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学院宝德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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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学院宝德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天津商学院宝德学院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1

关于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若干规定

1

2

关于制(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

2

3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4

4

课程管理规定

5

5

关于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

8

6

关于制定实践教学大纲的若干规定

10

7

实验教学管理条例(试行稿)

12

8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稿)

16

9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细则(试行稿)

17

10

关于建立、调整、撤销实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稿)

20

11

关于电化教学课的几项规定

21

12

电教设备管理制度

22

13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23

14

实习管理规定

26

15

教学检查与评估制度

30

16

教研室工作条例

32

17

集体备课管理规定

34

18

教学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36

19

教师工作条例

37

20

兼职教师任课指南

44

21

关于非教学系列人员兼课的若干规定

47

22

考试试卷及成绩管理办法

48

23

调、停课管理办法

50

天津商学院宝德学院关于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若干规定

为使学院适应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院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二、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情况,我院所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合学院发展规划,有五年以上的稳定的人才需求,规模一般在每年100人为宜,不得低于60人。

2、定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须的教学文件。

三、新增专业一般应与学院现有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具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所需的师资、实验及图书资料等条件。

四、新增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的配备,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业基础课应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和高级技术职称的兼职教师。

2、承担专业课的教师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教师不少于2人。

五、申报新增专业的系,应填写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并按表中要求提供各种附件一式两份,于每年五月底前报院教务部。

凡属于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外的新增专业,还需附加专业见解,专家论证报告。

六、凡新增、调整专业,均由各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论证材料,经教务部审核,院长批准,送天津商学院论证同意后,报天津市教委审批。

七、新增、调整专业审批结果,由教务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八、对新增专业要加强管理和建设,努力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学院将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

九、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天津商学院宝德学院关于制(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

教学计划是学校对专门人才培养规格和业务要求的设计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内容和人员编制的基本依据。

为适应二十一世纪国家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1、教学计划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紧紧围绕全面适应21世纪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科学设置课程体系,体现宽口径,厚基础,加强实践的教学模式,把加强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贯彻在对学生的整个教育过程和各个教育环节。

2、努力吸取近几年来高等教育在教育思想与教育观念、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等方面已经取得的一系列改革成果,及时将其固化在教学过程和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

3、教学计划要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可行性,突出特色和创新,要有利于充分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为学生志趣和个性发展提供空间和机会,要有利于推进学分制的实施。

二、制(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原则

1、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加强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在重视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学生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加强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在内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教学和基本素质的培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使学生通过学习构建起适应终身教育和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的知识、能力结构。

2、坚持整体优化原则,妥善处理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主干学科与相关学科、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面向全体学生与因材施教等方面的关系。

根据专业方向,以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知识能力结构为框架,调整课程设置,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使课程设置整体优化。

3、坚持课程综合化原则,提高课程内容的综合性。

加大课程整合力度,增强文理结合与渗透;要开出一些融合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的具有多学科性质的综合性课程或组合课程。

4、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统一性体现在国家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上,是对全体学生的基本的共同要求,是培养规格的保障;多样性体现在专业业务要求和培养模式上,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专业特色,课程设置要有可选择性,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二)要求

教学计划要密切关注“教材-教师-教法”三个要素。

专业课要根据我院实际和学生的具体条件依照国家统一要求选取适合的教材要加强教材建设或组织学术专家、教授慎重选择教材,基础课和公共课应保持教材的相对统一和稳定性。

结合我院的学生培养目标,确定教材后,由任课教师提出实施意见。

逐步改变“教师选教材,一人一本书”的作法,鼓励优秀教师自编教材。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课程是组成专业教学计划最基本的单元,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推动教学改革,必须加强课程建设,为进一步推进课程建设工作,促进课程教学整体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课程建设是学院教学工作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全院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课程建设。

要依据课程建设指标,在师资队伍、教学文件、教材、教学条件、教学内容、课程教学(包括实验)、课程考核和教学改革成果等几个方面达到要求,并经一段教学实践证明达到预期教学效果。

第二条学校设立课程建设专项资金,每门校级重点建设课程投入建设资金3000元(启动资金1500元,中期投入1500元)。

第三条各教学系部均应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和实施细则,分期分批全面推进课程建设工作,稳步提高课程建设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条对获得校级以上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组成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具有推广价值的课程建设成果将优先推荐参加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二)课程建设成果,作为主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聘任的主要条件之一;

(三)学院对精品课程的课程组按教师数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课程管理规定

课程是组成专业教学计划最基本的单元,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推动教学改革,必须加强课程建设,并要严格遵守课程管理制度。

一、课程建设

1、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的课程均要进行建设,尤其是基础课和专业课要首先加强建设。

2、课程建设内容包括:

师资、教学大纲、教材及教学资料、实验室和实践基地、教学手段和方法、题库等。

3、只有具备了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必要的实验和教学手段才能开课。

4、所开课程应有授课计划。

要有明确的教学环节(如:

讲授、讨论、习题、作业、实验实习、考核等)和教学进度安排。

二、课程归属与聘任

1、学院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均按课程专业特点,划归各教学系(部)管理。

课程归属系(部)要对根据教学计划按时开课和保证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学生所在系可向课程归属系推荐任课教师,但必须由课程归属系作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2、课程归属发生异议时,有关系(部)应书面申诉理由报教务部裁定。

3、聘任兼职教师上课时,其教学大纲、教学进度、教材、考核等教学要求均要与同一课程要求一致。

4、在安排下一学期上课任务时,由学生所在系向开课系按规定聘请教师。

5、每学期第十四周前各教学部门应将下学期任课教师(包括可兼课的教师)名单,以及不能落实的课程和教师数清单一同报送教务部。

6、每学期第十四周教务部要协助院长配合管理部(人事部)对任课教师名单进行审核。

各系(部)报教务部排课的教师名单应与报管理部(人事部)的聘任名单一致。

同时,教务部和管理部(人事部)要积极帮助各系(部)落实缺课的教师。

三、课程设置变动

1、为使课程设置更加合理,教学更加稳定,在制订专业教学计划时,涉及到外系(部)所要承担的课程,必须征求开课系的意见,取得开课系(部)

主任的同意。

2、开课系、学生所在系及教务部均按照教学计划安排任课教师及课表。

如有变动,必须与相关系(部)协商一致。

若开课系申请变动,应征得学生所在系同意后于开学前一周报教务部审批。

3、开学后出现某一课程无人上课,要作为责任事故。

虽列入教学计划,但未向开课系聘任教师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已经接受聘任但由于人员安排

变动等原因出现问题的由开课系负责。

责任者要写出书面原因及补救办法报院长批准执行。

四、课表

1、课表制定。

目前实行由教务部带头,以各系为主,并由教务部协调最后确认的办法。

2、每学期期末前一周,教务部要公布下学期预定课表,各系根据课表组织学生进行选修课的报名,并将结果通知开课系。

3、开课系应根据预定课表及学生选课情况进行组织安排,逐一落实任课教师。

4、各系有权在开课前或开学初根据教师聘任的实际情况,对本系新开课程的开课时间在系属教师内进行适当调整,并定在开学第二周将调整情况书面报告教务部,以便教务部最后确定全院的总课表。

5、课表一经最后确定公布,若未经逐级书面申请报批,院长未同意,任何人不准变动课表。

五、调课与停课

1、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上课。

凡因故不能按课表上课者,必须向任课系提出调课或停课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调课或停课。

2、若未经允许自行变动上课课程、班级、时间、地点、均为教学事故。

3、对于本学期有课的教师,一般不安排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和出差,若必须外出,则应出示会议通知,并按规定申请调课与停课,一周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

4、教师因公、因事、需要调课或停课,必须提前三天办理申请手续。

应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调课、停课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本系

和学生所在系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教学助理报教务部备案。

凡填写项目不全者,教务部不予备案。

5、教师确属突发原因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在上课前由教师所在系将情况向教务部说明,并于当天办理手续。

凡未提前说明情况或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者,教务部一律不受理补办备案,对因此影响教学者,视为教学事故。

6、调课、停课申请经批准后,由教师所在系通知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凡因通知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学生上课出现问题者,均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注:

课程包括课堂上的理论课和完成实践教学的课程。

因此,实验(上机)、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均应遵守课程管理的基本规定。

关于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

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目标和专业教学计划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教师选编教学内容和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也是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尺度。

它规定了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教学要求、学时分配、教学方法、考核形式等。

它是课程的质量标准,是编写(选用)教材和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学习课程、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实施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编写规则

1、课程教学大纲的指定要符合培养计划整体优化要求,依据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及作用,设计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环节及其内容,处理好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以避免课程内容间的重复和遗漏。

2、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要符合时代要求,要体现教育教学思想观念的更新。

3、课程教学大纲及内容原则上应按本规定中指导性格式统一书写,力求文字严谨、名词术语规范、意义明确扼要。

二、基本内容

1、教学目标

此内容包括本门课程在该专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本课程的主要任务

2、教学内容

此项内容主要是对各个章节及实际操作训练的说明,包括写明本章重点掌握,一般了解的知识。

教学内容,实训环节应写明任务、项目、方法、进程及考核形式等。

3、课时分配

此项内容应根据教学计划写明本课程总学时,每章教学内容的学时分配,含有实训内容的课程注明课堂教学与实训教学的学时及比例。

4、复习思考题及作业

此项内容应包括课程的习题,课外及思考题的基本要求。

5、书目的指定

此项内容请编写大纲的专家指定一本到两本参考书目

三、编写程序

1、大纲编写

(1)各系主任指派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负责编写

(2)在大纲编写前,各位老师要认真领会三本教育特点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2、大纲审批

(1)各教学系对教学大纲进行初审,合格者上报教务部(附软盘)

(2)教务部组织复审,合格者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印制并执行

四、实施要求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学工作中法定性文件必须认真执行,由学院统一收审论证、统一管理和印发。

各系教学部门及教师不能擅自变动。

关于制定实践教学大纲的若干规定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调查、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

实践教学环节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他是理论联系实际,以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实际工作和专业技能,提高创新意识和整体素质不可缺少的环节。

实践教学大纲是保证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实践教学大纲的制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1、实践教学大纲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教学计划,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以保证实践教学质量为原则;

2、有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拓宽知识面,增强创新能力,并体现出科学性,严肃性,原则性和可行性;

3、按照学科体系和课程结构,确定各阶段所要达到的目标,解决的问题,体现专业特色;

4、遵循学科自身发展规律与各学科之间的相互联系,循序渐进,体现规律性,实践性,具体性,便于考核检查;

5、实践教学安排要便于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管理,使学生能够接触实际,提高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6、实践教学的实施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因地制宜,妥善安排,注意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二、实践教学大纲内容

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调查,学年论文,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实践教学均要制定教学大纲,其主要内容包括;

课程编号;学分;

课程英文名称;

课程类别;

开设专业;

执笔者;(修)订日期年月

1、实践的性质、目的;

2、实践的基本内容和学时(时间)分配;

3、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

4、与其他实践环节的联系和分工;

5、建议使用的实践指导书;

书名,编者,出版社,出版年月,版次。

6、方法与标准;

7、实践教学实施办法与基本条件;

8、说明,(必要时增加该项内容)

三、实践教学成绩评定

实践教学考核标准是检查学生实践效果、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

各类实践教学要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切合实际的考核办法和评定成绩的标准。

通常采用五级分制,也可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

四、实践教学大纲制订和审批

实践教学大纲由教学系(部)组织制定。

由教研室主任或指定教师执笔,经教研室集体研究定稿和系(部)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部备案后执行。

附件;实践教学大纲的格式

(实践)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学分: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开设专业;

一、(实践)的性质,目的;

二、(实践)的基本内容和学时(时间)分配;

三、(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

四、与其他实践环节的联系和分工;

五、建议使用的(实践)指导书;

六、考核办法和标准;

七、(实践)教学实施办法与基本条件。

执笔者:

制(修)订日期;年月

审核:

日期;年月日

批准:

-日期;年月日

实验教学管理条例(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是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智能结构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

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基本理论、实验方法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现代化工程技术、测量方法;了解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本学科的基本实验研究方法。

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严谨作风及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认真严密组织实验教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教·实验管理中心负责我院实验室建设,各系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1、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和评估工作。

2、负责制订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

3、监督落实实验教学计划的完成。

4、负责检查落实各门课程的实验课大纲、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情况。

5、负责组织考核实验课教学质量和优秀实验教学成果的评选。

第二章实验教学

第三条各专业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开出教学实验。

有条件的应增开选修实验和创新性实验。

为保证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开设实验项目、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内容和分组人数的变化,均需经院(系)审批,并向教务部备案。

第四条《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法规性教学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由各教研室组织相关课程教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订。

凡含有实验的课程均须制订《实验教学大纲》。

单独开设实验课的应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其《实验教学大纲》作为课程教学大纲的子大纲附于课程教学大纲之中,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五条教务部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下发的学年《教学任务书》中明确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各实验室或教研室应根据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进程。

各实验室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实验教学日历》,一式二份,一份实验室或教研室留存,一份报学院(系)存档。

第七条各实验室或教研室要重视实验教材建设。

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并经实验室或教研室讨论、主管教学院长(系部主任)审批后,作为学生用的讲义(实验指导书)。

第八条实验项目建立卡片,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应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实验项目卡片”,做到开出的实验项目与卡片相吻合。

第九条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实行一人一组或二人一组。

第十条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学院各(系)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书面总结报教务部。

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学生对部分实验室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要加强现代化测试手段和选用微机进行实验分析方法的训练,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和开放实验室。

教研活动要做好记录。

第三章实验教学人员

第十三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材料是否齐全。

每次实验前,教师应认真书写教案并预做实验。

对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硕士生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经实验室主任或指导教师认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

第十四条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原理及操作注意事项,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第十五条实验中,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地操作,注意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

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实验完成后,教师要检查实验原始数据,并签字认可。

实验教师要严于律己,不擅离职守,做到课上不脱岗,不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任何事情。

第十六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自始至终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要鼓励学生自选实验,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令学生重做。

第四章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写好预习报告,经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

在进入实验室后要注意保持实验室的科学气氛,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十八条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

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

实验结束后要认真整理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对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

第十九条因故不能按时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条实验成绩可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

缺做的实验必须补齐方能评定实验成绩。

第二十一条独设实验课的成绩,平时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应以实验操作为主。

最后评定成绩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应占的比例,各实验室或教研室可以视课程性质而定,并应在开课前通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验部分也要单独进行考核和评定成绩,如果理论部分考核和实验部分考核的成绩都及格,则该课程的成绩按两部分所占学时的比例进行折算;如果其中一部分考核成绩不及格,则该课程以不及格论,按规定重修,重修时只重修不及格部分。

其它

第二十三条对长期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主要以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实验水平和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工作成绩等为基本依据。

对改革后节约原材料,降低费用或实验内容及实验方法上有明显改进,或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有突出成绩者,在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的实验室建设分委员会评审,可推荐参加学校教学成果或研究成果的评比,评比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评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有关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稿)

第一条为确保全体实验人员自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验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二条实验室主任应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每学期两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法规,制定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兼任所管实验室的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并应经常检查本室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条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严格按有关制度办理领用手续,并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有关人员应认真执行。

第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将本室的消防器材放在干燥、通风、明显和便于使用的位置,周围不许堆放杂物,严禁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第六条各实验室的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双休日、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进行。

第七条保证实验室环境整洁,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严禁占用走廊堆放杂物。

第八条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许随意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凡使用贵重、大型精密仪器及压力容器或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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