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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规定法官释明

【・节日作文】

释明制度是法官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工具f它为保障当事人权利、还原事实真相、促进公正和效益而设立。

但在庭审中,常因法官不当行使释明制度的行为阻碍了释明制度功能的发挥,更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造成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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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规定法官释明

摘要释明制度是法官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工具,它为保障当事人权利、还原事实真相、促进公正和效益而设立。

但在庭审中,常因法官不当行使释明制度的行为阻碍了释明制度功能的发挥”更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造成了影响。

本文试对庭审中法官如何推进释明工作略作探讨。

关键词释明制度庭审合伙协议纠纷

中图分类号:

D926.2文献标识码:

A

一、法官释明的概念界定

法官释明,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声明和意思陈述不清楚、不恰当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时,法官采提问或解釋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恰当的

排除、不清楚的澄清、不充分的补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辅助法官形成对争议事实的正确认识。

法官释明制度具有四大方面的法律特征:

一是主体特走,释明是法官的职责和职权”因此释明的主体是法院;二是行使情形特定,释明只能在包括管辖权争议、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错误、当事人的法走听审权受侵犯、举证问题、诉讼主张不清楚等特定情形下使用;三是行使方式多样,法官可以通过向当事人发问、提醒或启发当事人对诉讼主张、诉讼资料予以澄清、补充和修正进行释明;四是行使目的确走,释明的直接目的在于形成法官对争议事实的正确认识,辅助法官裁判,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由此可见,释明制度实际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对诉讼认识和信息逬行交流沟通的一个平台或一种工具,为的是还原事实真相,确保当事人平等且富有实效地接近司法公正,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

二、法官释明的原则

法官释明的原则是指法官在释明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

释明的作用意味看不当使用释明必会损害法官的中立原则,破坏程序公正,终将违背释明行为的设立目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释明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走的准则。

第_,程序公正有效原则。

诉讼的终极目标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

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建立在公正的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上。

因此,法官释明首先必须保证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公正的诉讼能够顺利开展。

第二,必要和适度原则。

法官的释明,对于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确保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必要”是指只有在当事人陈述或者主张不清楚、不恰当,证据不充分等情况下.法官才讲行特明.否则即为不必要「i舌度”,是指释明应使当事人足以理解法官释明的意思,清楚自己诉讼行为的后果和案件审理的趋势,而且不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释明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释明就失去了自身的价值、违背了自身的目的,不利于诉讼的逬行及其目标的实现,也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当事人真意表达原则。

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我国当事人法律素质普遍偏低,有时未能正确地陈述请求或未能按要求提岀证据,不能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给法官。

这时,法官有必要提醒当事人作进一步的说明畴卜充有关诉讼资料,以确走当事人真实意图,保证诉讼目标的实现。

三、法官如何在庭审中行使释明权

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还有待提升,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不高,律师代理制度以及司法援助制度都不是很完善。

因此更需要法官进行釋明以助推"案结事了"。

需要法官进行释明的争议点涉及管辖权、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举证、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诉讼请求等诸多问题。

办案法官在庭审时面对是否释明,如何释明时,

不同的选择对于案件审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㈠管辖权释明。

当案件中岀现管辖权争议时,立案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具体情况向起诉人指出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并告知如此选择的法律根据。

(二)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释明。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错误,包括原告不适格、被告不适格、第三人不适格。

确认当事人身份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先决条件。

案件中,如果原告或者被告对对方的主体资格有质疑,那么法官应当及时释明,包括问清、调查、解释一系列的动作,这不仅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判断,也容易让当事人接受。

㈢举证释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走,当事人对自己提岀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進主张,谁举证"。

提岀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主张时,就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现阶段普遍存在诉讼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不高,律师代理制度以及司法援助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尤其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法官应当就当事人的举证行使释明权。

只有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其要求、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当事人双方约走举证期限的方式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f才会让其尽早准备证据材料以免拖延审理,也可让其对案情更加了解,对案彳牛结果有所估计。

(四)当事人的法定庭审权释明。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自己不岀庭法院就没办法审理,也有部分当事人确实因为特殊理由而没能及时参加庭审。

因此,当事人的法定庭审权如果受到了侵犯,那么就必须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而经过合法传唤通知的当事人如果放弃法走庭审权也就意味看失去了此项权利。

四、总结

诉讼实质上是当事人双方通过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以及只步去律适用的辩论来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裁决的过程。

而法院的释明则可以纠正当事人错误认识、帮助当事人整理争点,当事人借此了解法官走事实的判断、对证据的需求、对案件法律适用的见解,从而有机会修正自己对于法律与事实的认识,可以补充瞇岀原本忽略或认为不重要的事实、证据或法律上的主张,及时修改诉讼请求,根据自己的意愿实质性地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

可见,法官的释明真正保障了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引导群众理性参与诉讼,实现了诉讼规范,更提升了

(作者:

供职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学硕士)

注释:

参见蔡虹•释明权:

基础诱视与制度构建.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

参见谢丰法官释明行为规范化刍议.延边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新民诉规走法官释明

程序事项的释明

第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应同时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芻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告知。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告知的诉讼权利义隽的相关内容有疑问的,法官应当作必要的釋明‘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告知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八条在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告知其拒桶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起诉状中所列当事人存在瑕疵,如诉讼主体不适格、姓名(名称)有误等「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瑕疵情况并要求当事人在指走期限内予以变更。

经释明,当事人仍不纠正的”法官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应当向被追加的当事人释明追加的理由及其诉讼权利与义隽。

原告明确放弃对被追加的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官应当向原告告知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制作笔录,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岀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决定后,当事人有异议的,法官应当作必要的释明。

第十二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财产保全方面应当向当事人作以下释明:

(一)对于已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实施保全的法官应在实施保全措施后七日内告知申请人已采取保全的措施、期限、到期申请续保的权利以及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的法律后果;

(二)对于尚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f审理过程中发现义隽人有隐匿、转移、

毁损财产等可能直接影响债务履行能力行为的,法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适时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询问其是否標出财产保全申请。

同时告知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走并不必然导致财产保全申请人胜诉”以R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或案外人保全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告知保全申请人,避免使申请人错失变更财产保全申请的机会。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主持案件调解时,应当向当事人作以下释明:

(一)告知调解的意义、原则、后果;

(二)告知调解结案可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三)告知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调解的效力;

(四)告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四、事实和证据问题的释明

第二十条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官除了以举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外,还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请求权基础所指向的法律规范中所包含的要件事实,具体释明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有异议的,法官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理由,并告知其不遵从该种举证责任分配要求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因法律认知能力较弱或情绪偏激等原因不能理性对待自己的举证义务,从而可购案件公正处理带来影响的,法官在告知其举证不能后果的同时”应耐4W?

解释引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及当事人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等方面的实际,向当事人释明要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要求。

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明要求,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上没有明显优势的,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继騒供证据。

第二十三条证据交换阶段,法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的诉讼主张和提交的证据‘使双方当事人能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逬行充分地辩驳、质证和提供相反证据。

人民法院对i正据交换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四条对在证据交换中经当事人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法官应当在庭审中予以说明f据此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规走》规走的条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按照规走的时间自行收集,并告知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不能提供证据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未提出申请的,如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明显起到决走作用,法官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争议焦点,从诉讼证明的角度告知相关事项的证明要求,并可询问双方当事人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是否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但一般不得直接指明某项证据。

第二十六条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否认走为噺的证据",法官都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对方当事人拒绝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法官应当向其释明可能构成"放弃质证或者予以认可"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使法官对案件事实足以形成证。

第二十八条在案件审理中’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明显会起到决定作用的事项需要鉴走、评估、审计,但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法官应当明确对该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告知其在人民法腿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岀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该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走结论予以认走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法官应当确走异议期,并告知其逾期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对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对符合《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进行举证证明。

在鉴走、评估、审计费用超过或接近争议标的金额,或者鉴定、评估或审计费用明显过高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时,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改用成本较低的证明方式。

第二十九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官应当充分说明《证据规走》第七十五条的规走‘即可能推走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主张成立。

第三十条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后,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证据规走》第八条第二款的内容,明确告知其如仍不作承认或否认表示的,将可能被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但涉

及身份关系的事实除外。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的,法官应当作如下释明:

(一)对方当事人同意撤回自认的,法官应告知其撤回自认的法律后果;

(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撤回自认的r法官应当询问自认一方当事人撤回自认的理由”并查明是否存在《证据规定》第八条第四款规走的”重大误解”的情形”如果撤回理由成立的,应告知对方当事人自认方有权撤回及撤回的法律后果。

五、裁判的释明

第三十二条一审案件宣告判决时,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以及逾期提出上诉和逾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法官在宣判或送达裁判文书时应作以下释明:

(一)对确权判决,应告知当事人”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抑亍;

(二)对撤销或解除合同之判决,应告知当事人悻判决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

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

(三)对准予离婚的判决r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三十四条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法官在宣判或者送达裁判文

书时应作以下释明:

(一)告知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法走期限;

(二)告知义勢人迟延履行、卧履行的法律后果;

(三)对具有金瞬付内容的判决,应向义勢人告知判决书中”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内容,促使其及时履行义隽。

第三十五条对于保留诉权的判决或者当事人对裁判不能完全理解、有误解等情况,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民诉规走法官释明

新的诉讼法中关于法官释明制度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

(一)至(5)项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五种情形下,要履行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规走的义勢,具中包括提起行来政诉讼、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再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走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其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书zd应当写明"判决认走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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