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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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规范
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建 筑 类 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小型公共建筑
≥1.50
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5.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图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筑类别
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1.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
2.小型公共建筑
≥1.20
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1.50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
≥1.20
7.2 坡 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设计成弧形(图7.2.1-1,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O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
坡道位置
最大坡度
最小宽度(m)
1.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2.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3.室内走道
4.室外通路
5.困难地段
1:
12
1:
20
1:
12
1:
20
1:
10
≥1.20
≥1.50
≥1.00
≥1.50
≥1.20
7.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 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最大高度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7.2.6 1:
10~1:
8坡度的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Om(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1.大型公共走道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居住建筑走廊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80
≥1.50
≥0.90
≥1.20
≥1.50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m×0.90m(图7.3.5)。
7.3.6 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
7.3.7 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
类 别
净宽(m)
1.自动门
2.推拉门、折叠门
3.平开门
4.弹簧门(小力度)
≥1.00
≥0.80
≥0.80
≥0.80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护门板(图7.4.1-2);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与台阶
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楼梯与台阶形式
1.应采用在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7.5.1-1)。
2.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7.5.1-2)。
3.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
宽 度
1.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m。
2.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
扶 手
1.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2.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踏 面
1.应平整而不应光滑。
2.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Omm安全挡台(图7.5.1-4)。
盲 道
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
颜 色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7.5.2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7.5.2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最大高度(m)
公共建筑楼梯
0.28
0.15
住宅、公寓建筑公用楼梯
0.26
0.16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
0.26
0.14
室外台阶
0.30
0.14
7.6 扶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5~50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
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类 别
截面尺寸(mm)
圆形扶手
35~45(直径)
矩形扶手
35~45(宽度)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处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 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表7.73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深 度
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
按 钮
高度0.90~1.10m。
电梯门洞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
显示与音响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标志
1.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
2.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
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3的规定(图7.7.3)。
表7.7.3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电梯门
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
面积
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扶手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
选层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镜子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显示与音响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7.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7.5):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 扇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无障碍厕位
1.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1.40m(图7.8.1-3)。
3.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1.00m(图7.8.1-4)。
4.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图7.8.1-5)。
安全抓杆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
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7.8.3 公共浴室元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图7.8.3-2)。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门 扇
1.应符合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无障碍
淋浴间
1.淋浴间不应小于3.5m2。
2.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
3.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2。
4.淋浴间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无障碍
盆浴间
1.盆浴间不应小于4.50m2(门扇向外开启)。
2.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应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
3.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
4.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2。
呼叫按钮
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9 轮椅席位
7.9.1 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图7.9.2-2);
4.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5.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席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表7.9.3 轮椅席位
建筑类别
观众席座位数
轮椅席座位数
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
500~1500
≥2~4
体育馆、游泳馆(场)
2000~6000
≥4~6
体育场
20000~60000
≥6~10
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500以下
≥1~2
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地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客房位置
1.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2.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客房数量
(标准间)
1.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2.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3.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的无障碍客房。
客房内过道
1.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7.10.1)。
2.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客房门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有关规定。
卫生间
1.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
2.轮椅回ds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3.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电器与家具
1.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3.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7.11 停车车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图7.11.3)。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7.12 无障碍住房
7.12.1 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7.12.2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
7.12.4 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
表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名 称
设 计 要 求
卧室
1.单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0.50m2。
2.双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7.00m2。
3.兼起居室的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6m2。
4.橱柜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其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60m。
5.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起居室(厅)
1.起居室应大于或等于14.00m2
2.墙面、门洞及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使用要求。
3.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2;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40m。
4.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
表7.12.4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设计要求(使用面积)
位 置
厨房应布置在门口附近,以方便轮椅进出,要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面 积
1.一类和二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6.00m2
2.三类和四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7.00m2
3.应设冰箱位置和二人就餐位置。
宽 度
1.厨房净宽大于或等于2.00m。
2.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通道净宽应大于或等于1.50m。
操作台
1.高度宜为0.75~0.80m。
2.深度宜为0.50~0.55m。
3.台面下方净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60m;高度应大于或等于0.60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5m
4.吊柜柜底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25m。
其 他
1.燃气门及热水器方便轮椅靠近,阀门及观察孔的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10m。
2.应设排烟及拉线式机械排油烟装置。
3.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7.12.5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表7.12.5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设 计 要 求
位 置
卫生间应方便轮椅进出
面 积
(按洁具组合)
1.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50m2。
2.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00m2。
3.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50m2。
4.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00m2。
5.坐便器、洗面器(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2.50m2。
6.单设坐便器,应大于或等于2.00m2。
坐便器
浴 盆
淋 浴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水龙头
冷热水龙头应选用混合式调节的杠杆或掀压式恒温水龙头。
7.12.6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下列规定:
1.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门扇开启后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表7.12.6 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类别
门扇开启净宽度
(m)
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
(m)
平开门
公用外门
1.00~1.10
≥0.50
一
户门
0.80
≥0.45
设关门拉手
起居室(厅)门
0.80
≥0.45
一
卧室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厨房门
0.80
≥0.40
一
卫生间门
0.80
≥0.40
1.设观察窗
2.设关门拉手
阳台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3.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5.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12.7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Om;
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4.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0m;并以斜面过渡;
6.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晾衣物设施。
7.12.8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m;
3.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m。
4.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应为0.40~0.50m;
5.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表7.12.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套型
用电负荷(kW)
电度表规格(A)
一类
3.0
5(20)
二类
3.0
5(20)
三类
4.0
10(40)
四类
4.0
10(40)
8.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9.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表7.12.8-3的规定。
表7.12.8-2电源插座数量
部 位
设 置 数 量
卧室、起居室(厅)
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8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8.1标志
8.1.1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图8.1.1)。
8.2 盲道
8.2.1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图8.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