的纯叙述性文章不以“论文”论。

2、关于摘要

“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不能用论文引言代替“摘要”或名为摘要,实为引言。

3、关于关键词

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最后一个关键词后面无标点符号(不用句号)。

4、关于各级标题及排版

正文各级标题范式如下:

“一、╳╳╳╳╳╳╳╳╳╳╳╳

(一)╳╳╳╳╳╳

1、╳╳╳╳╳╳

(1)╳╳╳╳╳╳

1)╳╳╳╳╳╳”

各级标题题末文字后面无标点符号(不用句号)。

各级标题统辖下的文字内容,应当保持字数的大致平衡。

正文排版坚持

(1)“天宽地窄、左宽右窄”;

(2)“一行不占页,一字不占行。

”出现一字占行、一行占页的情况,使用字间距压缩或其他方法解决。

5、关于论文注释

注释不是学生论文的必备部分。

“注释”有别于参考文献,主要用于论文作者对文章篇名或文内某一特定内容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如有注释,采用脚注方式,置于当页文字底端,当页连续编号。

6、关于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置于文尾。

参考文献严格执行《条款》及《规范》中已载明的详细规定,且此重申:

参考文献序号置于方括号内。

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需表明引文具体出处的,可在序号后加圆括号注明页码或章、节、篇名,采用小于正文的字号编排。

参考文献一律标注页码(包括《条款》及《规范》中“任选”部分)。

考虑到学生论文写作的现实情况,为保证参考文献质量,特此规定:

除非内容为众所周知的经典文献或内容来自权威性学术网站,参考文献不得使用网络文献。

7、关于论文封面和工作手册

论文封面(含承诺书)、工作手册(含承诺书)采用政法学院统一模板。

8、关于页面设置与字体字号

“天宽地窄、左宽右窄”的页面设置统一规定为:

页边距上2.5、下2、左3.5、右2,纸张A4;格式段落:

行距“固定值:

20磅”,两端对齐,无文档网格,段前段后间距0行,首行缩进2字符。

字号设置统一如下:

封面:

楷体四号加粗

论文题目:

黑体小二加粗

作者姓名、指导老师:

楷体四号加粗

摘要:

“摘要”二字为黑体五号加粗,摘要内容文字为楷体五号。

关键词:

“关键词”三字为黑体五号加粗,每个关键词文字为楷体五号。

一级标题:

黑体四号

二级标题:

黑体小四

三级及其以下标题:

宋体小四

正文文字:

宋体小四

注释:

宋体小五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四字用黑体五号,其下各条参考文献用宋体小五。

9、关于论文的打印及装订

毕业论文打印应选用A4型纸,左侧装订。

第七章论文答辩

第二十七条政法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分三次进行,大致时间安排为:

第一次答辩为第七学期结束之前;第二次答辩为第八学期开学之初;第三次答辩为第八学期五一节前后。

学生根据自己的论文写作情况,自主选择参加论文答辩的时间并按要求向政法学院答辩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情。

学生通过任意一次答辩的,即视为通过论文答辩,不需要再参加以后的论文答辩。

如果学生不能参加或者通过以上三次论文答辩的,学院将根据情况于五月中下旬其间,应学生申请举行毕业前最后一次答辩。

最后一次答辩仍然不通过答辩的学生,依照《肇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程》(肇学院[2003]1号文件)有关规定,以结业论;可在离校一年内申请补作毕业论文,成绩合格者补发毕业证书。

但是,不补授学位。

上述答辩时间由学院根据当年毕业学生人数及学院整体教学安排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并通知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生提出答辩申请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取得毕业论文答辩资格:

1、提出答辩申请时,必须向学院同时提交纸质版文献综述报告一份、纸质版毕业论文一式两份、纸质版毕业论文工作手册一份。

材料不全者,不能取得毕业论文答辩资格;

2、指导教师出具同意毕业论文答辩的书面意见;

3、毕业论文已被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

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每名学生的文献综述报告、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工作手册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毕业论文写作要求的,经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取消该生该次论文答辩资格。

第二十九条各系成立若干固定的专业答辩小组,答辩小组长由各组组员轮流担任,答辩小组长协助系主任完成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学生参加论文答辩须遵循以下流程:

1、全部具有答辩资格的毕业生原则上都应当参加论文答辩,经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豁免的除外;

2、每位学生随自己指导教师所在的组参加答辩;

3、毕业论文答辩由答辩小组组长主持。

4、答辩人简要陈述毕业论文选题的意义、要点、论证方法及结论等内容,时间5分钟左右。

5、毕业论文答辩由评阅教师主问,答辩组的其他教师至少向学生提问一个问题,然后由学生予以回答。

提问和回答环节15分钟左右。

6、答辩过程须有专人负责进行答辩记录。

第三十一条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发现学生毕业论文和工作手册需要修改的,由有关同学进行修改,然后交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组长审核。

经审核仍不能通过的,将影响毕业。

第八章成绩评定

第三十二条答辩成绩根据指导教师给出的成绩、评阅教师给出的成绩以及论文答辩成绩综合确定。

具体成绩评定方法为:

(指导教师给出的成绩+评阅教师给出的成绩)1/250%+论文答辩成绩50%

第三十三条答辩小组组长应当在答辩结束后三天内为学生打出成绩,在一周内完成毕业论文工作手册和毕业论文答辩记录表等文件的填写,并交教务员。

第三十四条关于毕业论文的评优与奖励

1、评优等次暨比例

所有通过答辩的毕业论文,由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部分教师分专业进行再次评审,从中选出优秀论文进行奖励。

评审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各等次暨比例分别为:

(1)优秀:

占当年通过答辩论文总数的百分之五;

(2)良好:

占当年通过答辩论文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3)合格:

占当年通过答辩论文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

2、报酬与奖励

(1)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毕业论文,每篇都将对指导老师进行奖励。

同时,向被评为“优秀”等次毕业论文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2)凡被评为“良好”和“合格”等次的毕业论文,对指导教师不进行奖励。

凡合格以上等次的毕业论文,对指导老师执行政法学院关于劳务酬金的规定计发报酬。

没有通过论文答辩的毕业论文,劳务酬金减半执行。

3、评优程序

由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组织各个专业有代表性的老师,根据通用学术标准,分专业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甄别审查,具体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由论文指导老师和评阅老师协商后推荐二篇;

(2)由学术委员会从推荐论文中评选出“优秀”;

(3)对进入“优秀”等次得毕业论文,分别通过网络和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

(4)在公示期间内,凡对进入“优秀”等次的论文提出异议,均由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复审,并做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五条关于不及格毕业论文的处理

1、不及格毕业论文由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

2、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答辩小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在发现毕业论文应以不及格论处时,报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

3、不及格的毕业论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并参加最后一次答辩;

4、经修改仍不合格,或者最后一次答辩仍不能通过的毕业论文,成绩以不及格论,并按照肇庆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指导教师应负责将毕业论文及格的学生毕业论文和工作手册的电子版发送到教务员邮箱,以便存档。

第三十七条毕业论文和毕业论文工作手册的质量由论文指导教师最终负责。

凡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情形的,如经学生举报,将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

经调查属实,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按照《肇庆学院教学事故与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取消该毕业论文工作量的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政法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十九条学年论文的写作参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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