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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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南昌航空大学
校财字〔2014〕57号
南昌航空大学
关于公布《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南昌航空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南昌航空大学
2014年6月18日
南昌航空大学党政办公室2014年6月18日印发
南昌航空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差旅费开支报销制度,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教财字〔2014〕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学校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有关事项的规定》(党政办发〔2014〕2号)。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出差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教职工出差,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差旅费从各单位预算内包干或建设经费开支。
第五条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教职工出差,按出差事由的不同,在经出差人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经费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其出差费用在经费主管部门的相关预算内经费开支.
第六条 科研(含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经费)或科技咨询项目出差,由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注明差旅费从课题经费开支.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需经学校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校级领导出差需经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及正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因工作需要,院士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审批,校长外出可授权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若学校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因公务需自驾车出行的,凭过路桥费和住宿费报销费用,但总额不超过火车票硬座或长途汽车票价。
(科研经费可经课题负责人审批后适当提高标准)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类制订制订.
院士每人每天800元;北京、上海、深圳:
校级及正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50元;其他地区:
校级及正高每人每天4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五条院士住普通套间;校级或正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应住标准间。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省内、外伙食补助费标准.15天之内:
每人每天100元,15天(含)-30天:
补助费减少30%;30天(含)以上:
补助费减少50%。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当地接待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六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5天之内:
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15天(含)-30天:
交通费减少30%;30天(含)以上:
交通费减少50%.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包干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或超过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七条计财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发生的城市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会议或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原则上由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特殊情况需交纳会务费、培训费或住宿费自理的项目,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办理报销手续.从各单位包干经费支出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从学校各单位专项经费或业务费开支的,须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从科研经费开支的项目,由课题负责人审批;从学科建设经费开支的项目,由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学科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南昌航空大学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实施办法》(校财字〔2007〕274号)、《关于因公出差批准权限和费用开支的若干规定》(校财字〔2007〕26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