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税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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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税率
劳务分包税率
劳务分包合同-1劳务分包合同甲方:
乙方:
为保证双方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施工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内容:
二、承包方式:
1、平方米包干:
包括设备、工具、人工元/㎡大写:
2、所需工具由乙方自备。
3、甲方供材,每天送货,剩余材料拉回。
4、管理内容: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无论任何班组如有工人偷到工地材料,罚款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队所承包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即从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到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全方位管理承包。
(4)每完成一工作面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注意成品保护,及成品损坏由乙方按价赔偿。
三、合同工期:
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
四、质量标准:
甲方验收1、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必须满足规范规定。
2、对工程质量超出允许偏差,甲方将对乙方严格处罚。
3、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安全标准:
安全无事故施工1、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班组长应做好班前安全交底。
认真学习安全,做到三不伤害,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因违反操作施工,发生伤亡事故除追究乙方责任外,并按有关规定罚款,造成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乙方自负。
2、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有关各项条例。
六、材料管理:
基乙方用料不合理,材料丢失、浪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按原价从乙方承包费中扣除。
七、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施工前同甲方一起检查,楼顶防水避雷针、住户窗户等设施是否完好,如原有缺损现象及时告知甲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在施工中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乙方不清理甲方另行安排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承包费中扣取。
八、付款方式:
单位工程刮完腻子、打磨后刷完底漆,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单位工程总额的60%,两边外墙漆完工后,付至工程总额的80%,余款全部工程竣工后两个月付清。
九、违约责任:
1、对中途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己发生的人工等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2、对不按工地要求和违反工序施工造成其它工种怠工损失,由造成者(乙方)负责,乙方擅自停工,造成间接损失均按实际计算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3、乙方未按合同工期完成者,每延误一天扣罚承包费2%。
4、若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怠工、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商定后予以补充。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合同终止条件:
1、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各项指标,甲方付清承包费后合同自然终止。
2、甲方中途辞退乙方或乙方中途停工,本合同随之终止。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年月日劳务分包合同a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
沧州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
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河北省建设厅资质专业及等级:
电安装专业资质;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二级资质。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
东水厂提标改造工程膜清洗铺助系统及预处理车间土建施工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工程所有劳务工程(详见附件:
劳务项目及单价表)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以上分包范围包含的劳务用工、铺助材料、辅助机械及所涉及搬运、清理等措施劳务3、分包工作期限3.1开工日期:
年月日,完工日期:
月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108天。
3.2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业主原因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工期需要调整的,应按照工程承包人与业主签认的工期确认完工日期,劳务分包人应按此完工日期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
3.3本工程如经业主验收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不能视为完工,乙方应负责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为止,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7、总(分)包合同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1套。
9、项目经理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曹瑞扶,职务:
,职称:
。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高文铎,职务: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场地平整完成。
(2)在年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3)在2012年3月31日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4)在2012年3月31日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本工程开工许可手续;(5)在2012年3月31日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共同交验,由劳务分包人负责保护;(6)在2012年3月31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临建设施,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劳务分包人负责保护;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按相关安全技术操作、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程自行配备、使用并承担费用。
13.4、劳务分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或使用安全保护用品,视为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4、事故处理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按前述内容办理。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按前述内容办理。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16.1由工程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构配件,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承包人确认,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包含在相应劳务报酬内)。
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除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外,其它材料(低值易耗性材料)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费用已含在劳务报酬内),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通知承包人提前组织验收,若发现材料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不能免除劳务分包人的任何责任,由劳务分包人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
17、劳务报酬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方式计算:
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按后附:
劳务项目及单价表17.4其中吊梁、地沟等所有本项目未单列项目与实际发生的单列项目价位相差较多的,经双方确认,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加管理费计算。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18.1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2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19.1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按实际工程进度支付。
具体支付方法:
基础付合同价款的20%;-2.35层付合同价款的40%;0.26层付合同价款的65%;主体封顶付合同价款的75%;砌体完成付合同价款的85%;抹灰完毕工程竣工后付到工程款的95%.19.2质量保证金:
为合同价款的5%,在每次的计量款中扣除,等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时无息返还,质保期按总包合同约定为准。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
无。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
无。
21、施工变更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3、施工配合23.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10000的违约金;(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
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27.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