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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规范

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建 筑 类 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小型公共建筑

≥1.50

 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5.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图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筑类别

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1.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

2.小型公共建筑

≥1.20

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1.50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

≥1.20

                     

7.2 坡  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设计成弧形(图7.2.1-1,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O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

坡道位置

最大坡度

最小宽度(m)

 1.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2.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3.室内走道

 4.室外通路

 5.困难地段

1:

12 

1:

20 

1:

12 

1:

20 

1:

10 

≥1.20

≥1.50

≥1.00

≥1.50

≥1.20

  7.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  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最大高度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7.2.6 1:

10~1:

8坡度的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Om(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1.大型公共走道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居住建筑走廊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80

≥1.50

≥0.90

≥1.20

≥1.50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m×0.90m(图7.3.5)。

  7.3.6 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

  7.3.7 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

类  别

净宽(m)

 1.自动门

 2.推拉门、折叠门

 3.平开门

 4.弹簧门(小力度)

≥1.00

≥0.80

≥0.80

≥0.80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护门板(图7.4.1-2);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与台阶

  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楼梯与台阶形式

 1.应采用在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7.5.1-1)。

 2.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7.5.1-2)。

 3.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

宽  度

 1.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m。

 2.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

扶  手

 1.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2.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踏  面

 1.应平整而不应光滑。

 2.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Omm安全挡台(图7.5.1-4)。

盲  道

 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

颜  色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7.5.2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7.5.2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最大高度(m)

 公共建筑楼梯

0.28

0.15

 住宅、公寓建筑公用楼梯

0.26

0.16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

0.26

0.14

 室外台阶

0.30

0.14

         

7.6 扶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5~50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

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类  别

截面尺寸(mm)

圆形扶手

35~45(直径)

矩形扶手

35~45(宽度)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处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 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表7.73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深  度

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

按  钮

高度0.90~1.10m。

电梯门洞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

显示与音响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标志

1.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

2.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

  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3的规定(图7.7.3)。

表7.7.3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电梯门

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

面积

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扶手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

选层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镜子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显示与音响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7.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7.5):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  扇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无障碍厕位

1.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1.40m(图7.8.1-3)。

3.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1.00m(图7.8.1-4)。

4.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图7.8.1-5)。

安全抓杆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

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7.8.3 公共浴室元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图7.8.3-2)。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门  扇

1.应符合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无障碍

淋浴间

1.淋浴间不应小于3.5m2。

2.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

3.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2。

4.淋浴间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无障碍

盆浴间

1.盆浴间不应小于4.50m2(门扇向外开启)。

2.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应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

3.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

4.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2。

呼叫按钮

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9 轮椅席位

  7.9.1 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图7.9.2-2);

    4.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5.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席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表7.9.3 轮椅席位

建筑类别

观众席座位数

轮椅席座位数

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

500~1500

≥2~4

体育馆、游泳馆(场)

2000~6000

≥4~6

体育场

20000~60000

≥6~10

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500以下

≥1~2

  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地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客房位置

1.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2.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客房数量

(标准间)

1.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2.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3.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的无障碍客房。

客房内过道

1.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7.10.1)。

2.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客房门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有关规定。

卫生间

1.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

2.轮椅回ds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3.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电器与家具

1.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3.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7.11 停车车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图7.11.3)。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7.12 无障碍住房

  7.12.1 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7.12.2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

  7.12.4 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

表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名   称

设 计 要 求

卧室

1.单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0.50m2。

2.双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7.00m2。

3.兼起居室的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6m2。

4.橱柜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其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60m。

5.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起居室(厅)

1.起居室应大于或等于14.00m2

2.墙面、门洞及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使用要求。

3.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2;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40m。

4.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

表7.12.4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设计要求(使用面积)

位 置

厨房应布置在门口附近,以方便轮椅进出,要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面 积

1.一类和二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6.00m2

2.三类和四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7.00m2

3.应设冰箱位置和二人就餐位置。

宽 度

1.厨房净宽大于或等于2.00m。

2.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通道净宽应大于或等于1.50m。

操作台

1.高度宜为0.75~0.80m。

2.深度宜为0.50~0.55m。

3.台面下方净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60m;高度应大于或等于0.60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5m

4.吊柜柜底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25m。

其 他

1.燃气门及热水器方便轮椅靠近,阀门及观察孔的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10m。

2.应设排烟及拉线式机械排油烟装置。

3.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7.12.5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表7.12.5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设 计 要 求

位 置

卫生间应方便轮椅进出

面 积

(按洁具组合)

1.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50m2。

2.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00m2。

3.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50m2。

4.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00m2。

5.坐便器、洗面器(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2.50m2。

6.单设坐便器,应大于或等于2.00m2。

坐便器

浴 盆

淋 浴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水龙头

冷热水龙头应选用混合式调节的杠杆或掀压式恒温水龙头。

  7.12.6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下列规定:

    1.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门扇开启后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表7.12.6 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类别

门扇开启净宽度

(m)

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

(m)

平开门

公用外门

1.00~1.10

≥0.50

户门

0.80

≥0.45

设关门拉手

起居室(厅)门

0.80

≥0.45

卧室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厨房门

0.80

≥0.40

卫生间门

0.80

≥0.40

1.设观察窗

2.设关门拉手

阳台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3.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5.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12.7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Om;

    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4.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0m;并以斜面过渡;

    6.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晾衣物设施。

  7.12.8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m;

    3.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m。

    4.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应为0.40~0.50m;

    5.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表7.12.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套型

用电负荷(kW)

电度表规格(A)

一类

3.0

 5(20)

二类

3.0 

5(20)

三类

4.0

10(40)

四类

4.0

10(40)

  8.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9.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表7.12.8-3的规定。

表7.12.8-2电源插座数量

部   位

设 置 数 量

卧室、起居室(厅)

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8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8.1标志

  8.1.1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图8.1.1)。

8.2 盲道

  8.2.1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图8.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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