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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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称
厦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联系电话
189xxxxxxxx
邮政编码
361000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执行事务
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厦门XXXX有限公司
国别
(地区)
中国
委派代表姓名
(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
李××
合伙企业
类型
☑内资
☑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外商投资
出资额
认缴100万元,其中:
实缴100万元(币种:
☑人民币□其他)
经营场所
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合伙期限
□长期☑20年
经营范围
(根据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cn)上“商事主体经营范围自助生成器”勾选生成的经营范围填写)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注: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合伙人数
2人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
(仅有限合伙填写)
人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其中:
副本1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
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数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新合伙人入伙、退伙。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清算人
成员
清算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他
□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联络人□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其他备案事项
原备案内容
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注:
其他备案事项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合伙人住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缴付期限、实缴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评估方式、合伙期限。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5、同意☑不同意□委托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领取并通过EMS邮寄送达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0592-XXXXXXX
移动电话
138XXXXXXXX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吴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仅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厦门XXXX有限公司(盖章)谢××(签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仅限变更登记、清算人备案以外的备案):
清算人签字(仅限清算人备案):
企业盖章
XX年XX月XX日
注: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填写。
姓名/名称
李XX
固定电话
0592-xxxxxxx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156xxxxxxxx
身份(资格)证明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资格)证明号码
xxxxx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厦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李XX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肖XX
委托单位盖章
厦门XXXX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李XXXX年XX月XX日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填写。
名称
厦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委托事项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厦门XXXX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字:
厦门XXXX有限公司(盖章)谢××(签名)
XX年 XX月 XX日
注: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本表适用于设立,认缴出资数额变更,新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缴付期限、实缴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评估方式备案填写。
单位:
万元(币种:
☑人民币□其他________)
合伙人名称
或姓名
国别
(地区)
住所
证件类型
及号码
承担责任
方式
出资方式
评估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缴付期限
厦门XXXX有限公司
中国
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大厦505
营业执照
xxxxxx
无限责任
货币
无
80
80
X年X月X日
谢XX
中国
厦门市翔安区XX路XX村5号
居民身份证
xxxxxx
无限责任
货币
无
20
20
X年X月X日
注:
“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评估方式”栏,以货币出资的,填写“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联络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联络人备案填写。
姓名
戴XX
固定电话
0592-xxxxxxx
移动电话
186xxxxxxxx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xxxxxxxxxx
联系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
邮政编码
361000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
1、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商事主体联络人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本商事主体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询问。
联络人应当提供境内地址及境内移动电话。
2、移动电话必填,固定电话、电子邮箱选填。
“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以下内容为企业设立必填项
财务负责人信息(必填)
姓名
李X
固定电话
2210XXX
移动电话
13XXXXXXXXX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350200XXXXXXXXXXXX
其他信息(必填)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统负盈亏□非独立核算□其他
领用发票及办理社保业务
√是□否
从业人数
10人
以下内容企业设立根据实际需要选填
银行开户预约服务
预约开户银行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
“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以下内容企业设立或备案经营范围新增以下经营项目时根据实际勾选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隶属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
隶属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机关
备注: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从事国内劳务派遣,或国外劳务合作经营的该备案表必填!
□旅行社企业设立服务网点备案/□旅行社企业设立分社备案
隶属的旅行社企业经营许可证编号
隶属的旅行社企业经营许可机关
备注:
旅行社分社、网点必填!
许可证编号填写格式为“L-FJ--XXXXX”或“L-FJ--CJXXXXX”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气象信息服务
提供方式
□电视□广播□报纸□声讯电话□传真□显示屏□大喇叭□网络□微博
□微信□手机客户端□邮件□短信□其它(请说明):
服务范围说明
备注:
服务范围无需加以说明的请填“无”。
□广告发布单位登记
媒介名称
批准文件有效期限
广告从业人员、
审查人员姓名
广告从业人员、
审查人员类型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备注:
限从事广告发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的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含8522报纸出版,或8523期刊出版,或8610广播,或8620电视,且含7240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填写。
□文化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经营活动类型
□画廊□画店□租赁□拍卖□进出口经营□鉴定□评估
□商业性展览□艺术品电商平台□艺术品网络租赁平台
□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验活动及服务□其他
是否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
□是□否
经营作品类型
□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备注:
凡备案经营范围包含:
54162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或5426工艺品及收藏品零售(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的商事主体应勾选填报上述信息。
“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以下内容企业设立或备案经营范围新增以下经营项目时根据实际勾选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1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
2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
3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
备注:
1、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至少需填报1名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
2、《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选择其中1项填写即可。
“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以下内容企业设立或备案经营范围新增以下经营项目时根据实际勾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1
造价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
2
造价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
3
造价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
备注:
1、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至少需填报3名造价工程师。
2、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将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
3、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福建省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将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锁定在厦门分支机构。
承诺书
__(登记机关名称):
厦门××合伙企业(XX合伙)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
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X年X月X日
注:
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年报承诺书
厦门××合伙企业(XX合伙) (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
本商事主体已知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法规规定,承诺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
)如实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时年报是商事主体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签字(盖章):
签署具体要求详见备注2、3
2020年X月X日
联络人是否为本商事主体人员☑是□否(填否需填写任职商事主体相关信息)
任职商事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代码:
承诺人
联系电话1
联系电话2
联系电话3
微信号
电子邮箱
商事主体
222×××1
138XXXXXXXN
138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138XXXXXXX1
138XXXXXXX5
138XXXXXXX2
XXXXXXX
联络人
138XXXXXXX3
138XXXXXXX6
138XXXXXXX4
XXXXXXX
注:
1、《年报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和联络人备案时填写。
2、设立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3、变更登记、备案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文本)
厦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合伙协议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合伙企业名称:
厦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第二条合伙企业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第三条合伙企业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章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四条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是为了……而设立,目的在于……。
第五条合伙经营的范围: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第六条合伙企业应当在合伙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
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合伙期限为XXX年。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本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第三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八条合伙企业共有合伙人XX个,分别为:
1、普通合伙人:
住所:
2、普通合伙人:
住所:
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全体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
第十条认缴出资总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第十一条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相关规定缴付出资额后,由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的出资进行确认。
合伙企业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缴出资金额备案。
第十二条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缴付期限如下: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所认缴的出资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
2、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所认缴的出资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
(注:
合伙协议对于缴付期限、合伙人各自实缴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可以自行约定)
第五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
(注:
参考《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十五条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六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七条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八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人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八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违法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应当指定联络人,负责向社会披露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询问调查。
联络人信息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变动的,应向商事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三十一条在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