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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两篇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三章租赁业务审查与审批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六章租后管理

第七章租赁逾期和不良租赁的管理

第八章租赁档案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租赁业务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转租赁是指本公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四条租赁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的要年检合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产业、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高素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七)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八)本公司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租赁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概况、租赁理由、租赁条件、租赁担保、租金偿付资金来源及其他需要向本公司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根据本公司《项目立项指导意见》填写《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项目立项表》。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承租人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租赁申请人应提供其以下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一)基本资料

1、经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

3、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5、经审计的近三年及近期的会计报表;

6、贷款卡复印件;

7、申请租赁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董事或股东签字样本;

8、承租人关于其或有负债或诉讼情况的声明;

9、本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直接租赁除提供本条第

(一)项所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资料:

1、与直接租赁有关的项目的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拟选定租赁物件的有关资料,对特许经营行业的需提供出卖人的有关资料。

3、承租人已选定租赁物件的,应提交拟租赁物件的实物照片。

(三)回租除提供本条第

(一)项所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拟定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证书或证明;

2、拟定租赁物件的估价依据等资料。

3、租赁物件实物照片。

第八条租赁申请人应提供其拟定的保证人的以下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一)提供保证人以下资料:

1、提供第五条第

(一)项1—5目所述资料;

2、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需出具承诺书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资料。

3、同意为承租人租赁事项提供保证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抵押、质押担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2、抵押物、质押物所有权证书或证明;

3、抵押物、质押物的估价资料;

4、第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抵押物、质押物为非承租人所有时);

5、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承租人及担保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客户经理完成的《项目调查报告》应由客户经理签字并签署日期。

第十条租前调查,租赁业务管理部门在收到租赁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后,并按公司立项指导意见正式立项后,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确定客户经理和客户助理,组成项目组并进行租前调查。

项目组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请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参加。

调查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直接租赁

1、租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租赁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类型、股东构成、历史沿革、核心领导层的基本情况、企业人力资源状况、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关联企业情况、新建项目相关关系人情况等。

3、财务状况,包括租赁申请人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帐务是否清楚、报表是否真实,资产质量和数量,应收应付账款的金额及帐龄,或有损失、或有负债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收益质量及盈利能力情况,是否涉及重大诉讼,资产抵押、质押情况等。

4、经营状况,包括主导产品及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主要销售客户和原材料供应商及所占比例。

5、管理状况,包括治理结构,经营机制,经营方针和策略,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内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社会公众机构、传媒的评价等。

6、租赁担保,包括保证人本条第

(一)项1—5目所述的内容,抵押、质押物的情况、价值、变现能力等。

7、与直接租赁有关的项目的情况,包括基本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企业承办项目的能力,项目对企业经营会产生的影响,项目主导产品的市场定位、目前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项目所采用的技术的先进性,投资计划、投资组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评价等。

8、与租赁有关的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

9、租赁条件拟定的租赁物件明细及价值,出卖人的基本情况,租赁物件购买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

(二)回租

除本条第

(一)项1—6目所述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租赁条件中拟定的租赁物件安装使用地、使用状况、估价的可靠性等。

第十一条租前调查的基本方式和程序

(一)审查租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二)进行现场调查,通过会见租赁申请当事人、现场考察、现场验证、走访租赁申请人的客户等获取第一手资料;

(三)通过公众媒体、公众机构获取有关资料;

(四)客户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请公司有关人员协助调查。

(五)客户经理应当确保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中止租前调查:

(一)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证照等资料;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风险分析,完成调查后,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客户经理对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充分的揭示租赁项目风险。

风险分析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财务分析,包括变现能力比率、资产管理比率、负债比率、盈利能力比率、现金流量指标、收益质量指标等的分析;

(二)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分析,包括企业成长性分析、经营前景分析、技术进步对所在行业和企业的影响分析等;

(三)企业核心领导层分析,包括主要领导人经历、诚信和资产状况分析;

(四)租赁担保分析,对需要担保的租赁项目,要提供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分析,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分析。

(五)针对新建项目的设备租赁,从租赁申请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项目融资风险评价,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租赁项目进行评估,确定风险度,形成项目决策的依据。

同时揭示项目的潜在风险,并拟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撰写调查报告,根据租前调查获取的信息资料和风险分析与评估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

客户经理和项目助理共同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调查报告应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回租可不包括下述第(三)项的内容):

(一)租赁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租赁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及重大事项分析;

(三)与直接租赁有关的项目的情况分析;

(四)拟定的担保情况;

(五)租赁项目风险评价及对策;

(六)客户经理调查报告意见。

第十六条拟定租赁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租赁物件明细,租赁期限,起租日的确定,租金的计算,包括租赁本金(购置成本)、租赁利息率和租赁手续费率的约定,租赁价款的支付安排,租赁保证金,租赁物件的购买(回租为租赁物件的转让),租赁物件的交付和验收(回租为租赁物件交接),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期满的处理,租赁担保,租赁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等。

本公司按照租审分离、分级审查的原则,规范租赁业务审批流程,明确租赁业务审查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租赁业务。

第十七条租赁初审,租赁业务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租赁方案和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同意报审的项目,提交项目初评会议审议。

通过初评会议的项目,由客户经理整理资料并填写《租赁项目初审表》和《业务审批流转表》,部门经理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按业务流程送相关部门。

流转审核各部门及人员应在收到送审资料2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租前调查人员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不能满足审查要求的,后续审查部门有权退回或要求补充资料。

第三章租赁业务审核与审批

第十八条租赁业务审核,按照调查与审查分离的原则,租赁项目实行审核制度。

审核部门进一步对租赁项目的风险度进行综合评价和认定。

法律审核,法律审核人员对租赁项目的合法性及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风险审核,风险审核人员对项目方案及风险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财务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对租赁项目的资金安排和收益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稽核审核,稽核审核人员对程序合规性、资料完整性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以上审查岗位流转完成后,业务部经理对符合报审条件的项目,报总经理同意后,提请审批会议审议并通知风险与合规管理部组织会议。

第十九条租赁审批,由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或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或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租赁项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由租赁业务管理部门按业务流程组织实施。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的签订,由客户经理具体组织实施,租赁业务管理部门协调管理。

租赁业务合同或协议等各种法律性文件原则使用本公司制定的标准合同。

对需要修改的内容,须经法律事务人员审查,并签署书面意见。

租赁业务合同或协议等各种法律性文件应由客户经理亲自制作。

合同签订原则上应本着先客户后本公司的原则,并实行双人面签制度。

面签制度是指客户经理必须亲自到承租人、出卖人、担保人、抵押质押人处当面签字,当面盖章。

必要时,合同应经过公证。

抵押、质押担保物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回租项目的租赁物件应按规定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或转让登记。

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开具相关票据。

必要时实行公告制度,并送达相关产权管理部门。

租赁合同应包括:

1、融资租赁申请书。

2、直接租赁业务的租赁物件购买合同或委托购买协议本公司直接与承租人及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签订租赁物件购买合同,或本公司委托承租人与其选定的出卖人签订物件购买合同,并经本公司确认,明确该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为本公司。

3、回租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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